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客家商会

更新时间:2022-05-02 20:48

海南省客家商会是由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主管的,于1993年正式成立的,用于促进在海南的客家乡贤、企业家的联系和交流。

海南省客家商会

中文名:海南省客家商会

英文名:HAINAN HAKKA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HHCC

客家商会是传承客家文化,弘扬客家精神,褒扬客家先贤伟业,激励后人奋发向上,展示会员精神风貌,彰显客商高尚情操的载体;客家商会是团结客家乡贤,整合各方资源,交流供求信息,维护会员权益,共谋发展方略,谋求共同发展的平台;客家商会是政府管理和服务企业的纽带;客家商会是在琼客籍商界的共同家园。我们的目标是:把客家商会办成充满生机和活力,有作为的能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做出卓越贡献的,倾心为会员办实事办好事的一流的民间社团组织。早在海南建省初期,在海南工作的各界客籍领导和商业精英就进行了广泛而又频繁的接触,后来相聚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经由谢百泉、谢冠洲、刘伯泉、钟木彬等发起,并得到众多客家乡贤的响应,海南客家联谊会于1993年应运而生。谢冠洲被选为联谊会第一届会长。1999年刘伯泉被选为第二届会长。联谊会每年举办聚会、联谊活动,促进了在海南的客家乡贤、企业家的联系和交流。

2006年,第二届联谊会发起成立海南客属商会,挂靠在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同年4月22日,海南客属商会在海口市满福隆酒楼举行了成立大会,海南昌茂(企业)集团董事长陈权中当选为第一届客属商会会长。出席大会的有海南省有关部门领导、海口市市委、市政府领导、在琼客籍的省、市有关部门的领导;广东省梅州市政府、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政府领导;在琼的各界客家精英、乡贤近600人。六年多来,海南客属企业为国家累计缴纳税金超过8亿元,每年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15000多个,为抗震救灾、抗洪救灾,支援家乡建设,奖学、助学捐助善款8000多万元。

2011年7月,海南客属商会第二届会员大会选举谢百雄为第二届客属商会会长,并着手筹备成立海南省客家商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酝酿协商,紧张有序的准备工作,2011年12月17日举行海南省客家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大会传达了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工商联合会的批复文件;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客家商会章程;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客家商会会费标准;选举产生了海南省客家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和执行机构;审议并确定海南省客家商会聘任的荣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标志着符合法定程序,具有法人资格的海南省客家商会正式成立。

在琼客籍企业家分别来自广东、福建、广西、江西、湖南、四川、台湾等省区。

在琼客籍企业业务涵盖房地产开发、建工建材、节能减排、蔗糖生产、农业开发、水产养殖、园林绿化、影视制作、广告传媒、汽车修理、汽车租赁、宾馆酒楼、旅游观光、根雕石刻、烟酒销售、五金交电、实业投资、酒店设备、物流物业、包装物料、礼品印务、消防工程、通讯工程、制冷工程、交通能源、文昌航天城民间资本配套项目等等。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昌茂润德广场铂领公馆1102室

邮编: 570206

海南省客家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海南省客家商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在琼客家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宗旨: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建设海南和促进在琼客家企业及会员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团结引导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遵守国家和海南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健全诚信自律机制;

(二)加强与海内外客家社团,省内兄弟商会联系,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寻找商机、共谋发展;

(三)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不定期组织会员开展参观联谊、交流经验活动;

(五)开展助学奖学活动,资助因突发性事件造成经济困难会员度过生活难关;

(六)办好《海南客家人》网站、海南省客家商会会刊《海南客家人》、《海南省客家商会简讯》,为传承客家文化、弘扬客家精神、褒扬客家精英、展示客企风采、宣传客家先贤伟业,激励后人奋发向上、提供人才与商务供求信息服务;

(七)创造条件兴办实业、兴建商会会馆、为融资业务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参加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

2、在琼客家企业、事业单位;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企业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会员应该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信息、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注销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 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

(3) 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海南省民政厅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事不能出席会议,可授权代表参加并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事,不能出席会议,可授权代表参加并行使相关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较好的人脉关系,较高的公信力和凝聚力,以及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

(三)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批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续任期最长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职的,需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批准审批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议分为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等,四种会议类别。上述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事无法主持,可授权执行会长或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理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本会可以特聘若干名高级顾问、首席顾问、顾问、名誉会长。

第三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本会设监事会,由本会3名以上会员组成(必须是单数),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的近亲属或直系亲属不得在监事会任职)。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企业资助;

(三)创造条件,兴办实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接管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和海南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经济担保、抵押。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章程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同意并报海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或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海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和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17日海南省客家商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海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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