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31 21:29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古罗马法学家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性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西语语种,都是在Jurisprudentia的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内容不断丰富,含义日渐深刻。
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于1868年首次用来对应翻译英文Jurisprudence、Science of Law以及德文Rechtswissenschaft等词汇并对之作了详细说明,该词于“戊戌变法”运动前后传入中国。
在中国,法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那时是中国古代文化史上极为辉煌的时期,各学派相继兴起,百家争鸣。法就是各家(主要是儒墨道法四家,尤其是儒法两家)争论的问题之一。这一时期法家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后来的思想家有深远影响。春秋时期,中国古代法律已从习惯法向成文法、从秘密法向公开法发展。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到战国时期,魏国执政李悝在各诸侯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封建社会的法典《法经》。这部《法经》虽早已失传,但在一些历史著作中载有其篇目。《法经》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确立了中国封建社会法典的基本体系,以后的《秦律》、《九章律》、《曹魏律》、《泰始律》、《开皇律》、《唐律疏议》的体例都是在《法经》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由商鞅、韩非等人为代表的法家提出的。与儒家相反,他们强调法律及其强制作用,而轻视圣贤或道德感化作用,即主张“法治”。法家还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法律思想,如法作为一种权衡、规矩、尺度,提供一个判断是非的客观准则;法应随时代而变;法由国家制定;法应公开,应平等适用;应严格守法,法与赏罚不可分,等等。那时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是以加强君主专制和严刑峻罚为基础的,不同于西方17~18世纪反专制、反酷刑的法治。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采纳了法家另一代表人物李斯的建议,下令禁止儒生以古非今、以私学代替法律,而是“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法家思想来立法。
汉武帝采纳儒家董仲舒的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此,在思想领域中,儒家学说被奉为正统,儒家的法律思想垄断了长达2000年的法学领域。通常所讲的中国历史上的传统法律思想就是指这2000年的儒家法律思想,事实上是推行政治上、思想上的专制主义,其结果是导致法学在中国的衰落。
在这一时期中,继百家争鸣而起的是依照儒家学说,对以专制君主名义发布的成文法进行文字上、逻辑上解释的律学,即通常所说的注释法学。东汉经学大师马融、郑玄等都曾对汉律作章句注解。晋朝张斐和杜预也曾对汉律作注解。东晋后,私家注解逐渐由官方注解所取代。
唐代大臣长孙无忌等人于公元652年奉诏编写《唐律疏议》一书,对《唐律》作了权威性的解释,与唐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保存的法律文献。它以儒家的“德主刑辅”作为主导思想。《唐律》及其《疏议》集战国至隋各代法律之大成,又成为唐以后宋、元、明、清各代法律的典范。《唐律》对当时中国近邻国家日本、朝鲜、越南等国法律也有重大影响。因而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通常将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封建法律以及其他国家仿照唐律而制定的法律,称为中华法系或中国法系。
从三国魏明帝时起,设律博士职,专门传授法学。这一官制一直延续到宋朝,至元代才被废除。晚清法学家沈家本在总结中国历史上法学的发展时曾认为,元明清时法学已日趋衰落。1740年编成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律。
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逐步转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司法制度和法律思想领域也发生相应变化。康有为的《大同书》、孙中山关于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的思想、严复所翻译的许多西方名著,都包括了西方18~19世纪流行的法律思想,既有民主主义、自由主义,又有社会学、进化论方面的内容。
如果说严复等人在中国传播的主要是西方法理学方面的思想,那么,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政府官员则主要传播西方法律制度,特别是基于罗马法的民法法系法律制度的思想。沈家本任修订法律大臣时,主持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仿照西方模式改革中国传统法律的工作。他派遣政府官员和学生出国考察和学习西方法律,聘请日本法学家来中国修订法律和讲学,1906年创立第一所近代法律学校;组织翻译了大量外国法律。
在1911年辛亥革命后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西方各种法律思想,继续传入中国。
人类历史上积累了丰富多彩的法律文化。除中国外,还有古代埃及、古代两河流域邻近地区各国、古代印度以及中世纪伊斯兰教各国、日本和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法学的内容极为广泛,通常指古希腊、罗马奴隶制社会、西欧封建社会以及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或法律思想。
在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尽管成文法并不很多,也没有职业法学家,但当时哲学、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等著作中,探讨了关于法的许多基本问题。例如法是神授还是人定;法的基础是权力还是自然、正义或理性;是法治还是一人之治,以及法和民主、自由、平等的关系;法和国家、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思想对后世西方法学一直具有影响。
