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23 16:48
牧业税是农业税的组成部分。以牧区、半牧区从事牧业生产,有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征税范围主要是牛、马、骆驼、山羊、绵羊5种牲畜。征税依据各地不尽统一,有的按纳税人的畜牧总收益计征;有的按每年6月末的实有存栏头数计征。采用差别比例税率。为了贯彻国家在牧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有关政策,促进牧业生产的发展,规定有减免税优惠。对以农业为主的纳税单位与个人只征农业税不征牧业税;对以牧业为主的地区,只征牧业税,不征农业税。习惯上称之为“征一不征二”。
中国对牧区、半牧半农区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畜牧业收入或拥有的牧畜头数所征收的一种税。征税办法由各有关省、市、区根据牧业轻于农业、合理负担、因地制宜等政策精神,具体制定。课税对象主要是马、牛(包括犏牛、牦牛)、骆驼、绵羊、山羊等5种牧畜。在牧业合作化以前,一般实行有免征额的累进税制和有起征点的比例税制;牧业合作化以后,一般实行比例税制。牧业税以征收实物为主,少数地区征收货币。对兼营农牧业的,按主业征税。凡牧业收入比重大的,征收牧业税;凡农业收入比重大或农牧业收入差不多的,征收农业税。牧业税也有减税和免税的规定。
牧业税是国家对牧业区、半农半牧业区牧养牲畜,从事畜牧生产,有畜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畜牧业是农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部门。由于中国征收牧业税的地区大多为少数民族聚居的边远地区,地域辽阔,各地牧业生产发展水平不同,加上地势、气候、水、草原等自然条件和风俗习惯等的差异,因此对畜牧业征税较之对农业征税有较大的灵活性,中央对牧业税只作政策性指导,没有制定具体的征税办法。具体的征税办法是由有关的省、自治区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牧业税的课税对象
牧业税的课税对象是指征收牧业税的牲畜品种,即放牧的牲畜。包括大牲畜中的马、牛、骆驼和小牲畜中的绵羊、山羊等五种牲畜。
我国征收牧业税的范围有“四区四省”。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的牧业区和半牧业区。多数省、自治区只对牧区、半农半牧区征收牧业税,对农区或城镇居民饲养少量牲畜不征收牧业税。也有的地区对农牧业兼营单位或半农半牧区,只按主业征税,即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只征农业税,不征牧业税;以牧业生产为主,征收牧业税,不征农业税,习惯上称之为“征一不征二”。
1990年时有两种税率:
大体有三种做法:一是纯比例税率,按应税牲畜头数及其金额依率计征,二是有起征点的比例税率,规定一个起征点,对超过起征点的,按金额依率计征;三是有免征额的比例税率,规定一个免征额,对扣除免征额的部分依率计征。
按牲畜种类规定固定的征收额,如宁夏规定,每只绵羊每年征税0.4元,每只山羊每年征税0.2元等。
依各地区不同的自然情况和本身经济发展的情况给予不定期的减免,如西藏1959~1962年和 1980~1984 年两度全部免征牧业税;内蒙古1980~1984年免征牧业税;陕西省1980年起免征牧业税4年;新疆1980年起减征牧业税44%;四川省阿坝藏族自治州1980年起四年减税一半等。
根据受灾程度的大小,给予不同的减免。如内蒙古规定:因灾死亡牧畜5~10%的,减税40%;因灾死亡牧畜11~20%的,减税70%;因灾死亡牧畜21%以上的,全部免征。③贫穷减免,也称“社会减免”,即对生产、生活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牧业税原来多是根据国需民有的原则征收实物,如内蒙古、新疆曾以征收活畜为主,西藏和青海曾以征收羊毛为主,四川曾以征收酥油为主,甘肃和陕西两省的牧业税一向征收货币。80年代以来,各自治区和省的牧业税逐步改征货币。
1.按纳税人的畜牧业总收入(不扣除成本费用)计征。总收入包括出售征税牧畜和皮、毛、肉、奶等畜产品收入,以及自用和分配给牧民的牧畜和畜产品的价值。
2.按牧畜头数计税。一般按当年6月末实有牧畜头数减去免税头数(如未成年的幼畜等),作为牧业税的计税依据。对不同种类的牧畜,有的分别确定税率计征,有的统一折合成绵羊计征。在一个省、自治区内用一个计税标准。如1990年甘肃、四川以畜牧业总收入为计税标准;内蒙古以牧畜头数作为计税标准;新疆则规定对能计算牧业总收入的纳税人,以上年畜牧业总收入作为本年的计税标准,对难以计算牧业总收入的纳税人,以当年6月末的实有牧畜头数作为计税标准。
纳税人应当于取得畜牧业收入之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牧业税的减免是比较多的,各地在征收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都做了具体规定,大体有三类。即普遍性减免、灾害减免、社会减免。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结合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省行政区域内饲养牛、马、骆驼、驴、绵羊、山羊的单位和个人为牧业税纳税义务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牧业税。本条所称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畜牧业生产、养殖,有牧业收入的国有牧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团体、寺庙等。本条所称个人,是指所有从事畜牧业生产、养殖,有牧业收入的承包经营户、联营户、个体专业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牧业税按应税牲畜上年末的实际存栏数从量定额征收。
第四条 牧业税附加统一按牧业税正税的20%征收。对国有牧场以及有畜牧业收入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团体、寺庙等单位,不征收牧业税附加。
第五条 对农牧区烈士家属、残废军人、五保户以及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牧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六条 牧业税的减免程序:个人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签注意见,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单位减免税,由纳税单位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核,报上级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牧业税每年征收一次。具体征收时间由县(市、区)征收机关确定。
第八条 牧业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牧业税一律征收货币。
第九条 牧业税征收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1.有利于民族团结。中国的牧区和半农半牧区,主要是在内蒙古、新疆、西藏、宁夏四个自治区和青海、甘肃、四川三省的民族自治州内。牧业税的制度和办法,征收与减免,都要遵守民族团结的原则。
2.有利于牧业生产的发展。畜牧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活的牧畜,它受气候、水、草等自然条件的制约极大,容易遭受自然灾害的袭击。各地对未成年的幼畜免税,对遭受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给予较多的减免照顾等,都是旨在恢复生产和发展经济。
国家对牧区一向执行轻税政策,以利于发展牧区经济,改善牧民生活。税率一般只有2~3%,有的执行增产不增税的稳定负担政策,有的还在某些年度内全部免征牧业税。④合理负担。实行牧畜和收入多的多负担,牧畜和收入少的少负担,使纳税人的负担公平合理。⑤因地制宜。各牧区民族不同,生产和生活方式各异,牧业税征收办法全国不作统一规定,由自治区或有关省或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依照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⑥对农业区和半农半牧区作为家庭副业经营的畜牧业生产收入,不征收牧业税。有的地方明确规定,在半农半牧区,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纳税人,只征农业税不征牧业税,以牧业生产为主的纳税人,只征牧业税,不征农业税。习惯上叫“征一不征二”。 一般为牧养的马、牛、骆驼、绵羊、山羊。宁夏回族自治区只对牧养的绵羊、山羊征税,其他牧畜不征税。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表决决定,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我国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因此农业税免征的同时农业税、牧业税和处烟叶税以外的农业特产税也同时开始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