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海禁

更新时间:2024-10-23 18:30

清政府统一中国以后为了防止郑成功抗清力量与内地的抗清力量发生联系,所以沿袭明朝海禁制度,实行海禁。一般认为,清廷正式全面海禁始于顺治十二年(1655年)。康熙亲政后,海禁与迁海令在一些地方已有所松动,逐渐“开边展界”,人民回乡复业。清代鸦片战争前(1644-1840年)196年,清初有计28年(1656-1684年)时间近乎全面禁海。与明代相比,清初海禁时间虽然不长却更为严厉,清代官方海外贸易也不多。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至雍正五年(1727年)年十年间禁大陆人民赴南洋。1757-1840年“一口通商”。如将部分禁海视为开海,粗略地说,在鸦片战争前的清代,禁海时期约占15%,开海时期约占85%。

政策介绍

清廷为办铜需要,最初并不禁海,后来为了防止沿海民众通过海上活动接济反清抗清势力(主要为明郑)实行“迁界禁海”,而且较明代更为严厉。顺治十二年(1655年)六月,下令沿海省份“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顺治十八年(1661年),更强行将江、浙、闽、粤、鲁等省沿海居民分别内迁三十至五十里,设界防守,严禁逾越,直到康熙二十年(1681年)三藩之乱平定,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台湾告平,清廷方开海禁,先后于二十三至二十五年间设立闽、粤、江、浙四大海关,分别管理各自下辖的数十个对外通商口岸的对外贸易事务。康熙年间的开海,是全方位的开海,不但东西两洋,而且一向严禁的赴日贸易也在开放范围之内,较之明代隆庆年间开始的局部开海范围和作用都要大的多,但是,仅仅过了三十多年,全面开海的政策就开始收缩,面对日益严重的“海寇”活动和西方势力在东亚海域的潜在威胁,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十月二十五日,康熙召见大臣,提出禁海问题,次年,规定拟定,正式实行南洋禁海。南洋禁海虽然并非全面禁海,但对于正在不断发展的中国民间对外贸易力量无疑是严重的打击。到雍正五年(1727年),雍正在大臣的反复奏请讨论下,担心闽粤地区因洋禁而引发海患,才同意废除南洋禁海令,随即重新开放了粤、闽、江、浙四口通商口岸。

乾隆年间(1757年),由于洪任辉事件的爆发,乾隆宣布江海关浙海关闽海关三个海关下辖口岸不再对西洋船只开放,只留下粤海关允许西方人贸易,对于南洋贸易,并不受此局限。并对丝绸、茶叶等传统商品的出口量严加限制,对中国商船的出洋贸易,也规定了许多禁令,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一口通商”,此后闭关政策更加严厉,直到鸦片战争的爆发,这种不合理的政策成为了矛盾的焦点。清中期废弃了明末至清初以来形成的传统主动海防观念。抑止了中国的海洋贸易,抑制国内工商业的发展。

但另一方面, 从康熙24年(1685年)到乾隆只留下广州一个口岸的1757年,72年间,到中国贸易的欧、美各国商船有312艘。乾隆关闭三个口岸后,从1758年至1838年鸦片战争前夕,80年间,到达广州海关贸易的商船共5107艘,是开放4个口岸年代的16倍。从管理效率来说,4个口岸开放时,每个口岸每年平均只有1艘西方商船靠岸。只留1个广州口岸时,每年平均靠岸64艘西方商船,效率明显大大提高,使海关管理成本大大降低。

海禁起因

清朝海禁政策初期主要目的是防范郑成功反攻。明郑一直长期依靠海上力量与清朝周旋,并曾与英国东印度公司等西方人士合作,出口糖与鹿皮并进口西洋枪炮以增强明郑军队的战斗力,另外更请求英国人训练炮兵,战争时更借用英国炮兵手作战;而郑成功也曾向日本的德川家族请求过援助。因此,清廷实行严厉的迁界令。

