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13 14:08
法槌(Gavel),是一种现代法院用品,操作程序是先敲槌后宣布。
法庭开庭或继续开庭,先敲槌后宣布;休庭或闭庭,先宣布后敲槌;判决或裁定,也是先宣布后敲槌。
法槌在中国并非舶来品,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就开始使用惊堂木,这可以被视为法槌的雏形。据《国语·越语》记载:“惊堂木,长六寸,阔五寸,厚二寸又八。添堂威是也……”唐代之前的惊堂木上没有图案。唐太宗时期,惊堂木上开始雕刻龙、虎、狮等动物图案。唐永昌年间,惊堂木图案定为龙形,取龙乃皇权之意。其后,宋代惊堂木图案为卧虎,元代为三爪或四爪龙,明代为五爪带角龙。清康熙年间,惊堂木上的龙形修改成嘴缩身瘦的模样,看起来像一条蛇。此外,惊堂木的选料和工艺也极为讲究,选材多以高档红木为主,质地坚硬,纹理细腻,敲击桌案时声音响亮。
以击槌的方式主持重要的仪式活动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不仅用在法庭上,还用在重要会议与拍卖等商业活动中。中国法官采用法槌主持庭审活动,主要目的在于显示庭审活动的权威性、程序性和裁判性,强化庭审的现场效果。
中国最早使用法槌的是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1年9月14日,思明区法院院长陈国猛敲响中国大陆法院庭审第一槌。2002年6月1日,《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开始施行,从此,法槌成为法庭审判不可或缺的道具之一。该规定明确规定了法庭审理中使用法槌的不同阶段及程序:审判长在宣布开庭、继续开庭时,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继续开庭;宣布休庭、闭庭、以及判决、裁定时,先宣布休庭、闭庭以及判决、裁定,后再敲击法槌。其他情形使用法槌时,应当先敲击法槌,后对庭审进程作出指令。使用法槌时一般敲击一次,法槌敲响后,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立即停止发言、喧哗或其他有碍庭审进程的行为,否则将按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国的法槌外形厚实,顶部镶嵌有象征公平正义的天平图案的铜片,槌体正上方雕刻着传说中代表公正的獬豸,下部的设计为圆弧造形。法槌的底座用一整块方木制成。方形底座与圆形槌体暗喻方圆结合,即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法槌的手柄部分雕刻有麦穗和齿轮,寓示法院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槌、座相击,音质透亮,有“一锤定音”之意。此外,槌头上镶嵌的铜片上将根据不同民族地区使用不同的民族文字。
法槌及其底座均选用优质的实木制作,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底座,一部分是法槌,分别重1500和500克。底座是18厘米的正方形,高度为3厘米,底座的四角镶嵌着蝙蝠形的白色铜花,十分精美。一个用铜丝围成的8厘米见方的正方形镶嵌在底座的中间,它的总长度是26厘米,槌部高3厘米,直径4.5厘米,槌部两端呈对称的半圆形,中间的圆柱形上用黄色的铜片包着,铜片上面刻着法槌所属的法院名称。
法槌槌身及底座质地坚硬而有光泽,抗弯曲耐腐蚀,寓指人民法官刚直廉洁、坚韧不拔的优秀品质。法槌槌身呈圆柱形,槌顶镶嵌着金黄色铜制法微,槌腰嵌套标明法院名称的铜带;底座为矩台形,表面嵌有矩形铜线和中国传统饰纹。底座以”矩“制形,与法槌方圆相衬,既寓意司法公正,又取“智圆行方”之意,象征法官应成为智慧和正义的化身。槌、座相击,声音清彻坚定,烘托出法庭的庄严神圣。 槌体顶部镶嵌的天平铜片象征公平正义,圆形和方形结合的底座暗喻方圆结合,即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槌体的正上方雕刻着传说代表公正的獬豸,寓意法院应保持廉洁公正的形象。法槌的手柄部分加刻麦穗和齿轮,寓意法院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