与古希腊不同,古罗马的成文法(主要是私法)和法学极为发达。在西方历史上,正是在罗马帝国前期,第一次形成了职业法学家集团,第一次出现了法律教育和法学学派,第一次出现了法学著作。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是一部最早的并完整保存下来的西方法学著作。
欧洲中世纪,由于天主教会在政治、经济上占有很大势力,教会神学在思想领域中居于垄断地位,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等都成了神学的附庸。到中世纪中期和后期,出现了一种以恢复和研究罗马法为核心的法学,即自12~16世纪相继出现的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以及法国的人文主义法学派。这三个法学流派虽各有特点且相互对立,但通过它们,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得到广泛传播,从而为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基础的统一的法律的形成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与欧洲大陆不同,英国中世纪的法,主要是普通法。这种情况表明了以后西方世界两大法系的渊源: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在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7~18世纪最为盛行的法律思想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法国的C.L.S.孟德斯鸠和J.-J.卢梭等人。他们的学说和政治纲领尽管有很多差别,但总的来说,是反压迫、争取民族独立的思想,是《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以及民主、法制的理论基础。这个学派极大地提高了法在社会中的地位,倡导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原则,创立了宪法、国际法等新的法律学科,沉重地打击了神学,使政治学、法学摆脱了神学的束缚。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典《拿破仑法典》,就是在这个学派的思想基础上制定的。古典自然法学派起过巨大的历史进步作用,但也不可能超出时代所给予它的限制。
《法国民法典》亦即《拿破仑法典》
在19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渐趋衰落,代之而起的是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德国古典哲学家的哲理法学派。在欧洲大陆,开展了广泛的编纂法典的活动,比较法学和行政法学随之兴起。随着英国和欧洲大陆一些国家从事殖民扩张,普通法法系和民法法系的影响扩展到世界其他地区,西方两大法系终于确立起在世界范围的地位。
进入20世纪,西方法律和法学的一个重大问题是法的社会化”问题,即强调法不仅应保护个人权利,而且应着重保护社会利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新的科技革命,国家经济职能大大增强,经济有了较大发展,政府更多地采用改良、让步和福利主义政策。在这种条件下,一般地说,民主和法制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它们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①德、意、日三国在战后通过新宪法,建立了民主和法制;人权和公民权利有所扩大,宪法和法律监督进一步加强。
②立法重点从私法转向公法,新的公法、公法化的私法、公私混合法大量出现。
③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已从17~19世纪的理性主义、概念论法学转向现实主义、利益多元论和折衷主义,在强调法律重大作用的同时承认这种作用的局限性。
④在法律形式上,虽然也制定和修改了若干重要法典,但一般采用单行法、特别法形式。
⑤对司法组织和程序进行改革,加强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利,形成事实上的“法官创制的法律”。
⑥两大法系逐步靠拢、国际立法增多。但与此同时,破坏法制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
在法学领域中,学派更加繁多,新自然法学(或类似的价值论法学)、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法律社会学三大派别相互靠拢。非法学思潮对法学影响更不断扩大,出现了经济分析法学、批判法学等新的法学派别。
法律科学
在19世纪40年代现以前,法学领域几乎一直是由思想家、法学家垄断的。他们为法学提供了大量历史资料,有的人在阐述法律的某些方面,提出了合乎科学的观点,有的法律思想也起过历史进步作用。他们科学地阐明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3个组成部分中所包含的法律思想,构成法学。它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它代表了人民及其他公民的利益,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法学的原则
①以往法学主要以为基础,否认法学因素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社会成员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这一社会成员的权力结构条件决定的。当然,法和社会学以外的各种因素也相互作用。但归根结底是由社会成员的意志决定的。
②以往的法学同时肯定法的继承性都是在批判地继承人类历史上优秀法律文化遗产的同时创立和发展的。
③以往的法学家都认为法是永恒存在的。当然还有具有某种强制力的行为规则。
法学家们对法学方面的主要贡献是:
①他们在阐明法学研究的同时也就说明了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
②他们在考察和研究社会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实践中,分析法律制度。
列宁对法学的主要贡献是:
①在领导革命斗争,特别是在与俄国自由阶级、孟什维克、第二国际主义者和其他主义者作斗争的过程中,揭露了沙皇俄国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与代议民主制相联系的法制的本质性。
②他在领导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和创建苏维埃政权的过程中开始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
