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23 18:54
是由湖北省农业厅审核、湖北省民政厅批准,由湖北省农业科学院(湖北省蔬菜科学研究所)牵头组织湖北长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武汉鸿昊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蔬菜杂志社等单位发起,联合全省蔬菜产业近300家企事业单位组建的蔬菜行业协会。协会按照社团法人治理的结构,设协会理事会、协会秘书处协调会员的业务,为了加快我省蔬菜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强产学研各部门协作,提高蔬菜生产的组织程度和产业化经营水平,支持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本会宗旨:为会员、为政府、为社会服务,沟通企业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发展,使蔬菜产业可持续协调地发展。
二、本会使命:提升湖北省蔬菜生产的组织程度和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行业信息的交流,增强行业内资源的共享。
三、本会职能:汇聚、传播行业信息;开展行业服务,促进行业自律;在从事蔬菜生产、科研、教学、推广及加工、贸易的各环节以及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四、服务范围:
(一) 组织市场开拓、进行市场调研、发布市场信息、编辑蔬菜产业专业刊物;
(二) 进行行业调研、评估论证、培训、国内外考察、交流、合作、咨询、办展览展销会、产品推介、技术转让等;
(三) 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矛盾纠纷;
(四) 反映诉求,应对国际、国内贸易纠纷,就本行业产品在外地遭到不公正待遇开展维权。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采取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的申请,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诉讼;与政府联合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和进出口磋商机制,沟通信息,建立反倾销体系;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
(六) 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按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
(七) 协助政府进行市场管理 ,实行市场有序准入,参与行业价格制定,强化行业价格、产品、服务质量自律,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制止垄断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根据需要,合理布局,建立新的商品市场,完善区域蔬菜贸易体系;
(八)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会员企业与职工签定行业性集体合同;
(九)接受政府委托进行行业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和成果的评定,行检、行 评及考核等;
(十)参与制定、修改行业产品技术质量标准、行业发展改革规划、行业政策和产业政策,参与或受权举办有关听证会论证会,进行行业统计;报有关部门备案,开展行业评优评奖;出具产品原产地证明,进行行业区域合作;
(十一)参与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可行性的前期论证和对项目的技术监督;
(十二)组织申请行业内重大科技研发项目,发展自主知识产权;
(十三)对政府牵头和组织的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评选及其他企业产品评优提出意见;
(十四)监督行业、会员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各项生产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以及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
湖北省蔬菜协会标志说明:编钟造型为湖北地域标识,上书篆体“菜”字表蔬菜行业;编钟上的五个小圆圈代表蔬菜产业链的科教、生产、加工、供销、消费五个环节(也正好迎合五家发起单位),红色和圆形寓意热忱与合作。整幅标志图案寓示湖北蔬菜产业各方精诚合作,产业发展红红火火。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湖北省蔬菜协会,英文名称 HUBEI VEGETABLE ASSOCIATION (缩写:HBV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省内蔬菜产业有关的科研、技术推广、质检、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全省蔬菜产业的有关单位学习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自律,弘扬社会道德风尚,实施科教兴农的战略,维护会员和本行业的合法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为会员、为政府、为社会服务、沟通企业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蔬菜产业可持续协调发展,为我省早日实现蔬菜产业现代化、建设和谐湖北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农业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湖北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 武昌 南湖 瑶苑特一号 湖北省农业科学研究院内。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市场开拓、进行市场调研、发布市场信息、编辑蔬菜产业专业刊物;
(二) 进行行业调研、评估论证、培训、国内外考察、交流、合作、咨询、办展览展销会、产品推介、技术转让等;
(三) 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矛盾纠纷;
(四) 反映诉求,应对国际、国内贸易纠纷,就本行业产品在外地遭到不公正待遇开展维权。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采取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的申请,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诉讼;与政府联合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和进出口磋商机制,沟通信息,建立反倾销体系;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
(六) 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按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
(七) 协助政府进行市场管理 ,实行市场有序准入,参与行业价格制定,强化行业价格、产品、服务质量自律,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制止垄断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根据需要,合理布局,建立新的商品市场,完善区域蔬菜贸易体系;
(八) 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会员企业与职工签定行业性集体合同;
(九) 接受政府委托进行行业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和成果的评定,行检、行评及考核等;
(十) 参与制定、修改行业产品技术质量标准、行业发展改革规划、行业政策和产业政策,参与或受权举办有关听证会论证会,进行行业统计;报有关部门备案,开展行业评优评奖;出具产品原产地证明,进行行业区域合作;
(十一) 参与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可行性的前期论证和对项目的技术监督;
(十二) 组织申请行业内重大科技研发项目,发展自主知识产权;
(十三) 对政府牵头和组织的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评选及其他企业产品评优提出意见;
