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8 17:33
版权页是出版物的版权标志,也是版本的记录页,一般位于书名页的背面、封三或书末。在版权页中,按规定应记录书名、著译者、出版者、印刷者、发行者、版次、印次、开本、印张、印数、字数、出版年月、版权期、书号、定价等及其他有关说明事项。它的重要内容应以说明和保障版权的文字为主,如:“有著作权,不准翻印”、“版权所有,翻印必究”、“请勿翻印”等字句。版权页是供读者了解图书的出版情况,也是文献著录的重要信息源之一。尤其随着文献工作标准化事业的发展,在版编目(CIP)的推行,版权页的记录内容也将有所增加,例如分类号、主题词以及反映该书的款目等。这样,版权页就将成为著录的主要信息源了。
出版者:对图书的编辑、出版和发行负责的机构或组织。
图书在版编目数据:在图书出版过程中编制,并印制在图书上的书日数据。
主书名页
扉页:提供图书的书名、作者、出版者,位于主书名页的正面,即单数页码面。
书名:书名包括正书名、并列书名及其他书名信息。正书名的编排必须醒目。
作者:作者名称采用全称。翻译书应包括原作者的译名。多作者时,在扉页列载主要作者,全部作者可在主书名页后加页列载。
出版者:出版者名称采用全称.并标出其所在地(名称已表明所在地者可不另标)。
版本记录页:提供图书的版权说明、图书在版编目数据和版本记录。位于主书名页的背面,即双数页码面。
版权说明:经作者或版权所有者授权出版的作品,可标注版权符号,并注明版权所有者的姓名及首次出版年份。排印在版本记录页的上部位置。
图书在版编目数据: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的选取及编排格式执行GB/T12451的有关规定。排印在版本记录页的中部位置。
版本记录:提供图书在版编目数据未包含的出版责任人记录、出版发行者说明、载体形态记录、印刷发行记录。排印在版本记录页的下部位置。
出版责任人记录:责任编辑、装帧设计、责任校对和其他有关责任人。
出版发行者说明:出版者、排版印刷和装订者、发行者名称均采用全称。出版者名下注明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也可加注电话号码、电子信箱或因特网网址。
载体形态记录:参照GB/T788列载图书成品幅面尺寸。列载印张数、字数。列载附件的类型和数量,如“附光盘1张”。
印刷发行记录:列载第1版、本版、本次印刷的时间。列载印数。列载定价。
附书名页
附书名页列载丛书、多卷书、翻译书、多语种书、会议录等的信息。
丛书:列载丛书名、丛书主编。
多卷书:列载多卷书的总书名、总卷数、主编或主要作者。
翻译书:列载翻译书的原作书名、作者、出版者的原文,出版地、出版年及原版次,原版权说明,原作的ISBN。
多语种书:列载多语种书的第二种语种及其他语种的书名、作者、出版者。
会议录:列载会议名称、届次、日期、地点、组织者。
附书名页的信息一般列载于双数页码面,与扉页相对。必要时,可以使用附书名页单数页码面,或增加附书名页。
不设附书名页时,附书名页的书名信息需列载于扉页上。
日本于1722年为取缔猥亵图书新颁法令,即有出版图书要刊印作者姓名和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文,为日本图书之有版权页的由来。在欧洲,15世纪末意大利已出现将书名和作者姓名印在图书首页的做法。1710年英国女王安妮颁布的版权法令(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版权法),正式规定出版图书必须登记注册。其后丹麦(1741)、法国(1793)和其他一些国家,也相继制订类似的版权法令。美国1909年的版权法令,还规定公开出版的图书应印上版权符号┘。这一作法后来为1952年在日内瓦签订的《世界版权公约》所沿用。该公约规定参约国作者的著作,应于醒目处印有版权符号┘以及版权所有人姓氏和初版年份,才能在其他参约国享有版权保护。
中国图书的版权页(亦称牌记、墨围)早在南宋中叶就产生,如眉山程氏刊印的《京都事略》一书后有“眉山程舍人宅刊印,已申上司不许覆板”,是迄今为止被发现的世界上最早印在书上的保护版权文字。而具备现代意义的版权页出现在本世纪初,至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若以发展的眼光对现代版权页的内容和形式稍作分析,看出版权保护的曲折历史,也能感受到每一时代的政治文化气氛和书籍装帧艺术的魅力。
