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15 17:38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已经2013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条规定没有将矿工职业危害保护和防治纳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3年1月24日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本报济南2013年2月27日讯 ,全省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贯会议在济南召开。会上,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黄玉治对《七条规定》进行了宣讲,各煤矿矿长签订了执行七条规定承诺书,副省长邓向阳出席会议并讲话。
邓向阳指出,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真正把《七条规定》落到实处,作为2013年煤矿执法监督的一个重点,对违反《七条规定》等违法行为,坚决责令停产整顿,依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不严格落实《七条规定》、敷衍应付,造成安全事故的矿长和煤炭企业负责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嘉 宾:国家安监总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黄毅
主 题: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7条规定
[嘉宾访谈]:2013年2月5日10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黄毅做客强国论坛,就《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7条规定》相关话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参与。
[黄毅]:非常感谢人民网及其网友长期以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借这个机会,也提前给大家拜个年,祝大家新春愉快、蛇年大吉。
[网友黑椒牛柳]:黄总好啊,又见面啦,请您给我们请介绍一下《规定》的出台背景,为何选在这个时间出台此项规定呢?
[黄毅]:煤炭是我们国家的主要能源,但是煤矿也是高危行业,因此,煤矿的安全生产始终是我们的重中之重。近些年来,在党和政府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推动下,煤矿安全生产的形势明显好转,2012年煤炭百万吨死亡率降到0.4以下,达到了世界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但是,我们国家煤矿的条件比较复杂,自然灾害比较严重,事故的风险依然比较大,所以,煤矿安全生产的形势依然严峻。我们通过分析近些年来煤矿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梳理出40多个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问题,对这些问题,我们进一步地归纳、提炼,最后确定了七个方面,依法作出硬性的规定,这就是《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出台的背景。我们力求通过这七条规定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强化煤矿的安全管理,切实维护矿工的生命安全,这也是我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也是550万煤矿职工的期盼。
[网友团团绿]:《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7条规定》的出台对于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方面有何现实意义?
[网友指甲油油油]:您觉得这个规定的出台有哪些意义吗?
[黄毅]:这七条规定的确定就是为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这也是制定七条规定的根本宗旨。因为我们的矿工是煤炭生产的实践主体,他们常年工作在千米井下,牺牲了应该享受的阳光和新鲜空气,而把光和热奉献给社会、奉献给人民,所以,他们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关爱和尊重。所以,作为一矿之长,应该把维护矿工的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职责,把矿工当成亲人、当成兄弟,关心他们的安全,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为他们撑起一片安全蓝天。所以,这七条规定对于维护矿工的生命健康权益具有着重大的意义。同时,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也有着重大的意义。
[网友雨朦胧 ]:《7条规定》与以往的大部分规定不同,只有7条200余字,请您介绍一下《规定》的7条是如何设置的,基于哪些考虑,有哪些特点?
[黄毅]:这七条规定作为总局令是文字最少的一部,它的特点主要有四条:第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这七条规定非常鲜明地体现了它的根本宗旨,就是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就是要防范、遏制煤矿的各类事故,减少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矿工的生命健康权益,这就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第二,依法依规、言之有据。这七条规定,每一条都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违反了就要进行处罚,包括按上限处罚,也是有法律依据的。第三,突出重点、切中要害。这七个方面,都是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要素、突出问题,抓住了这些突出问题,落实这七项规定,就能有效地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第四,简明扼要、耳熟能详。七条规定,文字不多,但是,抓住了要害。虽然这些规定过去都有,但是,散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当中,许多矿长并不熟悉。这次通过《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把应该做的、必须做的,规定的非常清楚,便于记忆,便于操作。所以,《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颁布之后,广大矿长非常拥护,一致认为,这七条是每一个矿长都应该做的,而且是能够做到的,只要做到了,就能有效地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纷纷表示要认真地贯彻执行。
[网友流浪的加菲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2013年2月10日之前,无证或证件失效的非法生产有多少?造成了哪些严重后果?