法学在当代中国的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政府《六法全书》的指示以及《共同纲领》关于废除旧法律创建新法律的规定,都表明一种新的法学在中国大陆的创立。但在相当长时期内,这一法学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法学就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成为为现代化建设、为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的法学,它在当代中国的条件下发展了法学。
当代中国法学的发展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个方面是国家重要文献或领导人关于法制的重要论述中体现的发展。
首先,法制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最有利的条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中国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同时也研究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经验,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作出了科学的论断:“为了保障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二大、十三大和十四大都重申和发展了这一结论:民主是社会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就没有社会的现代化。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也阐明了文化大革命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民主和法制被忽视,为了防止类似悲剧的重演,就必须加强民主和法制。
其次,法律和宏观经济调控也促进了法学的发展。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手段主要依靠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指令,采用直接控制为主的运行机制。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作用是有限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过程中,人们已日益认识到法律在经济领域中的巨大作用。1984年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改为主要依靠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的间接控制方式。十四大将中国经济体制的目标,确定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就更为加强,法学研究随之进一步开展。
同时,中国政府主要根据中国经验,提出了综合治理的方针,即在中国政府的领导下,政法机关协同其他各机关、团体,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充分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文化、思想道德教育等各种手段,预防和打击犯罪,改造罪犯。十余年来的社会实践证明,这一方针是完全正确的。这种综合治理的理论是对法学,特别是对刑法学、犯罪学等法学学科的重要贡献。
此外,还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即设想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一原则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一国两制实现就意味着“一国数法”的出现。这将推动当代中国法律和法学向多样化发展,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是一重大贡献。
当代中国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另一个方面是中国的专业的法学工作者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贡献。主要是:
①对一系列重大法学理论问题进行专门研究,为此而撰写专著、教材和论文,以及编写法学工具书、召开学术研究会。在各个部门法学以及国际法学中都曾进行过有关本学科重大问题的研究。
②改进和发展许多已有一定基础的法学学科(如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同时又创建许多在国内以往并不存在的新学科,如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军事法学、科技法学、环境法学、现代西方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比较法学、立法学等,并发表有关论著。
③专业法学工作者经常参加宪法和其他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或提出有关立法建议等,很多专业法学工作者出任兼职律师或参加其他法律实际工作。这些活动都有助于法学与实践的结合。
④从事法律院校教师工作,培养中高层次的法律专门人才(大学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为此编写大量各种形式的法学教材。
⑤将国外法学(包括方法论)新动向引入国内作为借鉴,为此翻译了不少外国法学论著、法律、法规、法学工具书等,并进行了广泛的国际法学交流,大量的学生、教师去国外学习、进修和讲学或参加国际法学会议,又有不少外国法学家来中国讲学和学习。
法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不同于文学、哲学、史学等人文科学的一个特征,就是法学、经济学比文学、史学等更具有强烈的适用性。因此,强调法学理论要经世致用,不要变成玄之又玄的经院哲学,在总体上是不错的。从主观上来说,中国法学家们也不愿意让自己的学说远离现实,但从客观上来看,法学家的不少主张离实际操作过远的现象,还是相当严重。这一问题不能仅仅用法学家的批判性和理想性品格来解释,而就联系中国的法学教育体制和法学家的出身经历,作更广泛的考察。
从法学教育体制来看,据笔者有限的了解,西方不少大学法学院的院长、教授都有过担任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经历,他们把丰富的社会经验和知识一道传授给了学生。而中国法学院院长、教授中有过官员、法官、律师、检察官经历的实在为数不多。他们大都是从高中进大学,然后留校任教,这种经历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深入了解实际,不可能具有较为丰富的社会经验,要他们的学说贴近实际(不是盲从、附随实际)也多少有点勉为其难,要他们立场公正、持论公允,也非举手之劳。