清康熙元年(1662),为防御郑成功的进攻,下令在潮州实行海禁,将沿海居民迁入内地50里;至康熙三年(1664)又再迁徙50里(包括今潮安县庵埠、彩塘、铁铺、官塘一带),禁止出海捕鱼和贸易。康熙五年(1666)撤销澄海县并入海阳县(至八年才恢复)。康熙十年(1671)重申海禁,不准闽粤二省船只过洋。海禁一直延续至康熙二十三年(1684)清政府收复台湾之后始解除,准许澄海、南澳等地居民回原籍耕种,准许对外贸易。海禁给潮州人民带来重大灾难,生产、贸易受到严重破坏。

殖民主义者始终是存有戒心的。

随着当时海上商业的发展,清朝政府对外贸易的限制也日益严格,清朝的闭关自守,最突出的表现是在乾隆,嘉庆时期。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由于英国东印度公司等殖民者对中国进行渗透,从这年开始,只准在广州一口通商,不得再往厦门,宁波等地。此外,清朝政府又制定了很多限制外商的禁例(防范外夷规条),如外商不得在广东省城过冬,外商需听中国行商的管束,外商不得在广州自由出入等等。同时也加强了对内地商人的限制,设立了保商制度。保商受政府委派,拥有对外贸易的特权,凡外来的一切人员,船只,货物及纳税等事皆由保商担保。

加税也是限制与西洋各国通商的办法之一。清朝政府的关税分船钞,货税两种。除康熙时曾一度减轻税额外,以后各种名目的附加税日益增多。乾隆时,清朝即以加重浙江等地海关税以抵制外商北上。同时,清朝政府还先后颁行了禁止五谷,金银,铜觔,丝斤出洋的种种禁令。

历史沿革

顺治三年(1646年)编制的《大清律》保留了《大明律》中有关“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的条文。不过,当时的海禁政策并未真正执行。如康熙十五年(1676年)时任江苏巡抚的慕天颜在《请开海禁疏》也说:“记顺治六七年间,彼时禁令未设”。

但为了削弱、消灭郑成功等抗清力量,顺治十二年(1655年)浙闽总督屯泰奏请“沿海省份,应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置重典。”顺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清廷正式颁布“禁海令”,敕谕浙江、福建、广东、江南、山东、天津各省督抚提镇曰:“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有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该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盘诘擒辑,皆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隐,不行举首,皆论死。”然而,海禁实行五年未达到预期效果。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廷采纳了黄梧的“迁界令”,强令东南沿海居民内迁三十至五十里。迁界令措施对明郑有一定打击成效。不过使得东南沿海地区田园荒芜、百姓流离失所,其后海盗盛行,民生凋敝。

康熙亲政后,一些地方逐渐“开边展界”,人民回乡复业。康熙七年(1668年),郑氏已退守台湾,广东先行松弛海禁。康熙八年(1669年)允许沿海居民复界。平定三藩之乱的战争即将结束之际,福建总督范承谟姚启圣,江苏巡抚慕天颜,福建巡抚吴兴祚广东巡抚李士祯等先后上疏,要求废除海禁,准民出海贸易。其中以康熙十五年(1676年)慕天颜的《请开海禁疏》最具代表性,由其中所述“今则盛京、直隶、山东之海船固听其行矣,海洲云台之弃地亦许复业矣,香山、澳门之陆路再准贸贩矣”可知此时北方的沿海省份已解除海禁,唯江浙闽粤四省尚在禁列之中,但江苏和广东的部分地区已弛禁。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朝平定台湾,正式展界。所谓“展界”,就是安排在顺治十八年前后被迁界令强迁的沿海居民复归故土。十一月,康熙帝将吏部侍郎杜臻、内阁学士席柱差往福建、广东主持沿海展界事宜,行前谕曰:“迁移百姓事关紧要,当查明原产给还原主,尔等会同总督巡抚安插,务使兵民得所。”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朝正式开海,准许百姓对外贸易,并在“粤东之澳门(一说广州)、福建之漳州府、浙江之宁波府、江南之云台山”分别设立粤海关闽海关浙海关江海关作为管理对外贸易和征收关税的机构。江浙闽粤四大海关总领各自所在省的所有海关口岸,通常下辖十几至几十个海关口岸。