[黄毅]: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煤矿生产必须要取得六证,即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经营执照、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缺少任何一个证,都是非法生产。2003年至2013年2月,由于证照不全或者过期失效非法生产导致的特别重大事故26起,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量的43%。所以,《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第一条就明确要求必须证照齐全,严禁证照不全或者失效非法生产。
[网友奔跑的蚊子]:第二条规定,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超层越界为啥不可以?啥是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啊?
[黄毅]:《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必须在批准的区域内进行采矿活动,不允许超层越界。2003年至2013年2月,由于超层越界而导致的特别重大事故就有18起,占同类事故的30%。比较典型的就是2012年四川攀枝花市的肖家湾煤矿,就是由于超层越界、盗采煤炭而导致了特别重大的瓦斯爆炸事故,教训非常惨痛。因为往往在超层越界的区域内进行采煤,它没有可靠的通风系统、排水系统、检测系统,而且也没有正规的开采方式,往往是采取违法的一些行为,采用一些已经取缔的开采方式进行冒险作业,非常容易导致事故,所以,《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明确地提出严禁超层越界开采。另外,也要求必须在批准的区域内正规开采,所谓正规开采,就是必须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采用长臂式采煤方式或者机械化作业,禁止采用巷道式开采或者空顶作业,所谓巷道式开采就是比较原始落后的采煤方法,没有支护,非常危险,是明令取缔的。
[网友奔跑的蚊子]:通风系统在采矿工作中有何严格的规定?什么样的通风系统是合格的?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会带来什么问题?
[黄毅]:完整可靠的通风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先决条件,因为只有通风可靠,才能保证井下人员需要的新鲜空气,才能排除井下的有害气体,才能调节井下的温度。2003年至2013年2月,煤矿发生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其中有93%都是由于通风系统不完善造成的,特别是无风、微风、循环风,容易导致瓦斯的积聚,达到一定的浓度,遇到明火,就会导致瓦斯爆炸。所以,确保井下通风系统的可靠,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个关键的要素。如果通风系统出了问题,等于一个人停止呼吸,是必须把握的一个关键环节。
[网友伊甸之东]:井下瓦斯抽采依靠什么设备?如何监测瓦斯超标?当瓦斯超标后矿工应如何安全撤离?
[黄毅]:我们国家瓦斯灾害比较严重,有一半以上的煤矿都是高瓦斯矿井,还有一些煤矿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就是比高瓦斯还严重。瓦斯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2003年至2013年2月,全国发生的特别重大瓦斯事故44起,占同期特大事故总量的72%。瓦斯事故包括爆炸事故、窒息事故、燃烧事故、突出事故,所以,加强瓦斯的防治,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在这方面,我们制定了12字方针,就是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特别强调要抽采瓦斯达标,也就是说,要通过抽采使瓦斯变废为宝,瓦斯本身是一个清洁能源,和天然气是一样的,所以,提前把它抽出来,而且作为清洁能源使用,这是一举两得的事。另外,我国关于瓦斯监测监控的技术已经很完备,井下只要认真地去安装使用,确保监控设备的有效,就可以有效地防范瓦斯事故的发生。再有,井下的瓦斯一旦超出规定的界线,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绝不允许冒险作业。所以,《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里面明确地提出严禁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网友舞动的微风]:七台河井下透水事故源于跃层开采、未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请您介绍一下井下探放水规定有哪些要求?如何鉴别防隔水煤柱?
[黄毅]:我们国家煤矿的水患也是比较严重的,所以,煤矿的安全规程里面专门有一章就是对煤矿的防水作出严格的规定,特别明确要求相邻煤矿的分界处必须要保留防隔水煤柱,而且制定了探放水的规定和措施,对于存在水患的煤矿必须实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落实探放水的各项措施。井下的水患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废弃矿井的老塘水,二是奥陶纪石灰层的地下水。所以,煤矿必须掌握地下水文地质的情况,针对水患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有效的探放水的措施。尤其禁止开采防隔水煤柱。2003年至2013年2月,煤矿发生的特大透水事故占同期事故总量的15%,特别是由于采空区老塘水酿成的特大事故占89%。所以,《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明确规定必须落实探放水的各项措施。2013年1月至2月,我们和中石油勘探部门签定协议,采用先进的探测技术,对水患严重的矿区进行全面水文地质的勘测,进一步了解水患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采取防治措施。
[网友忽闪闪]:“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这个如何保证呢,安监总局会随时去查吗?