浏览一下,醒目的著名法学家,他们大都有担任过官员、法官等经历。根据何勤华教授主编的《外国法律史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所作的统计,古罗马时代的著名法学家有四个:盖尤斯、帕比尼安、乌尔比安、查士丁尼,除盖尤斯出身不详外,帕比尼安曾担任过申诉官、帝国高级法院院长、近卫都督(相当于副皇帝)等。乌尔比安担任过帝国高级法院法官助理、帝国议事会成员,近卫都督。查士丁尼是东罗马帝国(又名拜占庭帝国)著名的皇帝。
法国近代以来的法学家有居亚斯和朴蒂埃两位,居亚斯虽未当过官,但其师从的是巴黎高等法院院长的法国驻威尼斯大使弗利埃,朴蒂埃则在奥尔良初等法院法官助理的职位上工作了50年。
德国近代以来的法学家有萨维尼、耶林、祁克等三位,除耶林外,萨维尼担任过普鲁士枢密院议员、柏林上诉法院法官、最高法院顾问等,祁克大学毕业后担任过律师、见习司法官、军官等。近代以来的著名法学家有科克、布莱克斯通、边沁、奥斯丁、梅因等五位,这五位都有过官员或律师的经历。科克做过律师,担任过诺里奇市法院的首席法官、伦敦市法院的首席法官、英国副总检察长、国会下议院议长、英国检察总长、高等民事法院的首席法官、王座法庭首席法官、枢密院成员等。布莱克斯通做过律师,大学校长、法院陪席法官、国会议员、王室法律顾问、王室副总检察长、高等民事法庭法官等。边沁做过律师,虽然他是个很内向的人,但为了自己的学说能紧密联系实际,他走出书斋,曾经草拟了宪法、民法、刑法以及议会改革的要点,给俄国沙皇编制法律。奥斯丁当过陆军军官,做过律师,被大法官布劳汉任命为第一刑法委员会的委员,担任过皇家刑法和诉讼委员会的成员。
美国近代以来著名的法学家有霍姆斯、卡多佐、庞德等三位。霍姆斯做过律师,担任过马萨诸赛州最高法院法官和首席法官、联邦最高法官大法官等。卡多佐做过律师,担任过纽约州最高法院法官、纽约上诉法院常任法官和首席法官、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等。庞德做过律师,担任过内布拉斯加州高级法院上诉受理专员和州最高上诉委员会委员、中国国民政府的司法部顾问和教育部顾问等。
经济学家中也有类似情况。作为首届(196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简·丁伯根从年轻时起就投向仕途,在荷兰中央政府任职15年。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肯尼斯·阿罗,1962年就任于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后来成为肯尼迪总统的经济顾问。197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保罗·萨缪尔逊1941年受聘到美国资源计划局工作,1945年担任美国财政部经济顾问,1953年在美国预算局任职,担任过肯尼迪和约翰逊两位总统的首席经济顾问。197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蒙·库兹涅茨二战期间被美国政府委任为华盛顿战时生产局计划统计处副处长。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担任过克林顿的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
因此,从事应用性很强的法学专业的学者们,如欲把学问做得扎实、有价值,就要勇于投向仕途和社会实践,让自己的学说接受国情的检验,或者贴近现实,或者改造现实。就政府而言,也要建立有利于法学家投向仕途和社会实践的制度,促进理论联系实际的制度化。
法学的研究对象(object of law)首先是法
这里的“法”包括通常所说各种意义的法。
从法的形式角度说,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成文法(statute law)和不成文法(unwritten law, common law)。
从法的体系角度说,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社会法、刑法、国际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
从时间角度说,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现代法和当代法;
从空间角度说,包括该国法、外国法、本地法、外地法;
从一般分类角度说,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从表现形态角度说,包括动态法和静态法、具体法和抽象法、纸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现实法(如实际生效的法)等等。
法学只有将所有这些不同意义上的法尽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实的法学。
法学还要研究各种“法的现象”
即基于法产生的各种现象,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
法的起源、发展、移植、继承、现代化;
法治观念、思想、制度、事实、规律等等。
法学还要研究“与法相关的问题”
法和法的现象不是孤立的,它的存在和发展同其他事物特别是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现象有着密切的联系。研究这些相关问题可以更好地研究法学的主要问题。
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魁北克省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起源: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国。普通法一词(Common Law),是相对于在各地区的地方贵族的法庭而言,由英格兰国王指派的专职法官巡游各地,推广相对统一的国家法律。这一做法主要始于亨利二世,被认为是对于欧洲旧有司法制度的重大变革。由于国王的法官力求在全国范围施行较统一的司法尺度,于是开始重视对于过往案件的参考,英国的案件报告系统逐渐形成,也成为后来法律系统的重要基础。
普通法的格式和程序非常严格,由于程序上的违规,导致案件不得不接受看似不公平的结果。英格兰之后又出现了与之区别的“衡平法”(Equity),放宽了对于形式和程序的要求,但是由不同于普通法的法院系统受理。功利主义学派创始人边沁(Bentham)认为普通法不是合理设计的结果需要改革,一开始未被英国法官和律师所接受,但1873年到1875年的《司法法》大幅简化法院组织和司法诉讼程序,宣布普通法与衡平法系统正式合并,结束了两种法制并立的局面。合并后的法律统称为普通法,但是其中某些细节仍然有保留衡平法与原普通法的差别对待,废除使用多年繁琐的令状制,让英国法律现代化。这种采用大量判例的法律体系是英国社会内部自生自发的产物、是经验主义的结果,因此许多具体的法律制度在注重逻辑概念体系的大陆法系人士眼里,普通法显得比较繁杂、不成体系。这种法系最大的特点就是以公序良俗和最广大的社会大众的公平认知作为判案的基础,因此“形散而神不散”。最初是通过英国(以及后来的美国)的文化影响力扩张传播的,故而当今英美法系的版图与18、19世纪英美文明的扩张版图大致吻合。
除了英美法系国家之外,由于英美国家在西方文明的影响力和英美法本身的特点,英美法在当今世界的某些领域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尤其是在国际贸易和海商运输等方面。经常有国际贸易的合约,虽然参与各方都与英国无关,却指名以英格兰法律约束合约。
