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02 01:27
河南省人事厅,是主管河南全省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省委的工作机构,又是省政府的工作机构,与省人事厅合署办公,一个党组。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关于印发〈中共河南省委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39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人事管理政策法规,拟定全省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拟定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
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和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
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工作。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政策法规,拟定实施办法和细则;指导和协调省直各部门、各市(地)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综合管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负责来豫(回国)定居专家管理工作;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留学人员回国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的科研经费资助工作;按分工研究拟定“农转非”政策。
管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制订全省职称改革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负责全省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定全省人才流动、人事代理、人才市场管理政策法规和实施办法;负责全省人才市场的发展规范、人才中介机构和人事代理的综合管理;指导各类人才的流动和就业服务工作;管理区域性大型人才交流和面向社会的人才交流活动;建立和完善全省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受理省政府各部门、省直属单位和跨市(地)的人事争议案件;承办省直单位(不含党群系统)和中央驻豫单位处以下人员的调配和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工作。
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收入分配政策、标准及调控措施;建立和完善各类津贴、福利制度;拟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的政策规定。
实施国家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指导、协调各部门的全省性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省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
贯彻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研究拟定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制定安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和协调全省人事人才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间有关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国际职员的选拔、派遣等事宜;归口管理全省引进国外智力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工作。
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河南行政学院的业务工作。
承办省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有关事宜。
负责全省政府系统人事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负责人事系统宣传、科研和信息工作。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事厅省编办的主要职责
研究拟订全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法规;统一管理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
制定全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审核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地)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市(地)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协调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协调省委、省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省级党政部门与市(地)、县(市)之间的职责分工。
审核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以及省政府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各市(地)党政工作部门的设置、人员编制和县(市)、乡(镇)党政群机关的人员编制总额。
审核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研究拟订全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改革方案;制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宏观控制计划和有关的标准、比例,指导并协调市(地)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和省直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和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指导协调全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全省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报告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并上报省委、省政府。
研究拟定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的政策和措施;负责机构编制目标考评工作。
承办省委、省政府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