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由于自开海禁之后,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不少人留居南洋。清政府因而担心“数千人聚集海上,不可不加意防范”;并认为南洋各国历来是“海贼之渊薮”,于是禁止南洋贸易,即“南洋海禁”。

南洋海禁之后,本来一度繁荣的对外贸易,又复萎顿。沿海经济日趋萧条,给当地居民造成严重后果,以致有用四五千金建造的大船,任其朽蠹于断港荒岸之间。而生活无着之穷民,被迫逃亡海上,或铤而走险,“或为犯乱”。为此不少人奏请开禁。

雍正五年(1727),即南洋海禁十年后,清政府再开南洋海禁。但限令出洋贸易之人三年内回国,否则不许回籍

同年,由葡萄牙国王第一次直接派遣的使臣始至北京,以往清人称葡萄牙为西洋国,这次称之为博尔都噶尔国,误以为初次入贡,接待十分周到。

雍正七年,荷兰东印度公司设支店于广州,经营贸易事务。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乾隆南巡,在苏州亲眼目睹洋商船只络绎不绝,引起警觉,导致乾隆对西方殖民活动严加警惕,以海防重地规范外商活动为理由,谕令西洋商人只可以在广东通商,亦即乾隆谕令“本年来船虽已照上年则例办理,而明岁赴浙之船,必当严行禁绝。……此地向非洋船聚集之所,将来只许在广东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宁波。如或再来,必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入浙江海口。豫令粤关,传谕该商等知悉。……令行文该国番商,遍谕番商。嗣后口岸定于广东,不得再赴浙省”。这一命令,标志着清政府彻底奉行起闭关锁国的政策。但该谕令并不对南洋商人限制,因此当时在南洋的一些西方殖民者仍被允许到闽、浙、江海关贸易,特别是闽海关。例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四十八年(1783年)、五十一年(1786年),嘉庆十二年(1807年)、十四年(1809年),均有西班牙商人从南洋西属菲律宾的吕宋前往厦门贸易。

乾隆二十四年,受到“洪任辉事件”影响,清廷为了加强对外贸易的管理而制定专门《防范外夷规条》,共有五项,故又称之为《防夷五事》,主要包括:禁制外国人雇人传达信息;外国妇女被严禁来华;严禁在华外商在广州过冬;禁止借外夷的资本及聘请华人役使;及外商到广州后由寓居行商管来检查。

乾隆四十一年谕旨:“朝鲜安南琉球、日本、南洋东洋、西洋诸国,凡沿边沿海等省份夷商贸易之事皆所常有,各该将军督抚等并当体朕此意,实心筹办。遇有交涉词讼之事,断不可徇民人以抑外夷”。

乾隆即位后,在对外贸易方面基本上沿袭了先祖的政策。18世纪中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开始工业革命,其海外贸易日益扩张。特别是以英国东印度公司为首的西方商人,一直强烈渴望寻找机会打开中国市场。当时,在中国沿海的4个通商港口,前来进行贸易与投机的洋商日益增多。与此同时,南洋一带也经常发生涉及华人的事端,这些情况很快引起了清朝政府的警觉和反感。