历史上,出现过四种为不同阶级利益服务的、体现不同意识形态的法学,即奴隶主的、封建主的、资产阶级的和无产阶级的。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以法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必然具有实践性的特征,即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转过来为社会实践服务。法学是历史和国情的范畴,不同的时空条件下的法学,总是印有特定的痕迹,其内涵和外延、内容和体系是有差别的。第一 ,法学可以对社会发生直接和间接和影响。第二,法学的对象、分科、方法都是实在性的。第三,法学在实践中产生,其发展也是为了指导实践。
法学划分学科的标准
1.1 对象和方法的结合
1.2 类别和层级的结合
1.3 现实和理想的结合
一、理论法学
即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理论法学主要不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出来的结果,而是依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划分出来的。那些研究对象比较抽象、研究方法偏重于理论分析的分支学科基本都可列为理论法学,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如果一国法学体系中不设综合法学这个大的部类,那诸如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等也可视为理论法学。法学边缘学科中侧重于理论研究的也可列为理论法学。
二、应用法学
即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应用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实际生活中的经验材料,其比之理论法学更具有实践性,它是理论法学的具体化,也是理论法学的资料渊源。但应用法学并非没有理论,其产生的理论不是用来起跨学科的普遍指导作用,而是为解决本应用学科的实际问题服务的。应用法学的代表性学科是各种部门法学,如宪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程序法学等等,有关法律实务的分支学科,法学边缘学科中侧重于解决实践问题的分支学科也可列入应用法学。
三、历史法学
即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历史法学之所以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个专门的类别,主要因为它既包括理论内容(即论从史出),也包括应用内容(即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历史法学主要研究历史上不同国家、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研究这些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实质、内容、形式、特点及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规律等。它主要包括中外法律制度史学、中外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
四、综合法学
即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综合法学有两个显著特征:其一,它的研究对象跨越多种甚至各种法学分支学科;其二,理论、应用和历史不是各有侧重,而是三者兼容并包。法学总论或概论之类是典型的综合法学。同时也包括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国际法学等。
法学可以分为很多分支学科,主要有:
①理论法学,又称基础法学。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中国法律院系为这个学科开设的课程称为法学基础理论(简称法理学)。
②法律史学。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
③国内法学。指一国各部门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刑法学、诉讼程序法学以及军事法学等。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因此,在国内法学体系中,宪法学占有主导地位。
⑤立法学。研究立法原则、规划、立法体制、立法风格、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以及法律汇编、立法评价等问题。
⑥法律解释学。对法律条文的内容和文字进行阐释,相当于中外历史上所称的注释法学。
⑦法社会学。通常指通过社会现实问题研究法律的社会功能、实行和效果等问题。
⑧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比较法学是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法律(包括该国法和外国法之间,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因此,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密切联系。
⑨法学和自然科学、技术科学或其他社会科学之间的一些边缘学科。如科技法学、法医学、司法鉴定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律统计学等。
在每一独立的分科中,又可再划分为不同层次的较低的分科。而在各分科中,每个国家的法学都总是以研究该国现行法为重点的。
毕业论文(设计)、大学英语(统考)、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法律逻辑学、法律文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国家司法考试指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婚姻家庭继承法、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统考)、科技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立法学、民法学、侵权行为法、商法学、税法学、司法实务、物权法、现代远程学习概论、学位英语、英语2(新录)、英语3(新录)、英语4(新录)、证据法学、证券法、政治经济学、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等。
拥有法学国家二级重点学科的高校(此不含已拥有法学国家一级重点学科的3所高校)
1981年第一次审批
