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26 16:09
煤安认证是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的简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对涉及矿山安全生产及矿工安全健康的产品(包括设备、材料、安全仪器仪表等)所采取的强制性管理制度。对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取得其安全标志后才能生产、销售,矿山才能采购、使用。
在中国《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暂行办法》安全技术体系中,对矿用设备进行认证,应是确保煤矿安全的重要一环。人们逐渐认识到,对矿用设备进行认证对煤矿带来的好处。国家经贸委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及《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等文件。这些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确定了产品管理的范围及具体的安全标志管理的细则,是安全标志管理方面较全的一个方法。上述措施确保了设备在井下的安全使用。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该委员会指导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国家煤炭工业局颁发的煤安技装字[2000]第15号文件决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司负责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及监察工作。该司的职能之一是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监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该司下设安全装备处(安全评审处),具体负责煤矿设备安全认证的管理工作,安全标志工作转由安全科技处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国家煤炭工业局在煤安全安技装字[2000]第15号文件中确定。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简称安标国家中心)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技术装备保障司的领导下,负责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具体认证工作。该办公室设有综合部、技术部、评审部、质检部、进口产品管理部和证件管理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1年3月22日颁布煤安监技装字[200l]第322号文件,即《关于煤矿矿用产品监测检验机构授权范围的通知》,该通知决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14个单位开展煤矿矿用产品监测检验工作。各监测检验机构暂按附件所列的授权范围开展工作,待国家局发布煤矿矿用产品监测检验管理办法后再行调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1年11月26日发布的煤安监政法字[2001]第108号文,即《关于发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再次确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和颁发工作。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标识和安全标志证书组成。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基本图形符号为MA,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基本图形符号为KA。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在设备外体明显位置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安全标志证书包含持证人、生产单位、产品规格型号、执行标准、安全标志编号、安全标志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安全标志只能在其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提出延续申请,经履行规定的合格程序后,可延续使用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产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标志,需经申请填写申请书、初审和合格登记、评审和发证几个步骤。
申请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申办安全标志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1)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②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经营场所、技术力量;
③主要管理者应了解煤矿安全相关法规;
④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
⑤有满足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⑥生产工艺先进、合理、可靠;
⑦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⑧具备成品生产(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
⑨其他有关条件。
(2)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①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
②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
③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当有省部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认可的鉴定或评审意见;
④其他有关条件。
(3)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向认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②产品生产标准(技术条件)、产品图纸、工艺流程图等技术文件;
③产品照片;
(4)其他有关资料。
初审、受理
安标国家中心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与申请人签订申办合同,予以受理。
技术审查、产品检验
安标国家中心对申请产品组织实施技术审查,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
现场评审
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生产能力、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清单
1. 国家安全生产抚顺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
2. 国家安全生产上海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
3. 国家安全生产重庆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
4. 国家安全生产北京矿山支护设备检测检验中心
5. 国家安全生产太原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
6. 国家安全生产唐山矿用泵检测检验中心
8. 国家安全生产北京矿山井巷设备与矿用油品检测检验中心
11. 国家安全生产长沙矿用安全仪器检测检验中心
12. 国家安全生产南阳防爆电气检测检验中心
13. 国家安全生产南京民用爆破器材检测检验中心
14. 国家安全生产徐州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中心
15. 国家安全生产洛阳矿山机械检测检验中心
16. 国家安全生产佳木斯防爆电气备检测检验中心
17. 国家安全生产西安勘探检测检验中心
18. 国家安全生产长沙矿山机电检测检验中心
19. 国家安全生产北京矿用起重运输设备检测检验中心
20. 国家安全生产郑州金属制品检测检验中心
发证
认证机构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其产品和包装上使用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规定的《安全标志标识》;向生产单位所在地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别备案,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予以公告。
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评审费用。
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有效期,依据产品标准和管理要求,一般为2年到5年。
认证机构对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的评审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