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14 13:09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漳委〔2011〕27号文),设立漳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加挂市版权局、市文物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机构,正处级。
(一)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原市文化与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局承担的职责,整合划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增加对动漫和网络游戏的市场监管及依法对动漫、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核等职责;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规定以及指导、管理文化综合执法的职责;
3、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增加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管理,推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职责;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
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职责;指导、监督全市“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2、加强对全市广播剧、电视剧(含动画片)的管理以及内容审查的职责;
3、加强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活动(以下简称“扫黄打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出版物市场的执法监管职责;
4、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职责;
5、加强版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的规范性文件。
(二)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平衡文化广电事业、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比例关系;推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负责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人才建设。
(三)研究拟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计划,协调产业发展及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管理文化市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并指导实施;拟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态势。负责指导、管理文化综合执法工作。
(五)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管理全市性社会文化活动。推动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领域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规划。指导、监管全市重点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基础设施建设。
(六)管理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的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艺术活动。
(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文物、博物馆发展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文物保护和博物馆(纪念馆)工作。协调全市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以及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八)管理对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交流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交流工作,研究、制定我市对外、对港澳台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交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办对外、对港澳台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交流项目的各项事务。
(九)负责全市出版物及印刷业的行政管理。负责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负责本区域内的报刊社、通讯社分支机构及记者站的监管,组织查处违规出版物、违法违规出版活动、新闻违法活动;依法管理计算机网络出版工作(除网络新闻外);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包括计算机软件),组织查处全市著作权纠纷案,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十)负责管理辖区内广播电影电视行业。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业务监管。负责对辖区内广播电影电视播出内容、信息网络传播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内容监管,负责加强对辖区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负责境内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及设施安装单位的管理。负责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广播电视频率和频道、发射功率的审核及管理。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
(十一)指导辖区内广播影视事业发展;负责规划并组织实施辖区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协调辖区重大广播影视宣传任务的落实。
(十二)承担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和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广电局及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相关机构设置,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11个内设机构和一个机关党委会、一个监察室:
(一)办公室
组织起草局重要文件、报告,协调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有关行政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文秘、保密、统计、信息、调研、提案议案、信访、宣传、计生、后勤、保卫、接待和会务的组织等工作;负责对外、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拟定机关
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年度预算、计划、拨款和决算工作,指导、协调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负责机关并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业的统计工作。
(三)法制科(审核审批科)
组织拟订全市文化艺术、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版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文化、广电、出版综合执法法制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治市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承担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县级“扫黄打非”工作。负责协调市一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相关政策咨询工作,负责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和建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四)视听传媒管理科
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播出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宣传业务的监管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媒体节目播放工作。负责境内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单位许可证的管理;指导、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使用管理工作。负责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负责违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和传播有害信息的查处工作;监管全市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业务;负责广播电视广告活动播出的指导和监管。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记者证的监管。
(五)社文非遗科(艺术科)
管理社会文化艺术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建设、开发利用;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和艺术活动;指导直属社会文化单位的业务建设;拟定闽南文化生态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申报、评审工作。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实施全国舞台精品工程;指导全市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协调、指导艺术科研和直属艺术单位业务建设;指导基层文化活动,指导民办艺术院团的艺术业务工作,推动各门类艺术发展。
(六)文化产业科
拟订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促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建设与发展;指导协调文化影视产业园区、基地等重点项目以及区域特色产业集群建设;负责国家、省、市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基地的申报、管理;督促重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项目实施;推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信息化建设。
(七)科技事业管理科
拟订全市广播影视及视听类新媒体的科技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构建全市广播影视领域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运行维护、技术检测和安全播出;负责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监管工作;负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频率频道的设立、调整、撤销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电影公共服务的规划和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市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八)新闻出版科(版权科)
负责对全市新闻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报纸、期刊、侨刊乡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驻地报刊记者站的监管;负责全市印刷业、出版物市场的监管;负责全市印刷行业、出版物行业、报刊、驻地记者站的年检工作;负责全市著作权管理工作。
(九)文化市场科
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依法负责对网吧、电子游戏、动漫、演出团体、歌舞娱乐场所、文化艺术品等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机构(含民办机构)进行监管。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安全防患的监管工作。
(十)文物管理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指导、监督考古发掘、文物保护维修项目、开发利用等业务;指导、监督全市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博物馆、纪念馆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协调出土文物移交博物馆收藏展示工作;引导民间文物的收藏、交流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科
负责干部的考核、奖惩、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承办干部任免、人员流动、调配及离退休手续,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及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所属艺术学校的教学教育管理;组织拟定实施本系统的人才建设规划,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会
负责市直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党群、党建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组织开展理论学习、作风建设等活动。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会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工勤编制3名。
局长:刘晖
2018年5月28日,入选中共福建省委文明办“福建省第十三届文明单位”拟表彰名单。
(一)关于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的职责分工和配合机制。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的市场监管及依法对动漫、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核;市科技局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科技局要加强沟通协作。
(二)原市文化与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局所属事业、企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