乾隆五年(1740年),荷兰殖民者在南洋的爪哇大肆屠杀华侨,制造了骇人听闻的“红溪惨案”。消息传来后,举国震惊。同时,澳门等外国人聚集的地方也经常有洋人犯案。另一方面,当时的英国商人为了填补对华贸易产生的巨额逆差,不断派船到宁波、定海一带活动,企图就近购买丝、茶。巧合的是,乾隆皇帝十分热衷于到江南一带巡游。据说当乾隆第二次南巡到苏州时,从地方官那里了解到,每年仅苏州一个港口就有一千多条船出海贸易,其中竟有几百条船的货物卖给了外国人。乾隆还亲眼看到,在江浙一带海面上,每天前来贸易的外国商船络绎不绝,而这些商船大多携带着武器,他不禁担心宁波会成为第二个澳门。于是在1757年南巡回京后,乾隆断然发布了那道著名的圣旨,并规定洋商不得直接与官府交往,而只能由“广州十三行”办理一切有关外商的交涉事宜,从而开始实行全面防范洋人、隔绝中外的闭关锁国政策。

挑战清朝封关政策,洋商驾船北上告御状就在乾隆闭关锁国的圣旨发布后不久,一起由英国东印度公司挑起的讼案,又进一步坚定了乾隆皇帝的决心,这就是轰动一时的“洪任辉事件”。

英国人洪任辉,原名詹姆士·弗林特,当时是东印度公司的一名翻译。1755年,在东印度公司的指示下,洪任辉带领商船前往宁波试航,希望扩大贸易范围,开辟新的贸易港。当他们抵达宁波港时,受到当地官员的热烈欢迎。更令他们惊喜的是,浙海关关税比粤海关低,各种杂费也比广州方面少很多。于是,在此后两年中,英国东印度公司屡屡绕开了粤海关,派船去宁波贸易,致使粤海关关税收入锐减。两广总督等官员急忙向乾隆上奏,希望禁止洋船前往宁波贸易。本就对外商没有好感的乾隆皇帝便通知浙海关把关税税率提高一倍,企图通过关税手段让洋商无利可图,使他们不再来宁波贸易。不料英国东印度公司仍不断派商船前往宁波贸易。颇感无奈的乾隆只好在1757年关闭了宁波等地的口岸,只留广州一口通商

英国东印度公司当然不愿就此罢休,指示洪任辉再往宁波试航,如达不到目的,就直接航行至天津,设法到乾隆的面前去告御状。乾隆二十二年(1757)六月,洪任辉率船携运大量枪炮军火等违禁品到达宁波,就增税之事与官员激烈争执,闽浙总督杨应琚亲赴宁波调处并奏报中央。十一月,乾隆帝裁示禁止英国商船进入宁波,由两广总督李侍尧传谕各国商人限于广州贸易,提高舟山、宁波、厦门关税一倍,强制起卸军火、帆具上岸。洪任辉粤海关再于1759年由广州出航,并向当地官员假称回国,实际却偷偷地直航宁波。不过,他们的行踪很快就被清朝官员发现,结果洪任辉的船在定海海域被清朝水师拦住,无法驶入宁波。无奈之下,洪任辉便按公司的指示,驾船来到天津。在天津,洪任辉通过行贿手段将一纸诉状送到直隶总督的手中,并由后者转呈乾隆皇帝御览。

此“状纸”内容长达七项,但主要有四点:第一,状告粤海关监督李永标纵容家人属吏敲诈勒索,征收陋规杂费68项,核银1000多两;第二,状告资元行老板黎光华,拖欠东印度公司货款5万多两;第三,状告广州官吏不循旧例接见洋人,致使家人属吏敲诈勒索;第四,保商制度弊病甚多,延误外国商船正常贸易的进行。

乾隆皇帝阅后,认为“事涉外夷,关系国体”,命给事中朝诠、福州将军新柱为钦差大臣赴广东会同两广总督李侍尧查办审讯。审理结果认为洪任辉不听浙江地方官的劝告,擅自赴天津告状,不但有辱天朝的尊严,而且怀疑他是“外借递呈之名,阴为试探之计”。