现代版权页的出现,鲁迅先生说:“中国现行之版权页,仿自日本,实为彼国维新呈报于诸侯爪牙之余痕……”1901年前后,上海的作新社图书局在日本印刷了许多书拿到国内发行,这些书都采用了日本的版权页格式,对书名、作者、出版者、印刷者等项目都有详细记载,受其影响,国内各出版社纷纷仿行,广智书局1902年出版的《欧洲十九世纪史》和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日本明治学制沿革史》的版权页,是初期的代表作。版权页上印有“版权所存翻印必究”字样,标志着版权保护意识的兴起。如果说这只是在形式上沿袭他人的话,那么严复著《英文汉诂》的版权页(亦有可能是书名页)则是自觉保护版权的例证,最后一行为“All Rights Reserved”(拥有全部权利),还贴有“侯官严氏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字样的版权证。严复当时影响颇大,他的著译自然是畅销书,这种形式的版权页的出现也是保护出版社利益和作者利益的必然。
1906年《大清印刷物专律》有明文规定:“凡印刷人不论印刷何种物件,务须于印刷物体上明白印明印刷人姓名,及印刷所在”,这一专律在本质上是为了控制思想言论,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现代版权页的发展有推波助澜之功。
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著作权法,1930年又有出版法,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书籍或其他出版品,应于其末幅记载发行人之姓名、住所,发行年月、发行所及印刷所之名称及所在地”,1937年修正出版法第十八条又增加著作人姓名这一项。这些法律使现代版权页在著录项目上日趋完备,版权页内容也进入定型时期,而从形式上看,则显得五花八门,各具特色。从这种多姿多彩中,也能明显看出版权页上的各个项目也不是随意地堆积排列,而是经过一番设计的。大多谈中国现代书籍装帧艺术史的,多侧重封面版式等的设计,很少有人注意到这一角落,笔者认为现代的编辑和出版家在这方面作了可贵的探索。邵洵美先后办过金屋书店和时代图书公司,所出书十分讲究,姜德明先生在《余时书话》中称他是“一位热衷于书刊艺术的实践家”;巴金先生主办的文化生活出版社所出各书,都有他细心设计的功劳,似受法国书籍装帧风格的影响,版权页内容丰富,但多而不乱,有疏朗之味,与其封面设计气韵相通。鲁迅先生在装帧艺术上的造诣已为世人公认,从他对版权页的设计亦可稍窥其功力。譬如《北平笺谱》的版权页,他和郑振铎先生商讨数次,可见《鲁迅全集》《书信》中(1933.9.29;1933.11.3;1934.3.3;1934.3.13)的记录,出《十竹斋笺谱》时,“我想返回另出新样,于书之最前面加一页,大写书名,再用小字写明借书人及刻工等等,如所谓‘牌子’之状,亦殊别致也。”鲁迅先生从书的内容出发,对中国传统装帧艺术加以吸收提炼,从而形成有古朴之风的中国古籍版权页新样式。
版权页在形式上各行其是,但在版本记录和版权保护上都有共同之处,如对初版再版的时间等项目都有明确记录,还特别强调“版权所有”“有著作权不准翻印”,可见版权保护至少在形式上已形成一一种共识。现代出版家在版权保护上也很有分寸,如赵家壁先生主编的《中国新文学大系》,其中第一集是胡适编选的《建设理论集》,有蔡元培总序,胡适写的导言,因此反映在书名页背面的版权页上,除有“一九三五、八、三十付排一九三五、十、十五初版”,以及“NO. 35”(可能是良友版图书编号)外,在花边方框里印有“总序导言版权所有不准翻印”,其他九集版权页上只印有“导言版权所有不准翻印”,可谓泾渭分明,前辈出版家的这种实事求是的精神,堪称后世典范。值得一提的是,《大系》中由鲁迅、洪升、郁达夫、茅盾编选的四集的版权页下端还印有“中央宣传委员会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审查证审字第××××号”,在郑伯奇编选的小说三集版权页上则有“本书选材已送审通过导言因奉审查会八月五日通告免审”,而此书1935年6月10日付排,同年8月15日初版,从中可见国民党政府对这些倾向性很明显的作家的扼制,也可见出版家在下面紧锣密鼓地安排策划。
