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24 18:30
中国渔政古已有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制订的渔业法规中,对渔政管理作了规定,建立了各级渔政管理机构,配备了相应的人员和设施。渔政管理是遵照渔业法规对本国管辖范围内的渔业、渔业水域和水产资源进行的行政监督和管理。
中国的渔政管理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渔业设官,远在夏商之间。《周礼》有人之官,为天官之属,而掌捕鱼之事;《国语》谓之水虞;《礼记》又名渔师,皆专司渔政者。到明、清时期,渔政设施及渔业行政机构进一步完备。中华民国时期还颁布过包括渔政管理内容的《渔业法》(19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制订的渔业法规中,对渔政管理作了规定,建立了各级渔政管理机构,配备了相应的人员和设施。世界各渔业发达国家也十分重视渔政管理工作。日本1901年就制定了第一部《渔业法》,1951年制定了《水产资源保护法》,而且,还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渔业权”和“许可渔业”。
1979年12月25日〔79〕渔总(管)字第35号发布《渔政管理工作暂行条例》(2007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号》废止)
2021年11月8日,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发布。
渔政管理属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是国家对渔业实施监督和管理的重要行政管理行为,也是我国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但对渔政管理的概念至今尚未有一个统一的、完整的解释。一般认为,渔政管理是国家对渔业实施行政监督管理的简称,即渔业行政管理。根据目前我国对渔业实施监督管理的现状,对渔政管理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
广义上的渔政管理是国家领导和管理渔业的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指国家通过立法和执法手段,对渔业活动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此意义上的渔政管理,包含的国家对渔业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
狭义上的渔政管理指经法律授权的专门国家机关及有关机构,即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业管理机构,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根据渔业法规,对渔业活动实施的一系列的监督和管理活动。简单地讲,狭义上的渔政管理就是对渔业活动的行政执法活动。
渔政管理的性质是:渔政管理属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是国家渔业管理的组成部分。
渔政管理作为一种国家行政管理行为,既具有国家行政管理的一般特征,又具有技术性行政管理的行业特征。
渔政管理具有强制性,又具局限性。作为国家行政执法行为,渔政管理行为一经做出,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但渔政管理的法律效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即渔政管理行为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本管理者一方当事人对渔政行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国家司法机关有权对受案范围的渔政管理行为进行司法检查。渔政管理的法律效力最终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渔政管理在内容上既包括事先管理,也包括事后监督。事先管理的内容主要是渔业政策、法规及渔业管理措施的制定、渔业许可、渔业资源保护措施、对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等;事后监督主要是指对渔业违法行为的惩处,也称事后补救。
渔政管理具有艰巨性和复杂性,并受自然生态规律的制约,这是由渔业活动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
渔政管理既涉及到社会科学,也涉及自然科学,这一特性也是渔政管理兼具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的体现。
渔政管理的要素包括:管理者、管理对象和管理手段。
我国渔政管理的管理者是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中的渔政管理执法工作人员。
管理对象包括渔业生产者个人、渔业生产组织和其他渔业社会组织、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以及渔船、渔具等渔业生产资料和鱼、虾、蟹等渔业生产的产品等。
管理手段包括渔政船等渔政执法设施设备、渔政管理理论、渔业法律规范和管理制度、渔政管理的措施和方法等。
各国不尽相同。中国国家水产总局在1979年颁发的《渔政管理工作暂行条例》规定,渔政管理的中心任务是:保证国家渔业法规的贯彻执行;合理利用和保护、增殖水产资源;对内维护渔业生产的正常秩序;对外代表国家保护中国的渔业权益。渔政工作的具体职责是:①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贯彻执行;②对渔业资源状况和与资源相关的有关事项,向本级或上级水产行政领导部门提出建议;③负责渔业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④监督和检查国际渔业协定的执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渔政管理方面的涉外事宜;⑤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渔业生产纠纷;⑥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珍贵稀有水生动植物。
为了执行渔政管理的任务,许多国家均设有渔政管理机构。中国在国家渔业主管部门成立了渔政司,一些沿海主要省份也相继建立渔政管理机构,如江苏省的渔政处、福建省的渔政科等。
1966~1976年期间,渔政废弃,渔场秩序混乱。其后,渔政管理重新受到重视。从中央到地方以及各海区和内陆重点渔区,新建立或健全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并加强配备渔政专职管理人员和必要的渔政船。
自1980年起,中国的渔政管理最高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在东海、黄海、南海设有渔政分局。各省、市、自治区设相应的渔政管理机构,重点渔港设渔政管理站,一般渔港设渔港监督站,内陆重点水域设渔业管理委员会或渔政站。渔政管理机构配备渔政船,在海上和内陆水域执行渔政管理的任务。在国外,日本自上而下普遍设有渔政管理机构,美国、挪威等许多国家也都设有渔政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