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4 14:52
海峡两岸经贸文化交流协会(简称“海贸会”)于2004年1月6日正式成立,是由商务部主管,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非赢利性社团组织。由全国经贸界有代表性的、从事和热心于海峡两岸经贸交流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会长许胜雄 金宝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监事长叶国一 英业达集团董事长
第二届理、监事名册
会长许胜雄 金仁宝集团董事长
常务理事林苍生 统一集团总裁
常务理事赵藤雄 远雄企业团董事长
常务理事陈立白 威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常务理事陈荣盛 连盛投资董事长
常务理事王光祥 三圆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常务理事蔡裕庆 车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事刘兆凯 东元电机(股)公司董事长
理事马玉山 冠德企业集团董事长
理事韩家宇 大成长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事林坤铭 首席财务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事林伯实 台玻集团总经理
理事叶义雄 大将纺织董事长
理事陈达锋 兆丰百货董事长
理事曹世忠 宏全国际集团总裁
理事江永雄 皇冠企业集团董事长
理事张广博 良机国际集团董事长
理事欧阳明 成霖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事潘仲光 东方高尔夫国际集团总裁
理事赖正镒 乡林建设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事欧正明 环隆科技(股)董事长
监事长叶国一 英业达集团董事长
监事李耀铭 广隆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监事武越夫 律师
监事谢士沧 亚洲华人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
监事朱炳昱 台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顾问张文雄
会务人员
秘书长郭励诚
副秘书长林义煊
会员柯兴树 顺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会员杨头雄 味丹企业董事长
会员洪嘉聪 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会员郑克彬 健和兴端子公司董事长
会员蔡清渊 致远管理学院董事长
会员陈荣东 惠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会员蔡亦文 欧特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会员郑重 康宁生活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会员陈燕木 运时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会员林荣德 冠军集团董事长
会员吴德铨 立隆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会员欧正明 环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会员高大任 开成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等
95.10.31向内政部申请筹组
95.12.18内政部台内社字第0950197877号函同意筹组
96.01.11发起人及第一次筹备会讨论通过
96.02.07第二次筹备会确认前项会议记录
96.03.06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海峡两岸经贸文化交流协会」。
第二条 本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公益社团。宗旨为推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之经贸合作、文化交流为目的。
第三条 本会以中华民国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於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置分支机构〈含其他国都市之分支机构〉。
前项分支机构组织规程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後行之。
第五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接受公、私机构或个人之委托与合作,从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双边经贸、文化推广与谘询(等)、服务与促进。
二、在不违背现行法令下协助我国民间机构、团体或企业赴大陆地区进行交流访问及合作,并得接受政府相关机关、机构、团体之委托,对等处理受托事务。
三、举办有关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交流合作之研讨会、演讲会、听证会暨双方相互观摩考察等活动。
四、邀请大陆地区产业界、学术界及其他重要人士来台访问。
五、促进大陆地区台资企业之产业发展及权益保障。
六、推广台湾企业经营精神及文化之传承、交流。
七、其他以增进双边经贸、文化交流等事宜。
第六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主要为内政部。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主要为台湾陆委会、台当局行政管理机构文化建设委员会,并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辅导、监督。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申请资格如下:
一、个人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年满二十岁、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从事或曾任经贸、文化工作者,经本会会员
二人以上之介绍。
二、团体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并申请加入且经本会同意之公、私立机构、人民团体或依法设立之法人组织。
三、赞助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之社会人士〈协助本会承办各项公共性事务服务工作之公、私立机构或团体〉。
四、荣誉会员: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或捐助之团体或个人。申请时应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
费。团体会员得指派代表二人,以行使会员权利。赞助会员及荣誉会员属荣誉性质,非具个人会员之权利。
但其负责人或个人仍可应邀列席会员大会或接受理、监事会之邀请,列席理、监事会议。
第八条 会员〈团体会员之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会员〈团体会员每一代表〉为一权。赞助
会员及荣誉会员无前项权利。
第九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会员未缴纳会费者,不得享有会员权利;连续二年未缴纳会费者,
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经出会、退会或停权处分,如欲申请复会或复权时,除有正当理由经理事会审核通过者外,
应缴清前所积欠之会费。
第十条 会员〈团体会员之代表〉有违反法令、本会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按情节予以警告或
停权或除名处分。
第十一条 会员丧失会员资格或经除名者,即为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三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财产之处分。
六、议决本会之解散。
七、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前项第七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第十五条 本会置理事二十一人、监事五人,由会员〈团体会员之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
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三人、候补监事一人,依得票数之高低排序,遇理事、
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
理事、监事之选举,得采通讯选举,但不得连续办理,其选举办法由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後行之。
第十六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审定会员〈团体会员之代表〉之资格。
二、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会长。
三、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会长之辞职。
四、聘免工作人员。
五、授权常务理事拟订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分支机构组织规程、常年会费及入会费之缴交暨调整标准,经理事会审议後提会员大会追认之。
六、其他应执行事项。其中,属例行性事务者得授权常务理事会议决定之。
第十七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会长。
会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或理监事联席会议主席。为襄助处理会务,会长得指派常务理事若干人为副会长。
会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副会长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副会长(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会长、常务理事岀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十八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会置监事长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监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监事会主席〈监事长〉出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二十条 本会各项会议之召开及进行,均应遵照「会议规范」之规定行之。
第二十一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监事会之日起计算。会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二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事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承会长之命,处理本会日常事务;会长助理及其他会务人员若干,均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免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选任之职员担任。
会务人员编制、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二十四条 本会得设各种分支机构、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後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会得经理事会之决议聘请最高顾问、荣誉会长、名誉理事、荣誉顾问及顾问各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如为终生职之荣誉会长、荣誉顾问,需经会员大会之通过。
第四章 会 议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会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於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於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团体会员之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後,临时会议经会员〈团体会员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之。
第二十七条 会员〈团体会员之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团体会员之代表〉代理,每一会员〈团体会员之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二十八条 会员〈团体会员之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团体会员之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订定与变更、会员〈团体会员之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监事之罢免、财产之处分、本会之解散及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应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後,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
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解散之。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於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不得委托出席;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所遗职缺由候补理事、候补监事依序递补。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个人会员入会费新台币(以下同)贰万元、捐款捌万元,共拾万元整;团体会员入会费肆万元、
捐款壹拾陆万元,共贰拾万元整;赞助会员入会费壹万元;於会员入会时一次缴纳。
二、常年会费:个人会员年费壹万元、捐款肆万元,共伍万元整;团体会员年费贰万元、捐款新台币捌万元,
共拾万元整;赞助会员壹万元;於指定时间缴纳。
三、事业费。
四、会员及社会其他捐款。
五、委托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每年於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员〈团体会员之代表〉大会通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於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并於会计年度终了後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後,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团体会员之代表〉大会通过,於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
第三十四条 本会解散後,剩馀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团体会员之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後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会九十六年三月六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报经内政部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台内社字
第0960040810号函准予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