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01 18:22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Motor Vehicle Fuel Consumption logo;Automobile fuel consumption marking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是指轻型汽车将分别标明城市工况、郊区工况和综合工况下的油耗等三类油耗标识,另外进口新车也同样要贴油耗标识,以方便消费者辨识油耗程度或节能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于2009年6月22日正式发布《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是为配合《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出台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的。根据时间表,公示期限截止到7月6日,新规将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规,所有最大设计总质量在3500kg以下的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在销售时都必须粘贴“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并标注由国家指定检测机构按照统一的国家标准测定的市区、市郊、综合三种工况的燃料消耗量。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注分为企业标识、燃料消耗量、启用日期、备案号等大项及按GB22757-2008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在《规定》意见稿中,明确要求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将其新生产的或进口的不同油耗车型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在汽车产品上市销售前上报工信部备案。
同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汽车产品节能管理工作,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发现或有举报并经指定机构确认查实未按规定报送《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或未按规定进行标示、标示内容与公布数据不符的,将视情节严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分析人士指出,《规定》虽然还处于意见征集阶段,一些细则还没有出台,但半年时间足以细化各方面标准。
一、燃料消耗量标示范围
已获得汽车产品生产许可、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已获得汽车产品进口许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商,应按照GB 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对其进口或新生产并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辆的燃料消耗量进行标示。
解读:《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就是每月一期的工信部新车准入目录,当然这只是为了便于让大家理解的文字叙述方式,正式的名称还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而这其中就包括汽车产品生产许可的内容;
除此之外另一个信息非常重要,标示范围特别提到能源种类——汽油与柴油,而且是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乘用与轻型商用车,这也就大致框定了车型类别,主打的还是市面上的微型客货两用车(微面)、轿车、SUV、MPV等家庭、企业商务主导车型。总质量是整备质量加上最大承载重量的总和。
二、燃料消耗量标示要求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汽车产品在销售时都必须粘贴有《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由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 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印制、粘贴。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在销售或其它任何使用《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场所所使用的标识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使用的标识必须是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的。
解读:以后无论是国内销售还是进口车型都必须粘贴《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这点非常重要,这将是消费者购买新车型的重要指南之一,实施日期是2010年的1月1日,相信会有大批的测试数据进行申报,届时再做进一步深入分析。
三、《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注
1、企业标志
国产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汉字标注,且须与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合资企业可直接将合资各方汉字名称的简称进行组合或将各自注册的汉字商标进行组合标注,并与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进口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注册图形商标或注册文字标注。
2、燃料消耗量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T 1923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检测机构进行燃料消耗量检测(其中进口汽车也可在质检部门指定检测机构进行燃料消耗量检测)所获得的燃料消耗量数据。
解读:指定的检测机构还不太清楚,这将是下一步探询的关键点,汽车工业协会与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此次发布984辆在销车型恐怕与此项有着密切的关联,当然这只是各研究所与协会希望参与此事的明证之一,并不代表未来官方指定检测机构就会放至汽车工业协会与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3、启用日期
与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打印的制造日期一致。
解读:合格证书但凡已经购买过家庭用车的车主都不会陌生,其实就是一个汽车出生证明,上牌、转卖都是最基本的证件之一。
4、备案号
采用车辆识别代号(VIN)。
解读:很多人对车辆识别代号的概念还是非常模糊,实际上世界各国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大部分使用了VIN(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车辆识别代号编码。“VIN车辆识别代号编码”由一组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共17位,又称17位识别代号编码。它是识别一辆汽车不可缺少的工具。VIN的每位代码代表着汽车的某一方面信息参数。按照识别代号编码顺序,从VIN中可以识别出该车的生产国别、制造公司或生产厂家、车的类型、品牌名称、车型系列、车身形式、发动机型号、车型年款、安全防护装置型号、检验数字、装配工厂名称和出厂顺序号码等。我国机械工业部于1996年12月25日发布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规定:“1999年1月1日后,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新生产车必须使用车辆识别代号”。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位于车辆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部位。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车辆和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吨的载货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仪表板上,在白天日光照射下,观察者不需移动任何部件从车外即可分辨出车辆识别代号。
5、其他
按GB 22757-2008要求标注。
