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21 12:49
淮北市司法局,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45号)精神,设置淮北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是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调整,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全市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市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承担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协助实施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三)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市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负责报批涉外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有关公证事务。
(四)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六)管理、指导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公证、律师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协助县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管理局属单位。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组织调查研究工作,收集、分析、反馈各类司法行政信息;制定局机关行政管理制度,负责局机关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及报告的起草和审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目标考核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技术网络和电子政务建设;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中央和省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和警车等管理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保密、档案、接待、信访等工作。
(二)法规教育科
组织拟订全市司法行政规章制度;审核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机关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司法资格考试及司法资格的管理工作;管理、指导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三)公证律师管理科(法律援助工作科)
负责全市律师机构和社会法律咨询机构的设立、登记、年检注册、注销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全市公证机构的设置并管理、指导、监督公证业务活动,负责涉外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有关公证事务的报批工作。指导、检查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规划全市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布局;承担全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四)基层工作科(社区矫正工作科)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规划、协调和推进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承担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法制宣传科(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承担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政治处
研究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人事管理办法;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律师、公证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协助县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组织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宣传工作;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在职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干部调学任务;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双拥、共青团、妇委会工作;管理、指导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市司法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副县级领导职数1名(政治处主任);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监察)机构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副局长:陈明月
2014年12月,获得“安徽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20年6月,被授予“第十二届安徽省文明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