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6 17:37
湘潭县民政局共有干部职工79名,其中在职60名,退休14名,离岗5名,班子成员8名,党员41名,辖17个股室办局院所。
内设股室(9个):
(1)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工作人员(含驾驶员)6名。主要工作职责: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与机关日常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规划、计划和综合性文稿;组织协调民政工作情况督查和本部门先进单位、个人评比表彰活动;负责局机关督查督办、新闻宣传、政务信息、公文运转、提案建议办理;文书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接待、办公自动化、安全保卫和机关车辆安排维修、公务接待、印章管理、报刊发行等机关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
(2)政工人事股:设股长1名。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调配、考核、任免、奖惩、机构编制及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负责二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先进表彰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负责局机关劳资和人事统计工作;协助局党组抓好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党建工作、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等工作。
(3)计划财务股:设股长1名,工作人员2名。主要工作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民政事业财务工作的计划、预算,审核呈报有关财务各项报表,负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机关固定资产和财务工作;编制呈报民政事业统计报表,准确提供民政统计信息,管理会计档案和民政统计台帐;负责局机关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实施基本建设;组织实施单位物资采购制度。
(4)民间组织管理局和区划地名办:设局长1名,工作人员1名。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非法民间组织。
(5)优抚股:设股长1名,工作人员2名。主要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国家优抚、双拥工作法律法规及政策;主管现役军人(含武警)、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和烈军属的抚恤、优待、补助工作;负责复退军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等对象评残、提残审核、呈报工作;审核、呈报、褒扬革命烈士;指导光荣院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开展拥军优属和创建双拥模范县活动,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6)安置办:设主任1名,工作人员1名。主要工作职责: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含武警)移交地方的离退休人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协助人武部、公安部门接收军队移送人员;协调落实军队退休干部职工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置;负责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和开发使用;参与新兵的征集工作,做好城镇户口青年入伍资格审查。配合人民武装部做好预备役的登记工作;负责发放入伍青年的优待安置证。
(7)救灾救济股:设股长1名,工作人员2名。包含救灾救济和老区建设等业务。主要工作职责:核查、统计并呈报灾情,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和对政府的捐赠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负责老区建设项目的考察、立项、呈报工作,指导、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慈善工作。
(8)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设股长1名,工作人员4名,包含基层政权建设、殡葬改革、流乞救助等业务。主要工作职责: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县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办法并指导、监督实施、推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区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指导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推进殡葬改革。
(9)老龄办(副科级单位)设主任1名(局党组成员),副主任1名。主要工作职责:主管老龄工作,负责指导和推动老龄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指导和监督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指导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负责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和发放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费。
(10)慈善会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名。主要职责:主持慈善会办公室工作,贯彻执行《湘潭县慈善会章程》、《湘潭县慈善会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上级文件,定期向上级汇报;负责慈善会办公室中各项业务指导和监督实施;负责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慈善工作的协调;负责全县慈善捐赠数据的数据管理;负责慈善捐项的收缴和救助开支审核与管理。
下属事业机构(7个):
(10)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局(2005年升格为副科级单位):设局长1名,工作人员3名,2005年聘请低保员10名。包含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和大病医疗救助等业务。主要工作职责:宣传和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的工作方针和政策;负责社会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社会救助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配套救助政策;负责抓好城乡低保、城乡大病医疗救助、自然灾害救助、临时援助工作,并协调搞好医疗、教育、住房、残疾人救助,司法、就业、科技、援助和社会捐赠等工作。
(11)婚姻登记处:设主任1名,工作人员4名。包含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收养登记等业务。主要工作职责:执行《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负责结婚登记的受理、审查办理;负责办理可撤消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审查、处理;负责办理结婚、离婚证件的补领手续;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的网络信息化管理;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收养法律法规,指导儿童收养工作,承办国内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12)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办公室:设主任1名。主要工作职责: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宏观管理,指导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办企方向,促使福利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为企业服务,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的各项扶持政策,督促企业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减免税款;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申办考察、呈报和协调组织年检审工作;指导监督福利企业建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13)募委办:设主任1名。主要工作职责:组织指导发行社会福利彩票;指导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设立与管理;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指导、监督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1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设主任1名,工作人员1名。主要工作职责:认真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法规;负责填写投保人员的表、册、单、卡、证和管理好档案;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管理好保费,接受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检查、监督与审计;及时准确收取、存储保金,及时发放到期养老金;指导、监督基层农保工作;办理转、退保手续。
(15)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设所长1名,工作人员3名。主要工作职责:接收安置军队(含武警)移交的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提出、呈报基本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所属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工作经费;负责本所管理对象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管理对象开展经常性的有利于身心健康活动。
(16)光荣院:设院长1名,工作人员2名。主要工作职责:接收安置在乡复员退伍孤老;提出、拟定院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院有固定资产;负责管理使用工作经费;负责在院养老人员的管理工作;协调乡镇落实粮食供应、处理安葬问题;开展经常性有利于老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发展院办经济;开展寄养、繁荣社会福利事业;接收社会资助和捐赠;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维护工作。
办理老年人优待证
办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受理机构
湘潭县民政局老龄办
决定机构
湘潭县民政局
办理条件
凡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
申报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办理程序
1、审查:是否年满65周岁;
2、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告之不予办理的原因;
3、办证:填写当事人基本情况并发证。
监督检查
湘潭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
湘潭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
咨询渠道
责任追究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和《县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文件执法。
办公时间及
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季)
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季)
办公地址:湘潭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天易大道创业大厦内)
农村低保办理
办事依据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受理机构
湘潭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局
决定机构
湘潭县民政局
办理条件
持有我县农村居民户口,因年老体弱,没有劳动力或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主要劳动力劳动能力低下或生存条件恶劣,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县定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其他证件、证明;
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
2、村委会受理、调查、评议、公示(7天);
3、乡镇民政所复查、审核、公示(7天);
4、县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局复核、审批、公示(7天);
5、发放低保证
局长:汤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