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06 10:34
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是在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由江苏省从事餐饮经营企业,餐饮管理、餐饮教育与培训、理论研究、食品营养研究以及从事餐饮配套用品供应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从业人员以及与餐饮行业有互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为立足“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责定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带领全省广大餐饮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传达政府意图、当好党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弘扬江苏饮食文化,繁荣江苏餐饮市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和行业发展水平,培养专业人才队伍,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开展行业活动,推动对外交流与合作,提升企业文化,反映会员心声和愿望,解决会员实际问题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全省餐饮业繁荣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
协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由专职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下设办公室、会员服务中心、信息管理中心、活动会展中心、行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协会近十个专业委员会各司其职,范围涉及餐饮行业的各个领域。协会聘请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和行业权威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和顾问。随着政府宏观调控、行业自律协调、企业自主经营等多项工作的日臻完善,行业组织的作用日益凸显,我们欢迎更多的餐饮企事业单位加入到协会大家庭来,共谋江苏餐饮行业的发展大计。
协会会长
蒋田杰 江苏省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兼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副会长
赵晓龙 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副会长
于学荣 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秘书长
周妙林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副教授
王德庆 南京夫子庙旅游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汪仕庆 江苏开元国际莱茵达酒店董事长
郑勇军 南京军区华山饭店总经理
陈正贵 常州市烹饪餐饮行业协会会长
吴荣生 镇江市饮食服务行业协会会长
郁正玉 连云港市烹饪协会会长
秘书长
于学荣 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秘书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英文译名:
Jiangsu Province Dining Profession Association,缩写:JSD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江苏省从事餐饮经营企业、餐饮管理、餐饮教育与培训、理论研究、食品营养研究以及从事餐饮配套用品供应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从业人员以及与餐饮行业有互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团结我省餐饮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有关各方,传达政府意图,做好党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规范和指导餐饮行业的经营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业务技能水平,树立餐饮品牌,培养行业人才,打造安全、放心、健康的餐饮环境和餐饮产品,改善和丰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江苏餐饮业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为我省餐饮行业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接受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1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我省餐饮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与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当好党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宣传贯彻政府有关餐饮行业的法令、法规,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全心全意为餐饮行业做好服务工作。
(三)联合餐饮行业相关部门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加强自律行为,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和行业正当权益,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四)联合餐饮行业相关部门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指导江苏餐饮企业走绿色、环保型发展道路,并对绿色餐饮企业进行认证指导;指导江苏餐饮企业向品牌化、专业化、特色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打造江苏餐饮名店、名厨、名菜等,并做好指导认证工作。
(五)举办餐饮行业的各类专业人员培训班、学术研究和行业论坛以及行业业务技能、技艺的表演、竞赛、交流博览会等各种活动,对全省餐饮业进行业务指导并提供咨询服务,将具备培训条件的单位成为行业培训基地,接受委托开展餐饮业技能鉴定、创建品牌等活动。
(六)组织开展餐饮业管理、技能方面理论研究与饮食文化研究,促进全民饮食科学水平的提高,开展餐饮业营养配餐知识的宣传,提倡科学合理膳食。
(七)接受行业相关部门委托,组织和进行餐饮品牌、技术劳务的国内外输出以及承办餐饮行业的相关项目。
(八)办好协会内部交流会刊和协会网站建设,推动我省餐饮业信息化管理水平。
(九)组织研究江苏饮食产品风味特点,建立专门研究中心和创新风味研发中心,努力提高餐饮行业服务技能、营销理念,学习和引进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创造更多符合现代生活的餐饮产品,满足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餐饮消费需求。
(十)对在餐饮行业经营管理、理论研究和实践等方面做出杰出贡献和取得优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进行推广和宣传。
(十一)推进餐饮业工业化和产业化进程,促进餐饮业的现代化。
(十二)完成政府委托、交办事项,承担有关方面委托办理的有益于餐饮行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市县行业组织,从事餐饮经营、餐饮管理、餐饮教育与培训、理论研究、食品营养研究、餐饮配套用品供应单位以及与之关联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志于餐饮行业发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自愿申请可成为个人会员。
(一)在全省餐饮行业中具有较高声誉餐饮企业的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二)餐饮企业中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和餐饮行业相关联的营养师、营养配餐师、职业经理人等;
(三)餐饮类专业学院(校、系、培训中心)的老师和学生;
(四)餐饮行业相关研究人员、编辑、记者等,对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条件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证件;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下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决策的重要问题;
(四)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等。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