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务公所

更新时间:2022-04-17 14:51

湖南警务公所(Hunan police office),前身是湖南保卫局、湖南保甲团练总局等。

前身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主张变法维新的湖南按察使黄遵宪得到湖南巡抚陈宝箴等人的支持,在长沙筹建湖南保卫局,“戊戌政变”后。撤销保卫局,归属保甲局。光绪二十八年(1902),改为湖南保甲团练总局。

光绪三十一年(1905),改保甲团练总局为湖南警务总局,由臬司张鹤龄主持,用日本警官学校毕业的朱德裳、王文豹等为参议生。

机构

光绪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在全国改革官制,清政府民政部奏拟承认巡警道官制,将所有省原设巡警等局归并办理,专营全省巡警、消防、户籍、营缮、卫生事务,光绪皇帝很快批准了这个奏议。接着颁发了《巡警道官制并分课办事细则》。

光绪三十四年(1908),湖南省巡警道署设立,最高首脑称为“湖南巡警道”,正四品官。属湖南巡抚。巡警道下设警务公所,为全省警务的执行机构。

改警务总局为湖南警务公所,下设东、南、西、北、外南、外北及水陆洲等7个警务区、27个警务段,共有警务人员1071人。

警务公所作为巡警道的办事机构,按照清政府颁发的《巡警道官制并分课办事细则》的规定,在公所内分设4课(后改为科),每课设正副课长各1人,课员3至4人。这四课是:

一、总务。系警务公所的综合部门,负责承办机要、议订章程、考核属员、分配官警、编存文牍、收发经费、统计报告及巡警学堂各事项,

二、行政。属于业务部门,掌管行政警察、高等警察、国际警察事务,负责整饬风俗、保护治安、调查户籍,稽核道路工程及消防警察各事项,

三、司法。掌管司法警察,负责预审,探访、督捕、拘押及处理违警各事项,

四、卫生。掌管卫生警察,负责清道、防疫、检查食物、屠宰、考验医务医科及官立医院各事。

光绪三十一年(1905),省城设警务补习所,次年改为巡警教练所。光绪三十四年(1908),增设清查街市公所。宣统元年(1909),增设拘留所和消防所,全城警务人员增至1302人。

沿革

1911年辛亥革命成功后,参加焦达峰起义的湖南省城警务公所警士俞兆龙于是年11月任省城警务公所总监。1912年2月,省城警务公所改为湖南警察厅,不久又改为湖南省会警察厅

1926年7月,国民革命军北伐进入长沙。同年11月湖南省会警察厅改为长沙市公安局,局长彭灼。1931年1月,长沙市公安局改为湖南省会公安局。1937年6月,湖南省会公安局改为湖南省会警察局。1939年2月,恢复省会警察局。

抗日战争胜利后。1945年10月复建省会警察局,隶属湖南省保警处(警务处)。1949年8月5日湖南省会警察局长刘人爵率警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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