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学部

更新时间:2021-12-01 16:34

1905年12月6日,清政府设立学部,科举制度结束。1898年,康有为在《请开学校折》中建议清政府设立学部,统一管理全国教育。1905年,政务处又奏请清廷“行设立学部”,以统辖各省学堂,使全国学制划一整齐。同年12月6日,清政府决定设立学部,调任荣庆为学部尚书,由熙瑛补授左侍郎,严修署理右侍郎,协助尚书工作。学部一级共设官11人,学部之下设5司12科。学部成立后,各省改“学政”为“提学使司”,府、州、县设立“劝学所”,以作为地方教育的行政机关。清朝设立学部,标志我国历史上延续1000多年的科举制度结束和近代教育的开始。

学部简介

1905年清政府设立学部,科举制度结束。 1898年,康有为在《请开学校折》中建议清政府设立学部,统一管理全国教育。 1905年,政务处又奏请清廷『行设立学部』,以统辖各省学堂,使全国学制划一整齐。 同年,清政府决定设立学部,调任荣庆为学部尚书,由熙瑛补授左侍郎,严修署理右侍郎,协助尚书工作。 学部一级共设官11人,学部之下设5司12科。 学部成立后,各省改『学政』为『提学使司』,府、州、县设立『劝学所』,以作为地方教育的行政机关。 清朝设立学部,标志我国历史上延续1000多年的科举制度结束和近代教育的开始。

留学海外

1906年8月7日,清政府学部统计,中国留日学生已还13000余人,其中习速成者最多。学部通电各省停派赴日速成学生,并命迅即推广各项学堂。

26日,学部奏准嗣后京外派遣游学生,无论官费私费,皆应切实考验,性行纯谨,具有中学堂毕业程度,通习外国文字,能直入高等专门学堂者,方准出行。同时,奏准变通进士馆办法,拟派遣学员赴日本游学,进东京法政大学补修科、速成科学习,准其毕业回京时一律考验,并按章分别予以奖励

清赐举人

1906年10月29日,清政府分生陈锦涛等32人进士、举人出身。其中最优等9名:陈锦涛颜惠庆谢天保颜德庆施肇基、李方、徐景文、张煜全、胡栋朝给予进士出身。优等5名:田书年施肇祥、陈仲篪、王季点、廖世纶;中等18名:曾志沂、黎渊、李应泌、王鸿年胡振平、王荣树、路孝植、薛锡成、周宏业陈威权量、稽镜、富士英、陈耀西、罗会坦、傅汝勤、徐廷爵,均给予举人出身。

章程颁布

1907年3月8日,清政府经学部奏定,颁布《女学章程》,以启发女界知识、保存礼教两不相妨为宗旨。包括39条《女子师范学堂章程》和26条《女子小学堂章程》,规定师范科目为:修身、教育、国文、历史、地理、算术、格致、图画、家事、裁缝、手艺、音乐体操,学制4年;小学则分两等,亦4年毕业。与男子小学分别设立,不得相混。《女学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在全国通行,民国初年稍事修改后沿用。

五年教员

1907年3月25日,清廷批准下达学部关于官费留学生回国后必须担任五年专科学校教员的规定。规定:京外各衙门凡1907年所选派之出洋留学生及以前学务大臣暨部先后所派之官费留学生,将来毕业归国,皆须充当专门教员五年,以尽义务。年限未满之前,不得调用派充他项差使。

管理规则

1907年9月10日,清政府拟订管理在日留学生的规则。9月16日学部批准各省执行,该规则共10条,主要有:

一、留学生请假分为:在学堂暑假期内而请假回国者为通常请假;遇有父母死亡或病重时而请假回国者为特别请假。

二、学生于暑假期内得请假回国,各以其学堂之假期为限。但海陆军学生不在此例。

三、凡学生遇有父母死亡或病重时,得请假回国。其期限以路之远近,临时由留学生监督处酌定。

四、请假期限中如确有未了之事,须呈请本籍地方官或办理学务官员,用印文或电报通知留学生监督处。

学部奖励

1910年4月4日,清政府学部奏报清廷奖励出洋学习师范,归国效力的学生。该奏折指出,在高等以上学校为外国人同班听讲者为限,主要是因为中等学问宜在本国肄习,不必遽求之于海外,故未定有游学中等毕业之奖励。惟于咨选出洋游学并未限定资格,出洋以后入中等学校者甚多,其中学习师范者,毕业以后须回国效力义务,未能再入他项学校,而奖励遂所不及各省似此者颇不乏人。师资缺乏,师范人才自应特予鼓励而此项学生转以效力义务之故,不得奖励,似非持平之。

学部在奏折中提出:一、凡出洋学习寻常师范,及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部奏准限定游学资格以前出洋,入专为中国学生设立之长期师范班肄业者,毕业回国拟令尽义务五年,侯五年期满后均按照初级师范毕业,成绩优等予以奖励,其不尽义务者概不给奖。二、学习普通中学及中等实业,毕业以后即可升入高等各学校者,应仍俟高等专门或大学毕业后,再给奖励。

毕业年限

1910年6月3日,清政府学部奏准厘订实业学堂毕业年限:高等农业学堂仍4年毕业。高等商船学堂航海种原系5年半毕业,改为4年毕业,前3年教授讲堂功课,后一年派赴航舶实习;轮机科亦比照办理。中等农业学堂、初等农业学堂均3年毕业;初等商船学堂暂从缓办,其已设立者应即改为初等商业学堂。又奏准裁撤高等农业、商业学堂一年预科。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