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台商协会

更新时间:2024-05-06 00:46

深圳台商协会成立于1990年6月27日,是由在深圳投资的台商以自愿为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经深圳市民政局审核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社团。

发展历史

成立21年来,深圳台商协会不断致力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开拓创新,积极奋进。1998年,协会在全国社团中率先引入ISO9002国际质量认证体系,同时于1999年成功获得中国商检和美国贝尔的双重认证,成功开创国内社团导入ISO9002国际质量认证体系的先河。协会的会员数由成立最初的60家增加至近2000家,拥有员工总数60多万,紧密联系着全市4000多家台资企业和在深居住的5万多台胞。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依照章程的宗旨和任务,积级主动开展工作,成绩显著,发展迅速。因为会务规范、热心公益,以及对深圳市经济发展作出的特殊贡献,协会先后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广东省优秀民间组织”、“深圳市优秀民间组织”、“深圳市十佳社团”、“光彩事业组织奖”、“优秀民间社团”、“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等光荣称号。

建设宗旨

协会成立的宗旨,在于团结和联络在深圳投资的台商及台湾、海外的台胞,增进相互间的交流、了解与合作,加强与特区政府及各部门间的联系沟通,促进企业的发展与特区经济的繁荣,维护台商的合法权益。

组织机构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组织领导机构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机构为监事会、常务监事会。会长对外代表协会,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协会常务理监事会及各功能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解决一时期内会员所遇到的重大问题。协会总会设在国际文化大厦,在各区街道设有20个联谊会,使会员与协会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深圳台商协会(深圳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英文名:TAIWAN MERCHANT ASSOCIATION SHENZHEN。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在深圳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联络在深圳投资的台商及台湾、海外台胞,增进相互间的交流、了解和合作,加强与深圳市政府及各部门间的交流,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深圳经济的繁荣,推动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服务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为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本协会接受深圳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和深圳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文华大厦东座8楼EF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开展会员间的联谊和交流活动,密切会员间的经济合作,组织召开行业洽谈会、研讨会等,进行行业协作与交流;

(二)加强与深圳市政府各部门间的联系,积极组织会员与有关部门的座谈、讲座活动,帮助会员进一步了解大陆的有关政策,并通过各种方式向会员传播经济信息和法律信息,向会员提供法律、商务的咨询和服务。

(三)对会员在工作、生活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予以协助,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规,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会员的权利受侵害时,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和呼吁。

(五)代表台资企业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举办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组织会员考察、访问、旅游及其它活动。

(六)定期出版会刊,系统地、及时地介绍深圳的投资环境和国家有关的法规,通报台湾方面对台商到大陆投资的有关政策动态和行业动态,促进深圳与台湾两地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反馈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传达协会的会务及财务情况。

(七)教育和引导会员和广大台胞,自觉遵守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各种法规,防止违法乱纪的现象发生。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团体会员是在深圳注册并以本企业名义加入的台资企业,个人会员是在深圳委托他人投资的台商、在深圳工作的台胞或受托在深圳的台资企业做代表的台胞、台属。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系台资企业法人或在深圳委托他人投资的台商或受托在深圳的台资企业做代表的台胞、台属或在深圳工作的台胞。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申请人经本协会核准后,向本协会缴纳会费及活动经费;

(三)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签发会员证。

第十条本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同等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向协会及其领导反映意见和要求,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的各种服务及福利。

第十一条本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同等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按时如数缴纳会费和活动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人员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候补理事、监事、候补监事,办法另订;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协会的工作方向和任务;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大会之召开一般应以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含委托出席)为法定人数,大会各项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含委托出席)半数以上通过。

必要时,会员大会可采用代表制(代表的产生办法另行规定),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代表大会之召开一般应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为法定人数,各项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六条会员委托代理人(须具有会员资格)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会员授权委托书,并在受权范围内行使会员权利。

第十七条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含三分之二)联署,可提请会长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协会秘书处于会议召开十天前,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通知各会员或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工作计划和活动方案;

(四)决定协会名誉、荣誉职务的聘请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六)审议通过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四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会议以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为法定人数。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协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民主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人数必须为单数。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任免协会会长、副会长;

(二)决定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审议协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及其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三)审议协会会长提名的正、副秘书长和正、副财务长的人选;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常务理事。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会议应以全体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为法定人数,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其中常务副会长若干人,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设财务长一人、副财务长若干人,协会并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人员担任领导职务。会长和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一个中国的原则,拥护国家统一,愿意为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积极努力;

(二)台商本人投资企业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个人素质较好,在当地台商中有一定威望;

(四)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在其它社会团体担任法定代表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为有利于协会开展工作,协会可以聘请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聘请德高望重且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台商人士担任荣誉会长;对第一任会长给予“创会会长”的尊称,聘请卸任的上一届会长为本届的“辅导会长”,对其他历任会长给予“前会长”的尊称。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实施情况;

(三)提名协会的正、副秘书长和正、副财务长的人选,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任命;

(四)任命下设机构负责人;

(五)提名各职能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人选;

(六)在协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

(七)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协会理事、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两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协会。会长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会长或指定的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四条协会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其成员人数按会员总数的比例产生,其中设常务监事若干人,由监事民主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监事会,并推选一名监事长、副监事长若干人,其中常务副监事长若干人。

第三十五条监事、常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二年,监事、常务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协会秘书处的工作执行情况提出改善意见;

(二)审查协会财务收支情况;

(三)对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进行弹劾;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监事。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每四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监事会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议、常务监事会议,应由监事、常务监事本人出席,会议应以监事、常务监事半数以上出席为法定人数,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人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协会换届时,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等候选人名单须在换届选举大会前一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条为使协会的联系运作更加完善,协会以深圳市各行政区、镇、街道办为区域下设联谊委员会(下称联谊会)。联谊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联谊会会长由各联谊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或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产生,报协会会长任命,副会长由各联谊会会长从会员中提名任命,但其中至少有一名须具有协会理监事资格。

联谊会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是:

(一)对协会负责并执行协会相关会议决议,

(二)组织召开联谊会会员大会;

(三)通报会务信息,宣传政策法规,积极为会员排忧解难;

(四)负责向会员收取会费并按规定及时上缴协会;

(五)协助协会开展各项工作,宣传发动企业加入协会。

第四十一条协会设立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员负责执行日常各项工作。聘用人员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批准后任用,工作由秘书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联谊会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捐赠或资助;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和使用经费的有关情况,同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协会监督机构、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劳动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的终止动议,需由全体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批准后,由会长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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