1981年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首次开展博士、硕士学位点评审。北京大学法学理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宪法学、北京大学国际法学成为我国最早布局的3个法学博士点,北京大学陈守一、王铁崖,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张友渔成为我国法学专业首批博士生导师。首次布局的13个法学硕士单位和学科点,它们是北京大学(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共6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共7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法律史、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共5个)、外交学院(国际法学)、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共4个)、复旦大学(法律史)、上海海运学院(国际法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刑法学)、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法律史、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共5个)、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国际法学共2个)、武汉大学(国际法学)、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国际法学共6个)、上海社科院(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国际法学4个)
1983-1984年第二次审批
1983年3月启动第二批学位点评审,当年12月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了第二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名单,1984年1月13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发布学位点名单。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学,武汉大学国际法学获批博士点。武汉大学成为京外第一个获批法学博士点的高校。本次布局的法学硕士点是: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学)、南开大学(国际法学)、吉林大学(民商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厦门大学(民商法学、国际法学)、武汉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山大学(国际法学)、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上海社科院(刑法学)。其中,南开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西北政法大学4个是新增法学硕士培养单位。
1985-1986年第三次审批
1985年11月启动第三批学位点评审,至1986年结束评审,1986年7月28日国务院学委员会通过并批准第三批学位点和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批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理论、民商法学;北京大学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吉林大学刑法学;武汉大学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厦门大学国际法学。布局法学二级学科博士点共12个。吉林大学的刑法和厦门大学的国际法成为京外第二批获准的法学博士点。这次法学硕士点的布局情况是:南京大学(法学理论)、武汉大学(法学理论、法律史、诉讼法学、经济法学)、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西安交通大学(经济法学)、兰州大学(经济法学)、吉林大学(法律史、经济法学)、中山大学(法律史)、延边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四川大学(刑法学)、北京大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中国社科院(诉讼法学)。
1989-1990年第四次审批
第四次审批自1989年3月启动至1990年6月结束,当年10月国务院学位第九次会议批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史、武汉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4个博士点。
1993年第五次审批
1993年5月启动,9月结束,12月国务院学位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西南政法大学为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诉讼法学成为该校获取的第一个博士学科点;批准新增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北京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国际法学5个博士学科点。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有了我国第一批经济法学博士点。北大有了我国第一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点。
1995-1996年第六次审批
第六批自1995年4月部署,至1996年4月底结束,批准新增武汉大学民商法学、北京大学经济法学、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3个博士点,是历次审批法学博士点数量最少的一次。自1996年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开始批准少数高校按一级学科行使博士、硕士学位授权,逐步推进按一级学科审核博士点。不过法学学科是在2002-2003年第九批授权审核时才第一次进行一级学科博士点评审的。
1997-1998年第七次审批