判决结果为:粤海关监督李永标被革职处分,海关陋规杂费一体废除,同时重申外国商船不可赴宁波贸易。洪任辉明知违反律例,不顾地方官多次警告,擅赴天津告状,判罚圈禁于澳门的前山寨,圈禁期满驱逐回国;代写诉状并呈状词的四川商人刘亚匾,以触犯讼棍教诱主唆、为外夷商谋砌款罪被处死;黎光华家产也公开拍卖抵债,洪任辉供称指使告状的徽州商人汪圣仪,与任辉交结、收受英国大班银一万三百八十两,按交结外国互相买卖借贷财物例治罪,但潜逃未获。

洪任辉本人被囚禁在澳门三年(1759年12月-1762年11月),刑满后被带到黄埔乘船遣送回英国,终身不得再返回中国。其实,东印度公司可以付一笔赎金,以免去洪任辉的刑期,但东印度公司并没有这么做,可见西方殖民者的险恶。不过,洪任辉在六年里(1760年至1766年)一共赚了8500英镑,其中2000英镑是为了补偿他受囚时所承受的“苦难”。而那位替洪任辉代写诉状的中国人,竟落了个被斩首示众的下场。

乾隆加大锁国力度,外国屡派使团交涉洪任辉事件发生后不久,乾隆感到要防止外商侵扰,除了将对外贸易限制于广州一地外,还必须加强对他们的管理与防范。1759年,朝廷又颁布了《防夷五事》,规定外商在广州必须住在指定的会馆中,并且不许在广州过冬,不得外出游玩,甚至还特别规定“番妇”不能随同前往;而中国商人不得向外商借款或受雇于外商,不得代外商打听商业行情。

在此后的近百年间,为了打破封闭的中国市场,欧洲诸国如沙俄、英国等国曾多次向中国派出使团,试图说服清朝皇帝改变闭关锁国的国策,但都无功而返。其中,1793年英国向中国派出的马戛尔尼使团,无疑是最著名的一次。

乾隆57年农历10月,英国商人波朗、亚免、质臣等来广州,奉国王乔治三世命向广东总督报告说:“因前年大皇帝万寿未申祝厘,今遣使臣马戛尔尼等将由天津入贡。”总督郭世勋转奏乾隆帝,乾隆帝谕“准其所请”。

1793年6月19日,使团船队抵达广州,之后马戛尔尼一行于8月抵达北京。9月14日(八月初十),乾隆帝正式接见使团,马戛尔尼代表英国政府向其提出了七个请求,要求签订正式条约:

1.派遣驻北京人员管理中英贸易。

2.允许英国商船至宁波、舟山及两广、天津地方收泊交易。

3.允许英国商人比照俄国之例在北京设一商馆以收贮发卖货物。

4.要求在舟山附近小海岛修建设施,作存货及商人居住。

5.允许选择广州城附近一处地方作英商居留地,并允许澳门英商自由出入广东。

6.允许英国商船出入广州与澳门水道并能减免货物课税。

7.允许英人传教至次年。

马加尔尼以书面列举请求,所有浙江、天津通商,京城设立货行,给予舟山小岛,另拨广州地方一处居住,减免广州、澳门往来各税,明定海关税则,俱不准行。马加尔尼提出开放宁波、舟山、天津等地为商埠,由于上述请求涉及割地免税,因此被清廷拒绝。

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清廷又将深受海外欢迎的茶叶作为禁止出口的货物之一,谕令皖、浙、闽三省巡抚,“严饬所属,广为出示晓谕,所有贩茶赴粤之商人,俱仍照旧例,令由内河过岭行走,永禁出洋贩运,偿有违禁私出海口者,一经掣获,将该商人治罪,并将茶叶入官。若不实力禁止,仍私运出洋,别经发觉,查明系由何处海口偷漏,除将守口员弁严参外,并将该巡抚惩处不贷。”

