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4-23 10:54
1973年,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怀特出版了一本教科书,即《法律的想象》,这标志着法律与文学运动在美国的正式起步。经过30年的发展,形成了法律中的文学、作为文学的法律、通过文学的法律以及有关文学的法律等四个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分支领域。1988年,波斯纳法官这位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早期的主要批评者之一,出版了《法律与文学——一场误会》,戏剧般地成为法律与文学运动的领军人物,尽管波斯纳本人对法律与文学运动仍然持有严厉的批评态度。
迄今为止,法律与文学仍然没有形成严格的学术范式和理论体系,至多只是一个研究的“场域”,或者作为法学研究的一种新的路径。特别是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文学中的法律”这一分支已经为国内诸多学者所关注,如苏力教授主要以中国的一些传统戏剧为材料,分析法律的或与法律相关的一些理论问题写作了《法律与文学》。涉法文学主要是指对于文学中的各种法律现象进行的研究,诸如不同时代的人们对于法律有什么看法,司法制度在社会中是怎么运行的,人们是怎么处理生活纠纷的等等。
在法律与文学运动兴起的40多年前,就已经有一位著名的法律史学家William S. Holdsworth开始关注法律与文学的关系。他在1928年出版的《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Charles Dickens as a Legal Historian) 一书中对涉法文学在法律史研究中的意义进行了肯定。文学和法律都是对时代的反映,都会关注一些共同的话题比如复仇、犯罪等,因此在文学作品中汲取一些营养是可行的。对于所有的法律史学者而言,都承担着通过研究还原历史的任务,但这必须要有充分的素材。因此,研究法律史研究面临的第一个困难就是素材的选择。通过对那些具有官方性质的成文法、案例汇编的研究,人们可以对纯粹的法律史有一定的了解。但是法律史研究不能仅仅是对历史上的法律规范的研究,它关注的范围也应该包括那个时代的人们的生活,当时的社会背景等。单纯的官方性质的素材是无法为我们还原一个时代的法律景象的,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其他的素材。通过对这些素材的研究,首先可以起到弥补官方素材的不足的作用。Holdsworth充分肯定了这一点,他说“法律史学家应该阅读各类书籍,并且如果有幸在其中发现一些有助于研究的东西的话,他就应该对这些材料心存感激”。因此,涉法文学对于法律史研究的第一个意义就是弥补材料的不足。
除了弥补材料的不足以外,涉法文学基于文学作品的生动性,给法律史研究注入了活泼的因素,将法律研究变得形象化、生动化。例如在狄更斯在《艰难时世》形象的再现了当时关于离婚的怪异法律;在散文集《博兹札记》再现了教会法庭审判斗殴案件的程序;在《匹克维克外传》生动的刻画了当时律师的贪婪和狡诈。
在看到涉法文学对法律史研究的价值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涉法文学具有的缺陷。首先,涉法文学研究的文学素材相比较官方素材而言真实性要差,二者记载发生矛盾时,往往官方法律素材更具有可信性;其次,文学作品往往带有较强的感情色彩和个人的好恶,因此对同一部文学作品进行法律解读的时候往往会发生分歧,“一千个读者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涉法文学研究中不同的研究者对同一个作品的人物会有有不同的评价;再次,涉法文学的研究往往会陷入牵强附会解释的境界,因此涉法文学研究的规范性问题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涉法文学在法律史研究中对于单纯法律文献的不足起着重要的弥补作用,它也给法学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涉法文学所具有的缺陷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取代法律文献资料,只能起辅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