(十四) 监督行业、会员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各项生产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以及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只设单位会员。凡在本省依法成立从事有关蔬菜产业的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蔬菜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优先获得本会的刊物和其他的有关信息资料及享受本会可能给予的优惠待遇;
(五) 对本会工作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七) 对本会的工作和如何推动蔬菜产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因遇特殊情况一时无法缴纳会费和参与活动时,应及时向协会报告。经常务理事会讨论,会费可酌情缓交或部分减免或全免。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监事长、监事;
(二)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四)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 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 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会员会议每一年至少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会议。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 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聘任和解聘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办公室)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 报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长1名和监事2名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和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副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察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资料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会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人员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会人员、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经省农业厅同意后,在活动前7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省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北省蔬菜协会运作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湖北省蔬菜协会的运作管理,促进本协会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资委《规范行业协会运作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协会章程执行
1、协会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订、修订章程。
协会章程草案在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之前,应当将草案报送民政厅;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对章程修订草案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新章程核准备案的报告中予以特别说明。
2、协会因故不能按章程规定如期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应当提前30天向参会人员说明原因及延期的时间,并报告管理部门。
3、协会因故推迟换届的,应当告知全体会员,并向管理部门报告推迟原因和延期的时间,由协会报民政部批准。
4、担任协会副会长的成员单位应当为行业骨干企事业单位。
5、协会设立和调整内设机构,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及事关行业和会员利益的重要决策等需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选票的设计应当规范、明确。以通讯方式表决的事项,应当以表决人书面回复为准,不回复视为弃权。
协会业务管理
1、协会的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国家领导、省领导对协会工作的重要批示;协会重大业务活动;协会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安排等。
2、协会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应当使用登记注册的名称,未经同意,不得以拟邀请名义将有关单位或个人作为支持、协办单位或专家、特邀(聘)人员进行对外宣传。协会制作非公益性活动的宣传品和证书,不得带有国旗、国徽图案。
3、协会开展各种活动,应当符合协会章程,不得超出本协会业务范围,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违反有关财务规定滥发钱物。
4、协会应当加强对所办公开出版物及内部刊物的管理。未取得公开发行刊号的出版物,不得对外公开发行。内部刊物及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公开出版物,不得刊登广告。
协会财务和资产管理
1、协会财务管理工作在会长(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会长、秘书长)的领导和上级财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严格遵守省财经制度。协会应当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如实反映协会财务状况,建立健全审计稽核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协会财务工作应当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
2、协会应当按年度编制预算和决算,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3、协会业务活动的收费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省收费政策,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协会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协会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规定,用于协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
协会不得以财政资金开展对外借款和投资活动。
4、协会发生经济担保、资产抵押、资产风险等重大经济事项,应当及时报告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对可能引起资产流失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防范。
协会公文、印章管理和保密制度
1、协会应当制定人事、资产、财务、档案、保密、公文处理、证书印章使用、对外联络等内部管理制度。协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应当接受理事会监督。
2、协会应当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文件以及协会重要事项的档案管理。
3、协会对外行文,应当由协会会长或者会长委托的副会长、秘书长签发。
4、协会证照、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使用协会证照、印章应当经有签字权的协会负责人签字批准。
5、协会内部岗位薪酬标准和完成目标任务的奖惩办法及标准,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6、协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产业安全,严格保守会员单位的商业秘密。
1、 本办法由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开始执行。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