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4-07-09 19:18

海原县人民政府是海原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和中卫市统一领导下的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县委的领导下,按规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受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自治区和中卫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机构设置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原县发展和改革局

海原县财政局

海原县审计局

海原县公安局

海原县司法局

海原县住建局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海原县水务局

海原县扶贫办

海原县交通运输局

海原县人社局

海原县教体局

海原县卫生健康局

海原县民政局

海原县市管局

海原县文广局

海原县工信商务局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

海原县统计局

海原县科技局

海原县医疗保障局

海原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海原县海城镇人民政府

海原县街道办

海原县三河镇人民政府

海原县七营镇人民政府

海原县李旺镇人民政府

海原县西安镇人民政府

海原县高崖乡人民政府

海原县贾塘乡人民政府

海原县郑旗乡人民政府

海原县树台乡人民政府

海原县关桥乡人民政府

海原县史店乡人民政府

海原县红羊乡人民政府

海原县李俊乡人民政府

海原县九彩乡人民政府

海原县曹洼乡人民政府

海原县关庄乡人民政府

海原县甘城乡人民政府

现任领导

海原县人民政府县长:张鹏

海原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冯磊

海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文杰、曾小明、刘福林、贾治林、王银军、马海燕、吴佳伟、陈吉利、董少波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中卫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海原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海原县人民政府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区和中卫市统一领导下的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县委的领导下,按规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受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自治区和中卫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努力实现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与全国全区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和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规矩和纪律,勤勉廉洁。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贯彻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创新管理方式,增强执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其中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协助县长处理政府日常工作。

第七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重大事项,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县长商量决定。

第八条 政府办主任在县长、常务副县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县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九条 县长离开海原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如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在此期间也不在海原,按任职排序确定1名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三章 行政职能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的统一部署,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高效运转、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经济调节职能,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经济形势研判,科学研究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强基础、保增长、调结构、重质量、保民生,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推进公平准入,积极创造公平、公正、公开和正义的法治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推进社会治理改革和创新,合理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加强社会建设,完善社会治理方面的政策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十六条 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能,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强化绿色发展指数导向,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打造天蓝、地绿、水净、空气清新的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化、标准化、智能化。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托“互联网+政务”,构建“网上办、不见面”政务服务模式,简化服务流程,优化服务标准,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全程监察,形成线上线下融合、多级联动的政务服务格局,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统筹推进电子政务发展长效机制,采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高电子政务发展水平,提升政务系统协同能力。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目标要求,加强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把政府工作各个方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适时制定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县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法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承办。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定期清理,确保统一。

第二十二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科学设定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推行综合执法。

第五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快推进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十四条 完善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完善政策解读机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推进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完善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回应和处置机制,对涉及本地区的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等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会议和事项,应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加强同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办理建议、意见和提案,定期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和向县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重视群众反映和新闻媒体报道的问题,积极主动核查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反馈或公布。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网络等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健全、完善和落实好督查、考核等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委员会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按程序和规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加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乡镇及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加强效能建设,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章 决策机制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三十七条 凡涉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发展战略、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社会分配调节、重大项目建设以及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等,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提请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和区市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及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全县性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及时向县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县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工商联、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县长协调处理后,向县长报告。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和各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根据需要可安排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区市驻海原有关单位、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县委、人大常委会、政协,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列席。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形势。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组成。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及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常务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负责人列席会议。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研究向自治区、中卫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和提请县委审议的“三重一大”等事项。

(三)审议需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重要的工作报告草案和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政府规章、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审议海原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年度审计报告等;定期分析研判全县经济运行情况,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风险防范、脱贫攻坚、环境保护改革创新、社会管理、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审议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建设、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民生工作和关系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审议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办)的重要请示事项。

(八)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四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有关副县长、县长助理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县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按照分工主持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报请分管副县长审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分管副县长批示意见,汇总后按程序报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县长审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审议;确需提交会议的,应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应向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人员不能按要求列席会议的,需会前向县长请假。因故不能参加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经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后,由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后,分管副县长审签后,由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副县长签发。会议纪要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第五十条 实行会议计划管理,严格控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确需召开的要列入年度计划,未列入计划的严格按程序报批,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召开的坚决合并召开。可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特殊情况按程序审批。可采取小范围、小规模研究问题、协调解决问题的专题会议,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议;能用电话、文件等形式部署的不再开会,能召开视频会议的不召开现场会议。从严把控副县长参会规格,副县长集中出席重要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一般性工作会议只安排分管副县长出席,其他副县长不陪会;副县长一般不出席政府组成部门召开的部门工作性会议。县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人数不超过200人,时间不超过1天;县长出席的会议,可要求与会议主题密切相关的乡镇和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副县长出席的会议,不要求乡镇和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确需参加的,报县长批准。带头开短会、讲短话,在全县性会议上讲话,时间一般控制在1小时以内。除有重要审议事项的会议外,一般不安排分组讨论。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一条 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各部门(单位)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单位)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单位)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的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并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单位)和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五十二条 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各部门(单位)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副县长转请其他副县长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五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等议案,由县长签发,正文盖手写体个人印签。

第五十四条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县长签发,涉及财政、审计、土地、环保、监察等重大事项必须报县长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经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后,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县长签发。

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事务性的,经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核后,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重点工作、重要任务、重大事项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进一步精简公文和简报。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人民政府批转或政府办公室转发。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属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其他部门或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应当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需要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第十章 执行落实

第五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及时对年度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副县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县长负责处理;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明确一位副县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县长配合。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对既定的工作目标、措施和确定的事项,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县人民政府奖惩和推荐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带头执行政府决策,所有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政府决策。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停止执行政府决策。

第六十条 负责县人民政府决定事项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要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在规定期限内将落实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未能按要求落实的,必须书面递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县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决定事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较大问题的,责成承办部门限期整改。同时,对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和分析,及时向政府报告,并视情向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通报。

第六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要强化督查,下列事项应当纳入政府督查范围,由县政府督查室全程督查、及时催办,保证按要求时限落实到位: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全县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三)县人民政府全体会、常务会、办公会和专题会决定的事项;

(四)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区各厅局统一安排部署或者下发公文、签订责任书,要求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落实的事项;

(五)全县重大项目建设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新闻媒体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突出问题的批评和建议;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落实情况;

(七)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

通过对政府重要决策的督办检查,随时了解和解决决策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及解决建议,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六十二条 分管副县长、县长助理有督促检查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政府决策的职责,应当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副县长分管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县长或者常务副县长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六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政府内部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政府决策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启动问责程序。

审计部门要将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决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跟踪审计或者效益审计范围,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将审计报告报县人民政府。

第六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决策及执行各环节的行为主体均应纳入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违反有关规定作出的错误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政府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 应急管理

第六十五条 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强化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指挥平台建设,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保障,注重应急宣传培训,加强应急演练,推进基层应急体系建设,提升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十六条 加强值班管理和值班检查,落实值班值守规定,严格执行节假日领导在岗带班制度。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各部门要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强化首报意识,即接即报、边核边报、阶段续报。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县人民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第十二章 纪律作风

第六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调查研究、会议活动、改进文风、请示报告、公务接待、新闻报道、待遇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改进市委常委会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县委《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改进县委常委会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贯彻执行,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县人民政府请示。

第六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请假报备纪律。县长出访、出差和休假,按照中央、自治区相关规定,先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提前3天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报备;副县长出访、出差和休假,需先向县长请假同意后,再向书记报告,县长助理出访、出差和休假,需事先向县长或常务副县长请假。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访、出差和休假,按县委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报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备查。

第七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在管好自己的同时,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七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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