江苏省质量协会

更新时间:2022-06-26 15:40

江苏省质量协会是由江苏省质量检验协会于1996年11月更名成立的,是各类企业以及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近年来,协会发挥跨行业、跨部门、联系广泛的优势,锐意创新,大胆整合,积极打造质协系统服务品牌,各项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先后被省民政厅和民政部授予“江苏省先进社会团体”、“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称号。

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2、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全省宏观质量管理,提出全省质量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加强学术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法规研究和产品质量问题研讨。培育各条战线上质量先进的典型,表彰奖励质量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配合有关部门对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认证和质量检验工作者进行技术培训,提高质检机构和企业质检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检验水平,普及产(商)品质量监督与质量检验知识;

4、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管理经验,通过多种形式的技术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做好技术基础工作,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承办政府委托的技术审查,帮助企业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和质量控制水平,确保和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5、接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承担产品质量申诉处理、质量纠纷调解、质量法律咨询、仲裁检验、质量鉴定等工作。同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6、接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组织有关机构、专家承担对江苏省商品质量信得过单位、江苏省名牌产品、质量信得过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技术性审查工作;

7、接受政府、行业委托,实施对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的行业性、地区性、全国性用户满意度调查评价;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第三方用户满意度调查和市场调查;

8、承办企业及有关单位委托的新产品投产和技术成果的鉴定,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增强广大消费者的质量意识,为企业、用户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9、积极宣传和扶持名优精品、名优企业,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作用;

10、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质量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的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组织对专用质量检验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接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防伪技术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11、开展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工作,为工商企业和广大消费者服务,提供法律援助;

12、开展交流合作,与国内外质量中介机构及相应的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促进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质量协会的合作与交流,提高长三角质量水平,助推区域经济发展;

13、组织出版专业刊物及有关的书籍资料。建立江苏质量网站,广泛传播质量管理信息;

14、举办经济实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15、承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质量协会。英文译名:Quality Associ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缩写:QAJP。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苏省产品生产企业、工程施工企业、服务企业以及从事经济管理、质量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现,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组织广大质量工作者,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深入企业和广大消费者之中,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努力提高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检验和质量认证工作者的素质,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进行社会监督,促使企业不断提高质量水平:维护企业、会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质量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质量强企、质量强市、质量强省作出新的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二)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全省宏观质量管理,提出全省质量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学术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法规研究和产品质量问题研讨,培育各条战线上质量先进的典型。配合有关部门对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认证和质量检验工作者进行技术培训,提高质检机构和企业质检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检验水平,普及产(商)品质量监督与质量检验知识;

(四)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管理经验,通过多种形式的技术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做好技术基础工作,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承办政府委托的技术审查,帮助企业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和质量控制水平,确保和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五)接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承担产品质量申诉处理、质量纠纷调解、质量法律咨询、仲裁检验、质量鉴定等工作。同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接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承担相关行政许可类技术许可与审查工作;

(七)接受政府、行业委托,实施对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的行业性、地区性、全国性用户满意度调查评价;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第三方用户满意度调查和市场调查;

(八)承办企业及有关单位委托的新产品投产和技术成果的鉴定,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增强广大消费者的质量意识,为企业、用户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九)积极宣传和扶持名优精品、名优企业,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作用;

(十)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质量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的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组织对专用质量检验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接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防伪技术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十一)开展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工作,为工商企业和广大消费者服务,提供法律援助;

(十二)开展交流合作,与国内外质量中介机构及相应的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促进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质量协会的合作与交流,提高长三角质量水平,助推区域经济发展;

(十三)组织出版专业刊物及有关的书籍资料。建立江苏质量网站,广泛传播质量管理信息;

(十四)举办经济实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产品生产企业、工程施工企业和服务企业。外省、市上述企业在江苏连续营业6个月以上的分支机构;

(三)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单位,有一定检验能力的质量检验机构,重视质量和质量检验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的企业,与质量认证、质量检验和质量监督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四)重视质量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领导人和从事质量工作的工作人员;

(五)从事多年质量认证、质量检验或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者;

(六)从事质量检验技术、质量监督管理的研究及检验仪器设备开发,取得优异成绩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

(七)从事质量政策、法律等相关方面研究取得优异成绩的专家、学者;

(八)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对协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核实入会单位(个人)相关资质;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触犯刑律的,其会籍及在本团体担任的职务自行撤销。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八)对触犯刑律的会员,撤销其会籍及在本团体担任的职务。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30%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等额选举)。

其他决议,须经到合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作严谨,热心本团体工作;

(二)在质量监督、质量管理和质量研究领域有成就、能够承担本团体交付的工作;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年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合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等额选举)。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3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l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3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经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五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蹭;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问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第四十八条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直。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10月28日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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