此外,诸如粮食、铁器、硝磺、金银等亦属禁止出口之列。特别是粮食,清廷控制极严,连船员食用也不准多带,每船只能依照人口多少与往返航期,每人一天以一升米为度。

在17世纪至19世纪世界性市场形成时期,西方经济学者无不认识到“只要输入王国的商品不超过输出,……显然不会使王国丧失什么”。大量的商品输出,不但可以刺激本国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改进生产工具,而且可以通过航海贸易直接换回大量金属货币,以增加国内商品的流通手段,不断地扩大再生产。这本来是对发展国计民生大有益处的美事,然而,对于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视作洪水猛兽的清王朝来说,却是绝对不可取的。它之所以对出海货种屡颁禁令,其原委盖出于此。

政策表现

清代,价廉物美的中国商品在世界市场上具有强大的竞争力,不用说那些饮誉遐途的传统商品,即是“内地贱菲无足轻重之物,载至番境,皆同珍贝,是以沿海居民,造作小巧技艺,以及女红针线,皆洋船行销,岁收诸岛银钱货物百十万入我中土”,故而只要政府大力支持航海贸易,不但能左右南洋市场,而且必能在国际关系上继续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清王朝却采取了背道而驰的政策。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廷以“江浙等省丝价日昂”,“不无私贩出洋之弊”为由,下令沿海各地严禁丝及丝织品出口,规定“侥有违例出洋,每丝一百斤发边卫充军;不及一百斤者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斤者栅号一月,杖一百,为从及船户知情不首告者,各减一等。船只货物尽入宫。其失察之文武各官,照失察米石出洋之例,分别议处”。同年,又规定,因为“绸缎等物总由丝觔所成,自应一体察禁”。这一愚蠢而苛刻的禁运政策实施五年后,“不特丝价依然昂贵,未见平减,且遇值蚕事收成稍薄,其价较前更昂”,于是被迫“开禁”但仍只许被批准出海之商船,各配搭土丝及二三蚕丝若干,限额出口,“而头蚕湖丝,绸匹等工页,仍严行查禁”,其绸缎纱罗及丝棉等项,照旧禁止气清廷禁止传统的丝绸出海,使“内地贩洋商船亦多停驾不开”,直接打击了民间航海贸易事业的正常发展。

直至15世纪末叶,中国远洋海船尚居世界航业界前茅。但从16世纪开始,在封建专制政权的人为压制下,中国出海船只在技术与质量上就走上了相对落后的道路。顺治十二年(1655年),清廷规定不许打造双檐大船。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开禁”时又规定,“如有打造双桅五百石以上违式船只出海者,不论官兵民人,俱发边卫充军。该管文武官员及地方甲长,同谋打造者,徒三年;明知打造不行举首者,官革职,兵民杖一百。”至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虽允许打造双榄船,但又限定“其梁头不得过一丈人尺,舵水人等不得过二十八名。其一丈六七尺梁头者,不得过二十四名”。若“其有梁头过限,并多带人数,诡名顶替,以及讯口盘查不实卖行者,罪名处分皆照渔船加一等“。此外,在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还曾规定,严禁“内地商人在外国打造船只气违者严加治罪”。这些清规戒律,使中国木帆船制造业发生了历史性的大逆转。而与之同期,西方的造船行业却在本国政府的全力支持与先进科技的推动下,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如西班牙,早在16世纪初就拥有1000艘欧洲标准的商船17世纪中叶以前的荷兰,被誉为“海上马车夫”的造船业跃占世界首位。而此后迅速崛起的英帝国,则更以其一支多得数不清的舰船队,在世界各大洋横冲直撞,锐意扩张。在船体结构方面,欧洲的“夹板船”,异军突起。这种船“用板两层”,“厚径尺,横木驾隔,必用铁板两旁夹之,船板上复用铜铅板遍铺”,其坚固程度比当时受掣于官方而无法发展的中国木船高出许多。同时在帆装设备方面,欧洲也融合了传统横帆与阿拉伯三角帆的优点,创造出既有强大采风驱动力,又能在各处风向下使用的“克拉维尔”帆,以后又制造出著名的飞箭式多檐大型远洋快速帆船。特别值得指出的是,18世纪中叶英国工业革命后,随着以钢铁为船壳,以蒸汽机为动力的轮船的问世,世界航海业揭开了划时代的新页。在这种东西方航海力量此消彼长的强烈对比下,尽管在鸦片战争前,中国的中小型传统术帆船在总数量与总吨位上仍有相当的实力,并与明代相比还有所发展,但是站在整个世界航运界来观察问题,这种“实力”或“发展”已成了“明日黄花”。在19世纪50年代的西方人心目中,中国帆船的构造与装备,再也不是几个世纪之前那种令人叹为观止的惊世杰作,而只能是“极为落后”的过时货色了。造船历来是航海的基础,清政府对造船业的种种禁令,无异于对航海业发展的釜底抽薪。