一些作者为了保护版权也采取了一些措施,版权页上也存留着相关的迹象,如著作权印花,严复的《英文汉诂》版权页上有,鲁迅先生的著译的版权页上也有,是盖有鲁迅二字阴文印章的印证,在致赵家璧、李小峰、孙用的信中均有提及。他采取此法也是事出有因,“上海真是流氓世界,我的收入,几乎被不知道什么人的选本和翻版剥削完了。然而什么法子也没有。不过目前于生活还不受影响,将来也许要弄到随时卖稿吃饭。”由于当时的著作权法保护力度不够,作家的这些措施在翻版盗印浊流前也显得势单力薄。鲁迅在与郑振铎合作印制《北平笺谱》时,因为书印后印版存放在纸铺,为保证他们的出版物的质量,也想了一些办法。“所以第一次我们所监制者,应加以识别。或序跋等等上不刻名,而用墨书,或后附一纸,由我们签名为记(样式另拟附上),此后即不负责。此非意在制造‘新古董’,实因鉴于自己看了翻版之《芥子园》而恨及创始之王氏兄弟,不欲自蹈其覆辙也。”唐弢先生在《晦庵书话》中称其所得一本即有鲁迅、郑振铎两人的亲笔签名。也有为了广泛传播而声明放弃版权的,如叶伯和《诗歌集》(1920年5月初版)在1922年5月再版的版权页上印有醒目的“不禁转载”;鲁迅先生1936年7月印行的《凯绥·珂勒惠支版画选集》初版(仅印103册)版权页上有八字“有人翻印,功德无量”,这也似乎是对当时翻版盗印的恶劣风气的一种讽刺。
1949年2月解放军进入北平以后,新中国的第一个全国性的出版机构——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委员会在北平成立。它沿用延安解放社和新华书店的名义出书,版权页极为简略,只有书名、作者、出版发行者和出版年月及定价,与传统的版权页相比,删略了“版权所有”等字样。新中国成立后,虽未颁布著作权法,但也采取了一些保护措施。1950年9月,全国出版工作会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中有尊重著作权和出版权的规定,还指明“在版权上,对于初版、再版的时间、印数、著者、译者的姓名及译本的原名称等等,均应作忠实的记载”。解放前成立的一些大出版社在50年代初所出图书的版权页开始有转化的趋势。如中华书局的图书,仍保留有“有著作权不得翻印”,格式无大的变化,但基本上无装饰,而且在版权页下方出现一行有关总目编号和印数的记载。
1951年以后,有关部门派胡愈之、周建人等组织制定著作权法,1955年草拟出《出版物的著作权保护条例》,因形势变化、未获通过。再加上1956年的公私合营,1957年的整风反右,以及后来批判资产阶级法权等的冲击,著作权的保护已基本止步不前。反映在版权页上,就是“版权所有”等标志性的文字销声匿迹,这也是以后几十年版权页的基本样式,以横排最为常见,记录内容清晰明了,设计也比较简单。而台湾地区出版的图书基本沿用二三十年代版权页的范式,但也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新增添了不少内容。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颁发《关于图书杂志版本记录的规定》,1954年将其修订为《关于图书版本记录的规定》,1972年再作修订,规定版本记录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即书名(或图片名);著作者(或绘制者)、编辑者、翻译者的姓名(或笔名、单位名称);出版者、印刷者和发行者的名称;出版年月、版次、印次、印数;统一书号、定价。而翻译书籍,应加载原作者的国籍;原书名、原著作者名及原出版者名称的原文;所据译本的出版年月及版次。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方便销售和图书发行管理,1988年1月起所有图书都使用中国标准书号(GB5795-86),代替统一书号。1990年国家标准《图书在版编目数据》(GB12451-90)规定版权页上端应排印图书在版编目数据(CIP),该数据由图书在版编目标题(黑体)、著录数据、检索数据、其他附记四大段组成。1991年又有规定,从当年9月1日起在版权页上须加注出版社重新登记号,即“(地区)新登字×××号”。否则视为非法出版物,这同“书刊出版营业许可证出×××号”,有异曲同工之处。