解读:GB 22757-2008就是前面提及的《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也就是随销售车型粘贴的标识帖,必须放置与车尾部显著位置。
四、燃料消耗量标示监督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将其新生产的或进口的不同油耗车型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于汽车产品上市销售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解读:《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意见还属于征集阶段,各项详细措施并未具体出台,不过实施日期已经定下——将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距离实施日还有大约半年时间,足够各个项目的细化,其油耗检测标准大致可以参考汽车工业协会与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的检测标准。
实施之后的意义:在能源日益紧张的今天,油耗的表现被再度放大,并且国家的各项能源战略都与节约挂钩,包括未来的政府用车上的采购政策也向节能车型倾斜,而政府用车对市场的影响力不容忽视,虽然车型上不会左右家庭购车意向,但是节能减排的意念则会更加深入人心,也有利于企业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促其改进产品结构,特别是发动机节能方面的研究,长远来看得益的不光是国内消费者,也将成为自主品牌的走出国门战略添加新的助推剂。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仍在酝酿中
按原计划,2009年7月1日,《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就将实施。但是,记者从制订“标识”的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获悉,要让汽车厂家真正把“标识”贴到车上,估计还得等上半年。
从理论上讲,“标识”是国家强制标准,国内所有汽车厂家均须照章执行。按规定,油耗标识须贴在车内副驾驶一侧的车窗或前风挡玻璃上,但直到日前市场仍然没一辆车贴油耗标识。汽车经销商们都表示“没听说过油耗标识”;消费者也大多对此感到陌生。绝大部分厂家标明的还是基本不具备参考价值的“90公里等速油耗”,只有个别厂家标明了汽车的“市区油耗”和“市郊油耗”。
这已是油耗标识制度第二次有令难行。据了解,早在2008年7月1日,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即已制订《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建议厂家在新车出厂时加贴油耗标识,但它只是一个行业标准,汽车厂家对它视而不见。2007年下半年,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将其修订为《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并报请有关部门升级为国家标准,定于2009年7月1日实行,但再度遇阻。2009年6月22日,工信部主持制订的《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开始征求意见,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将为汽车油耗标识制度的实施扫清最后一道障碍。
2009年08月05日实施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 告: 工装2009第5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示要求 第三章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产品节能管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文件要求,确保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类和N1类车辆。
第三条 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汽车产品在销售时都粘贴有《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第四条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由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印制、粘贴。
第五条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粘贴在汽车产品上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使用的标识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
第三章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注 第六条 企业标志的标注
(一)国产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汉字标注,且须与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
(二)进口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注册图形商标或注册文字标注。
第七条 燃料消耗量的标注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T1923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申报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其中进口汽车可经质检部门指定检测机构)检测确认的燃料消耗量数据。
第八条 启用日期的标注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启用日期为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打印的制造日期或《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日期。
第九条 备案号的标注
(一)国产汽车采用车辆识别代号(VIN)或《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型号加后缀识别号,后缀识别号应能区分不同油耗的同一车型,其编号规则由企业自行确定;
(二)进口汽车采用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
第十条 其他内容的标注
按GB22757-2008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将不同油耗车型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样本于汽车产品上市销售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备案。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定期公告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指标。
第十三条 对发现或有举报并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严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标示、粘贴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报《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的;
(三)标示内容与备案内容不符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M1类车辆是指国家标准(GB/T15089-2001)3.2.1款定义的“包括驾驶员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M2类车辆是指国家标准(GB/T15089-2001)3.2.2款定义的“包括驾驶员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载客车辆”;N1类车辆是指国家标准(GB/T15089-2001)3.3.1款定义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汽车生产企业”是指已获得汽车产品生产许可、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进口汽车经销商”是指已获得汽车产品进口许可的进口汽车经销商。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是指承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
第十八条 报送《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样本备案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