清王朝在限制航海工具的同时,还于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严禁中国出海商船携带武器。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又重申:“沿海各省出洋商船,炮械军器概行禁止携带,如地官不严查禁止,致商船仍行私带者,照失察鸟枪例罚俸一年。”雍正六年(1728年),虽有所放宽,但仍规定“鸟枪不得过八杆,腰刀不得过十把,弓箭不得过十副,火药不得过二十斤”。雍正八年(1730年)又放宽到每船带炮不得过二门,火药不得过三十斤。正当清王朝竟力禁限中国商船携带武器之时,欧洲各国的殖民主义海盗船队却在本国政府的全力支持下,以有组织的暴力向东方水域扑来。那些仅有“轻微的防卫的”中国帆船一旦在海上遇到以“火与剑”武装起来的西方舰船,除了束手待毙,坐遭行劫外,别无选择当因此,正如一位西方海盗船长消烈所供称的,连“一只帆船上的小艇都可以毫无困难地对它进行抢劫”。荷兰东印度公司董事会之所以能接二连三地公然#训令公司总督,“应用武力来加以防止”中国在南洋的航业优势,正在于看透了清政府作茧自缚政策的极端愚昧与腐败。由于中国的“和平”商船队在海洋上迭遭焚劫,清政府直到乾隆六十年(1795年)才如梦初醒,意识到“商船出洋携带炮位,原为海面御盗之用。不特各国来广贸易商船,未便禁止,即内地出口商船,概行不准携带炮位,倘通海面匪船行劫,临时不能抵御,岂有束手待毙之理?况在洋行劫者,不独内地匪徒,想各国夷匪亦有纠约为盗,携带炮位出没海洋,为行旅之害。而内地出洋商船无炮位抵御,该商好不保护货物,亦各爱情自命,若拘泥禁止,何以卫商旅而御盗劫?”接着,嘉庆七年(1802年)宣布允许“出海贸易船只”,“携带炮位”,但仍必须“分别梁头丈尺”以定多寡。清廷这些上谕颁发之期,中国沿海与南洋、东洋水域的制海权早就尽操于西方殖民舰队之手。严禁虽缓,但为时已晚,中国木帆船航业的萧条与挨打再也无法挽回。

海禁后果

清朝政府对外贸易的限制政策对于维护封建统治起过一定的作用,但在另一方面,却使中国失掉了对外贸易的主动性,使中国封建社会内部已经滋长起来的进步的手工业生产,得不到更进一步的发展。

妨碍了海外市场的扩展,抑制资本的原始积累,阻碍资本主义萌芽的滋长;使中国与世隔绝,没能及时与西方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发展生产力进行交流,使中国逐渐落后于世界潮流。

马克思在1853年为《纽约每日论坛报》写的《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一文中,接受了试图向中国推销其商品(特别是鸦片)的英国商人关于中国“闭关锁国”的观点。这一观点于20世纪50年代纳入了当时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写入了教科书。于是,在大多数大陆中国人头脑中形成了一个“常识”:明清时代“闭关锁国”,“闭关锁国”是造成中国历史上由先进转为落后,以至近代长期挨打的重要原因。就是有学者不同意这一观点也立即被主流意识形态淹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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