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22 22:06
泾源县人民政府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设置工作部门24个。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泾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泾源县教育体育局
泾源县科学技术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民政局
泾源县司法局
泾源县财政局
泾源县自然资源局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泾源县水务局
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泾源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泾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泾源县应急管理局
泾源县审计局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泾源县统计局
泾源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泾源县医疗保障局
泾源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说明:泾源县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24个。其中,政府办公室挂信访局、政府督查室、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牌子;发展和改革局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教育体育局挂政府教育督导室牌子;财政局挂金融工作局牌子;自然资源局挂林业和草原局牌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文化旅游广电局挂文物局牌子。
泾源县香水镇人民政府
泾源县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泾源县六盘山镇人民政府
泾源县新民乡人民政府
泾源县黄花乡人民政府
泾源县兴盛乡人民政府
泾源县大湾乡人民政府
马晓红:县长
任伟:常务副县长
陈晓忞:副县长
杨璞:副县长
张怀彪:副县长
马义杰:副县长
王继讲:副县长
李静:副县长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和科学决策水平,使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固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和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各项工作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县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继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六、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县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县长报告;涉及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九、县长外出期间,委托常务副县长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外出、学习和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实行AB岗工作制,由其他副县长代管。
十、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进一步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对外开放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科学决策机制,凡涉及城乡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专家咨询或论证,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十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城市改造、社会保障、国有资产处置、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大型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按法律规定需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十八、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送交书面材料征询等形式,直接听取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遇重大事项要进行法律分析,征求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其质量。
二十三、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区、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人民政府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法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依法配置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
三十、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一、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十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各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并邀请县委、人大、政协、人武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他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或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政府、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
(二)讨论县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决定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
(三)部署县人民政府阶段性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稿)、计划报告(讨论稿)、财政报告(讨论稿);
(五)通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根据议题可安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长、事业单位、驻县区(市)属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或主持。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政府、县委的重要指示和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政府、县委重要会议精神;
(三)讨论决定上报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提请县委审议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部署和其他重要问题;
(七)讨论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八)讨论决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
(九)讨论决定以县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十)讨论决定重大基本建设项目;
(十一)讨论决定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十二)研究分析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十三)研究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十四)研究确定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题,审批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
(十五)讨论决定县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三十四、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委托副县长召集、主持,由副县长、县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县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五、副县长受县长委托或按照工作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专门问题。凡涉及资金、国土资源、机构编制、人事等重大事宜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县长签注意见后,报县长签发,其他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县长签发。
三十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材料于会前送达参会人员。
三十七、县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应向县长和主持会议的副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三十八、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县长签发,会议讨论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或副县长审定。
三十九、县人民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无故拖延和借故不办。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做好督办工作。
四十、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要减少数量,按照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规模和会期。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拟召开的全县性(本部门、本系统)会议,应提前一周将会议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来源等)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呈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需要有关县领导参加的,由分管副县长请示县长后确定。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
四十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办理意见。
四十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按程序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收文登记,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呈送县长、副县长审批。
四十四、副县长审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公文时,对涉及重大问题的,应报县长审批或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签发前应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十五、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决议、决定,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和人事任免议案等,由县长签署。
四十六、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长签署;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如有需要,报县长签发。
四十七、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重要的公文报县长签发。
四十八、县人民政府制发的文件一般应该向社会公布,对不宜公布的,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
四十九、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一般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批转或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送县长或县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呈送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国土资源、规划、资金等方面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县长阅签后,县长签发。
第九章 督查考核
五十一、县人民政府实行政务工作督查考核制度。重点督查考核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政府工作报告、重要工作部署及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上级政府、县委和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区、市、县人大代表议案、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十二、县人民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县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进行催办、督查,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并将落实情况作为县人民政府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内容。
五十三、县人民政府根据督查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给予批评和惩戒。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四、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专题讲座和学习活动。
五十五、县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不搞层层陪同。要严格执行接待工作有关规定,不超标准用餐,不收受礼品。
五十六、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县委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七、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八、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五十九、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县长与常务副县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县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县长报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分管副县长和县长报告,批准后方可外出。
六十、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出国考察学习,经县委、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