1991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正式施行,1992年7月1日中国分别参加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组织,这两个公约分别于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在我国生效。
国内一些出版社的图书,如作家出版社开始在图书的版权页上印有“作家版图书,版权所有,盗印必究”字样,但绝大部分图书还没有在版权页上加印著作权所有的标志(据说有关部门正着手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出版社和作者在以其他相关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参加国际性的版权组织,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因此翻译出版外国作品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电子工业出版社1994年版《汤姆·斯旺C++编程秘诀》的版权页上有记载:“本书英文版由美国Sams Publishing出版,中文版于1994年8月由Macmillan Publishing授权电子工业出版社在中国独家出版。未经出版者书面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复制或抄袭本书内容。”这段文字既说明此书是合法的授权出版,又强调中文版版权的不可侵犯,可谓源清本正。
版本记录不太完善
前辈出版家赵家璧在80年代就四川人民出版社重版师陀《结婚》,在版权页上仅印“1982年4月第一版”一行字,而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这种不交待初版本的出版年月和出版地(《结婚》,1947年6月上海晨光出版公司初版),有可能使青年读者误认为是作者新出的作品,并说一本书的生命史应记录在版权页上,“所以国外的版权页,初版本、修订本、移交另一出版社的新版本或纸面本,样样都作说明……这样做的好处,一则尊重出版的历史,二则对文学史研究者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看来这些都是小事,但也同如何尊重历史,如何保护著作权都是不无关系的。”10多年过去,眼下许多出版社在重印解放前著作时,版权页上仍无此记载,甚至前言、后记中也无说明。
通讯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交待不清。
出版社应当在这方面做些细致的工作,从而方便读者、出版社、印刷厂、发行者四者之间的相互联系。台湾的一些版权页和国内一些出版社(如金盾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的版权页,值得仿效借鉴。
版权页的位置和设计
国内图书版权页大都居无定所,或在正书名页背面,或在正文后的某一页,或在封底,翻检查找不太方便;而国外图书版权页印在正书名页的背面,两者相互呼应,成为一体。按照国家标准GB12450-90《图书书名页》采用国际标准ISO1086-87《图书书名页》的规定,版权页应排在主书名页背面。既然有国际国内标准可以参照,为什么不让版权页安家落户呢?版权页作为书籍整体的一部分,它应该是美的,而有的出版社因图书价格调整在版权页上粘贴涂改,损害了版权页的美感和版权页的严肃性。
版次印数的残缺
据来自出版社的解释,版权页上不标印数是为了防止不法书商的盗版,因为出版社推出销路较好的图书,一些不法书商往往先看印数,如果首次印数不多,无法立刻使图书市场饱和,他们就抢时间发排盗印,赶在出版社第二次印刷前占领书市。但不注明版次印数却带来了一些不良后果,首先是使管理部门掌握图书的有关数据不够完备,给管理带来混乱;其次是有可能会给作者带来潜在的侵权后果,假如某书明明出版10万册。出版社向作者虚报印数称只有5万册,作者的权益就受到明显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