第七次评审自1997年9月正式启动,至1998年6月结束,国务院学位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吉林大学法学理论,苏州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法学,武汉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法学,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学共7个法学博士点。吉林大学继1986年获得刑法点之后,历经13年奋斗之后,终于在本次授权审核中获得了第二个法学博士点。华东政法大学获批博士授权单位。苏州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也成为继武大、吉大、厦大、西南政法之后新增的法学博士点高校。
1999-2000年第八次审批
1999年5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七次学位会议启动了第八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2000年1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八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批准新增南京师范大学法学理论、山东大学法学理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浙江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清华大学民商法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四川大学诉讼法学、南京大学经济法学9个法学博士点。
这次学位授权审核,首次正式开展博士一级学科审核。北京大学政治学,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社会学,复旦大学政治学,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社会学,中央民族大学和云南大学民族学获批一级学科博士点。
2002-2003年第九次审批
第九次学位授权审核是根据国务院学位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于2002年底启动的,到2003年6月评审工作结束。经2003年7月国务院学位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新增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6所高校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这是我国首次在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置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同时批准新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吉林大学民商法学,厦门大学民商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南京师范大学诉讼法学,湘潭大学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国际法学,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军事法学9所高校11个法学二级学科博士点。值得注意的是,这次评审首次设立了军事法学博士点,这也意味着97版学科专业目录中有关法学博士二级学科专业实现了全覆盖。
2005-2006年第十次审批
2006年1月国务院学位会议批准新增清华大学、吉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厦门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个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其中,清华大学法学院是按照特别授权,自行组织的评审工作并顺利通过评审。清华大学法学院,由2000年才获批不久的一个民商法学博士点,纵身一跃迈入了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平台。本次还批准新增了17所高校的18个法学二级学科博士点,其中6所已有法学博士点的高校新增学位点(括号内表示)的情况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民商法学)、复旦大学(民商法学)、浙江大学(法学理论)、山东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湘潭大学(法律史)、湖南大学(经济法学)。另有11所高校首次获批法学二级学科博士点,从而成为法学博士培养单位:中共中央党校(法学理论)、辽宁大学(经济法学)、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上海交通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安徽大学(经济法学)、福州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国海洋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郑州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湖南师范大学(国际法学)、中山大学(法学理论)、重庆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2008-2012年“特需项目”的实施
2011年2月国务院学位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意见》(简称“特需项目”),并于2011年8月正式启动申报评审工作。经国家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专家和学科专家两轮评审,在全国144所高校申报的188个项目中,批准35个项目,西北政法大学申报的“服务西北地区稳定发展与国家安全高级法律人才培养项目”获批
2010-2011年新增博士点评审
2011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正式发布评审结果,批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已有国际法学、民商法学两个二级学科点,下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辽宁大学(经济法学)、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法学)、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复旦大学(国际法学、民商法学)、上海交通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南京大学(经济法学)、苏州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浙江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理论)、安徽大