[黄毅]:由于井下存在着瓦斯等有害气体,所以,凡是入井的机电设备都必须取得安全标志,必须具有阻燃、防爆的功能。还有,煤矿使用的各种提升运输设备必须完好,不能带病运转,也不能超载超限。因为这些设备不仅关系煤矿的正常生产,而且也关系矿工的生命安全。2003年至2013年2月,煤矿井下发生的机电运输特别重大事故就有18起,占同期事故总量的30%,特别是井下斜井的提升设备,有的不完好,防范措施不完善,或者超载运输而导致的事故时有发生。为此,《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专门对井下机电设备和所有的提升设备作出明确的规定。
[网友糖果乐园]: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请具体阐释一下。
[黄毅]:这一条实际上是对井下作业人员在岗尽责作出的明确规定。首先是要求矿长必须下井带班,这也是国务院23号文件所作出的明确规定。只有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才能有效地处置现场发生的安全隐患,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其次就是对所有的下井人员都要进行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只有这样才能自觉地执行煤矿的安全规程,才能及时地排查治理隐患,才能在作业当中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所伤害。许多煤矿的事故,原因都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法劳动纪律而造成的。2003年至2013年2月,煤矿发生的61起特别重大事故,其中有41起都存在无证上岗的问题。由此看来,抓好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要素。
[网友超级灯泡]:《规定》出台后,总局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使《规定》能够真正落实到每一位矿长,从而切实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
[黄毅]:为了确保《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贯彻实施,我们准备采取以下措施:第一,集中发放、当面承诺。2013年2月10日以后,我们要以省为单位,把所有的矿长分批集中到省会,由总局、煤监局领导成员当面向矿长发放《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并当场签订承诺书。第二,集中培训、现场考核。就是要集中一天的时间,由总局、煤监局和省局的领导同志,宣讲《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然后,现场考核,考核结果要作为今后矿长任职的参考依据。第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让《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尽人皆知,并动员全社会进行监督。同时,在煤矿矿长中,开展“保护矿工生命 矿长守规尽责”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四,加强监督、严格执法。要求安全监管监察系统要把贯彻实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总局、煤监局适当时机要组织专项的督查,督促指导各地煤矿认真贯彻执行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网友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这矿井的7条规定是否属于过去的教训总结,外国在矿井管理方面有什么可借鉴的吗?假如出现矿难,矿长或矿领导先于矿工逃离现场呢,如何处理?
[黄毅]:这七条规定确实是过去相关的法规规程当中都有过的,也是事故教训的总结,可以说是用血的代价换来的。所以,血的教训不能再去用血的代价去验证。据我所知,国外在矿井管理方面,也都有类似的严格规定,而且,违反规定的处罚更严厉。我们这七条也总结借鉴了国外的一些经验教训。如果出现矿难,发生了矿长先于矿工逃离现场的情形,必须要依法惩处。因为相关的法规规程明确规定,矿领导不执行下井带班的制度,没与矿工同上同下,就是失职、擅离职守,必须追究责任。在这方面,有过被严厉问责的例子,所以,也希望各位矿长引以为戒。
[网友当仁丕让]:看这些规定很好,可关键是落实,相信能够卓有成效。
[网友优雅的猪]:看这些规定很好,可关键是落实。如何确保这些规定能被实实在在的执行呢?
[黄毅]:这位网友提的问题可谓是一针见血。再好的规定,如果不落实,也是废纸一张。所以,关键就是要把七条规定真正落到实处,成为每一个矿长的行为规范。下一步,我们重点也是抓落实。只有落实了,才是真水平、真本事。当然,落实好七条规定,需要强化矿长的责任意识,真正做到履职尽责、言而守信。同时,也需要广大矿工的自觉参与。再有就是需要全社会的监督。如果大家都高度关注和重视煤矿的安全生产,相信这七条会落到实处。如果落实了,煤矿的安全生产形势一定会实现根本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