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运都御史

更新时间:2023-08-30 19:07

漕运都御史,是”总督漕运兼巡抚凤阳等处都御史“的简称。明清两朝为强化漕运管理权,朝廷给漕运总督加“都御史”的官衔,赋予其弹劾官员的权力,确保高效指挥调度,以实现南北物资调配,保障漕运这一经济命脉发挥作用。

历史沿革

“总督漕运兼巡抚凤阳等处都御史”官职的沿革。

明太祖初得天下,漕东南粟于海,以营辽东。洪武五年(1372年),属靖海侯吴祯后卒,乃遣都督朱寿张赫领之。洪武二十年冬十月(1387年11月),享太庙,封朱寿为舳舻侯、张赫为航海侯。尝建漕运使寻罢。

明成祖始命平江伯陈瑄,治漕河内地赡北京。景泰二年(1451年)命都御史王竑总督治漕,与总兵参将同理其事,寻令淮扬庐凤四府、徐和滁三州属竑,并巡抚监督常盈仓,以淮为治所。至成化八年(1472年),改巡抚、总漕各设一员,成化九年(1473年)复旧。正德十三年(1518年),又各设总督、巡抚一员,正德十六年(1521年)复。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又改各设一员,嘉靖四十年(1561年)复。

巡抚,自永乐十九年(1421年)命吏部尚书蹇义,巡行南畿,考察官吏。至宣德五年(1430年),命刑部右侍郎曹弘巡抚。正统八年(1443年),又命工部右侍郎王永和巡抚,正统十三年(1448年)又命刑部右侍郎薛希琏、吏部尚书赵新,相继巡抚,然未奉漕命,故另列表首。

今详漕臣年表于后,其行实见于事纪,其勋德茂著者表为列传。若奉勅清理田地赈济饥民,并考察官吏,有事淮甸,不可以类附者,亦另列于后云。

历任都漕

明朝历任都御史明细表

【总督漕运兼巡抚凤阳等处】

职责品秩

明朝

明洪武,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职专纠劾百司。都御史为都察院长官,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朝廷纪宪之耳目。

据《明史‧职官志》载: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共一百余人,均为正七品。都察院内设经历司、司务厅、照磨所、司狱等机构。官在外而加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衔者,有总督、提督、巡抚、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等员。

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寺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十三道监察御史,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

清朝

据《清史稿‧职官志》载:沿袭明制,设都察院。天聪十年(1637年),谕曰:“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者,许直言无隐。”崇德元年(1636年),置承政、参政各官。崇德二年(1637年)定承政一人,左、右参政满、蒙、汉理事官各二人,后省。顺治元年(1644年),改为左都御史掌都察院事,满、汉各一人。左副都御史协理院事,各二人。汉左佥都御史一人,先用汉军,后参用汉人,乾隆十三年(1748年)省。外省督、抚,并以右系衔,即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为督、抚坐衔。乾隆十三年(1748年)停右都御史衔。

都察院左都御史,清初,满员为一品,汉员为二品。顺治十六年(1659年)并改二品。康熙六年(1667年)仍升满员为一品,九年并定正二品。雍正八(1730年)年升从一品。左副都御史,正三品,俱满、汉二人。其属除经历司、笔帖式外,有十五道掌印监察御史。左都御史掌察覈官常,参维纲纪。率科道官矢言职,率京畿道纠失检奸,并豫参朝廷大议。凡重辟,会刑部、大理寺定谳。祭祀、朝会、经筵、临雍,执法纠不如仪者。左副都御史佐之。十五道监察御史掌弹举官邪,敷陈治道,各覈本省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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