学(经济法学)、山东大学(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郑州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湘潭大学(诉讼法学、法学理论)、湖南大学(经济法学)、湖南师范大学(国际法学)、中山大学(法学理论)、四川大学(诉讼法学)、重庆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以及中国海洋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军事法学,时称西安政治学院)共21个二级博士点升为一级博士点,批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开大学、同济大学、中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海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7所高校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
2012年以来多元化的新增博士点评审
2016年9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达当年动态调整结果,批准上海财经大学、东南大学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成为最早通过动态调整方式设置法学博士点的高校。2018年3月评审结果正式下达,批准新增北京师范大学、河北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江西财经大学、暨南大学、贵州大学、新疆大学7所高校的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批准中央党校法学理论二级学科博士点升级为一级学科博士点。大约与此同时,教育部又批准了2017年申报动态调整结果,批准云南大学、山西大学新增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2019年5月6日,教育部批准2018年申报动态调整结果,批准北京理工大学新增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同时根据国务院学位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2018年自主审核单位增列学位点名单,新增天津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2020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下达2019年动态调整学位点结果,批准新增华东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
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全国区域分布一览1981-2020(截止2020年3月31日),共计52个。
华北地区
北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共中央党校、北京理工大学
河北:河北大学
天津:南开大学、天津大学
山西:山西大学
东北地区
吉林:吉林大学
辽宁: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
黑龙江:黑龙江大学
华东地区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师范大学
江苏: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东南大学、苏州大学
山东: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
安徽:安徽大学
浙江: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
福建:厦门大学
江西:江西财经大学
中南地区
湖北: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
湖南:湖南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
河南:郑州大学
广东:中山大学、暨南大学
海南:海南大学
西南地区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大学
四川: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
云南:云南大学
贵州:贵州大学
西北地区
陕西:西安交通大学
新疆:新疆大学
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结果:法学。注:评估结果相同的高校排序不分先后,按学校代码排列
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朝廷官办学校最早可以追溯至1905年的“直隶法政学堂”和1907年的“京师法政学堂”。20 世纪最初十年期间,由于清政府的推动和现实利益考量,法政学校遍地开花。到 1916 年时,法政学校与学生的数目都远高于同期其他科类的学生数目。但最早真正形成规模影响的当属东吴大学法学院和朝阳学院。1915年东吴大学法科正式开学 , 此为东吴大学法学院之始。1926年, 东吴大学法学院正式开设硕士班, 这是近代中国最早开办法学研究生教育的范例之一。东吴法科的主要目的, 是培养学生通晓三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英美法、罗马法及希伯来法体系。让学生在比较中掌握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朝阳大学是1912 年由汪有龄等人创办的私立法科大学,后更名为朝阳学院,该校课程的设置,以大陆法教学体系为主,兼采英美法,其以注重司法实践著称,其毕业生多去做司法官。该校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材为目标,而非培养法律研究人员。
“五院四系”,是新中国建立的五所政法院校以及四所大学的法学院(原法律系)的简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界曾有这一种说法:只有从“五院四系”走出来的人,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科班生。这9所高校的法律科学在中国法学教育界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当今中国司法机关80%的骨干人员均有五院四系的培养背景。
政法院校是中国法学领域在教育、应用和研究等方面的典型院校。截止到2014年,中国共拥有8所政法类院校,这些政法院校的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均在排在全国前列,为中国司法界培养出了大量的优秀法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