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14 11:47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于1979年12月在沈阳市环境保护办公室基础上组建成立,为沈阳市政府的工作部门。1983年沈阳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市政府由原来的72个部门减为46个,将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卫生局合并,成立了市环境管理局。内设机构13个科室。人员编制87名。
1985年沈阳市政府为加强环保工作,将市环保局从市环境管理局分出,独立设置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为6个职能处室。机关行政编制55名。
1996年沈阳市政府机构改革,强化了环保职能,加强了队伍建设。内设机构增为11个职能处室。市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增加为60名。
1998年市政府为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成立了环保产业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行政编制5名。
2001年市委、市政府实施新一轮机构改革,精简政府机构和人员编制,将环保产业办公室划入市计委。市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由60名减为54名,增加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6名。内设机构为10个职能处室。
2004年1月市环保局内设机构增为11个职能处室。区县环保机构建设为适应沈阳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扩展。从1980年起,各区县政府相继成立了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局。同时设立了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机构。1980年和平区环保局独立建制;1981年沈河区 、辽中县环保局独立建制;1984年康平县环保局独立建制;1985年铁西区、皇姑区、法库县环保局独立建制;1986年大东区、东陵区、苏家屯区、于洪区、新城子区环保局独立建制;1987年新民县环保局独立建制。1992年沈阳市成立了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了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至此,沈阳市13个区县和1个开发区设置了独立的环保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各级环保机构的建立推动了沈阳市环保事业全面发展。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下,全市环保系统在人力资源和能力建设上都得到了长足发展,队伍编制规模和人员知识结构、年龄结构、综合素质等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已经处于前列。以较高素质的人力资源和以先进技术装备为依托的参与城市发展综合决策的能力和综合执法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环境监控、监测、宣教、污水处理、固废处置等能力均已达到全国领先水平,为全市环境大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市环保局机关下设办公室、规划与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科技与国际合作处、水环境管理处、大气环境管理处、固体废物管理处(噪声与辐射环境管理处)、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审批管理处、人事监察处和机关党委等11个部门。
市环保局共有20个直属事业单位,其中具有行政职能依照公务员管理的有2个,专业技术支持部门13个,污水处理单位5个。具有行政职能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有市环境监理大队(市环境监理处)和开发区环境管理处(外资企业环境管理处)。专业技术支持部门有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沈阳市环境保护科技情报宣教中心、沈阳市环境信息中心、沈阳市环境保护外资引进办公室、沈阳市环境保护培训中心、沈阳市机动车尾气检测防治中心、沈阳市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中心、沈阳市环境保护投资公司、沈阳市环保工程设计研究院、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机关服务中心、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会计核算中心、沈阳市环境监控与投诉中心。污水处理单位有仙女河污水处理中心、沈水湾污水处理中心、五里河污水处理中心、满堂河污水处理中心(人工湿地生态工程技术中心)和北部污水处理厂。
市环保局共有行政编制56个,全民事业编制762个。局级领导职数5个。处级领导职数76个,其中机关处级领导职数16个,直属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数60个,平均年龄42岁,本科以上学历68人,占89.5%。专业技术人员428人,平均年龄36岁,学科分布在理、工、农、医、法律、管理等40多个专业,其中教授级高工13人,副高级职称105人,中级职称149人,初级职称161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制度,起草全市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一般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监督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监督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贯彻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
(四)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职责,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相关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
(六)拟订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状况,组织、协调、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自然保护区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恢复工作。
(八)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核与辐射的法规和规章,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发布,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负责对全市污水处理运营的监督管理。
(十)参与指导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按照法定职责推进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十一)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十三)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全市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协调履行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在我市的有关工作,协助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及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承办涉外环境保护工作。
(十五)组织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实行市、区(开发区)垂直管理体制,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财务管理及内部审计等工作。
(十八)承担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保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年度重点工作的绩效评估工作。完善考评指标体系,拟订具体考核实施办法,根据全市绩效考核总体工作安排,落实对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评工作,承担上级部门考评的内部组织、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等工作。督促、检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并下达重大环境问题的整改督办通知,组织对各区、县(市)和市直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察、考评。
行政编制5名,其中主任职数1名、副主任职数1名。
(二)综合处(改革办公室)。负责文字综合和业务综合工作,起草综合性会议文件及其他重要文件,审核对外发布的报告、公报及重要材料,组织开展全市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研究,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综合工作,负责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地方性环境保护政策的拟订,组织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政策的调查研究和论证。
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三)法规处。负责法制工作,组织起草全市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指导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法律和依法行政培训工作,组织内部重大决策及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环境案件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守法情况确认工作,负责法律顾问工作。负责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相关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与发布工作。
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四)环境影响评价处(行政审批处)。承担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建设项目涉及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协调、指导、服务、监督考核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开发建设活动环境管理规章,负责市本级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负责重大项目的环评推进协调工作,指导各分局和县(市)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的审批、验收工作。负责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征求民航管理部门的意见。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五)排污许可管理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编制全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监督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许可相关工作,承担环境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
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六)大气环境管理处。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大气、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拟订大气环境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等环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大气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研究、大气污染源调查和空气质量评价,组织拟订有关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查处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落叶等物质所产生的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行为。
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七)土壤环境管理处。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负责全市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制度、规划,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申报登记,统一监督管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管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工作。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尾矿库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八)水环境管理处。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水体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开展全市水环境形势综合分析、水体污染源调查和水环境质量评价,组织拟订全市水环境监督管理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全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监管工作,负责对全市污水处理厂排污情况的监督管理。
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九)自然生态保护处。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状况,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指导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建设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行政编制4名,其中处长职数1名。
(十)乡镇环境保护处。组织协调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全市乡镇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指导乡镇环境综合整治,监督、协调和指导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生态农业建设、有机食品发展工作,组织、指导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
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十一)噪声与辐射安全管理处。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噪声、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有关核与辐射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放射源丢失事故追查,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管的政策、规划和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核事故应急处理,协调全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民用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管。
行政编制4名,其中处长职数1名。
(十二)环境监测处(环境应急与安全生产处)。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监测,贯彻实施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市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调度与通报。组织全市一般级别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按照市政府安排部署组织较大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及监督检查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分管范围内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行政编制4名,其中处长职数1名。
(十三)科技与国际合作处。负责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在我市的履约工作,协助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外事工作,承办涉外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科技计划,负责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组织宣传、贯彻国家、省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参与拟订促进全市环保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依法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工作。
行政编制4名,其中处长职数1名。
(十四)规划财务处。组织编制我市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组织国家、省、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及其他项目资金计划编制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环保系统部门预算编制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环保系统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十五)人事编制处(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各县(市)环保局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委(简称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行政编制2名,其中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
党组书记、局长:李纪宁
党组成员、副局长:王阳
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国宏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索丽珍
党组成员、副局长 :单伟民
副局长:张晨宇
巡视员:齐放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全运三路98号环保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