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纸工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特种纸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3-11-29 14:19

造纸工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特种纸委员会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由政府组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造纸工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特种纸委员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造纸工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直接领导下的行业性专业组织,是有关特种纸方面的企业家和科技工作者的群众团体。是造纸工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造纸工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特种纸委员会(以下简称特种纸委员会)的宗旨是:促进特种纸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加快特种纸技术的现代化。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特种纸委员会完成下列任务

1.在企业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

2.组织领导特种纸方面的学术及技术交流,组织技术协作。

3.邀请专家、学者和有经验的同志讲学,办培训班、组织国内外有关展览和技术考察活动。

4.提出与特种纸专业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掌握行业发展动态,搞好行业市场调查。建立特种纸行业信息网和数据库,编辑特种纸有关资料、刊物,为企业正确地进行决策提供依据。

5.开展信息反馈、技术咨询、企业诊断和技术改造等多种技术服务。

6.积极参与制定、修订特种纸行业各类标准的工作。

7.为国内外厂商进行技术合作和合资经营牵线搭桥。

8.根据需要,开展其他各项有利于提高特种纸水平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是从事特种纸生产企业同意特种纸委员会工作条例,向特种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特种纸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会批准后即成为特种纸委员会会员单位,另外,根据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与特种纸有关的单位,亦可提出申请,其批准程序与上述相同。

第五条 会员单位的代表者,应为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其他负责人,若人事变动,应及时将人员变更情况通知特种纸委员会。

第六条 对与本专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包括已离退休者),经特种纸委员会同意可以作为本委员会特邀个人会员。

第七条 对与本专业有关的外国和港台地区厂家,经特种纸委员会同意可以作为特种纸委员会海外会员。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特种纸委员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3.有权参加特种纸委员会组织的学术交流和技术经贸活动及获得有关资料。

4.有权要求特种纸委员会帮助组织技术协作。

第九条 义务

1.遵守特种纸委员会条例。

2.执行特种纸委员会的决议和委托的工作。

3.受特种纸委员会的委托,派出人员参加有关单位的技术协作。

4.按时交纳会费,会费在每年第四季度内(10月—12月)交清,无故拖欠者,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章 机构

第十条 特种纸委员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特种纸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常务委员会议或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能是:

1.讨论和修改特种纸委员会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

2.审议和批准特种纸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及活动方案。

3.按民主程序选举和产生特种纸委员会领导成员。

4.审议批准特种纸委员会新成员。

5.审议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6.常务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会议决议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到会代表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8人,秘书长1人,常务委员若干人,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协商推选产生,秘书长人选由主任提名,经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为了便于活动,特种纸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工作人员3~4人,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并负责与各副主任委员及常务委员单位的工作联络。

第十四条 特种纸委员会的挂靠单位一般为当任的主任委员单位。秘书处设在挂靠单位。

第十五条 根据特种纸委员会的发展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会批准同意,可设立专业组。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报造纸工业生产力促进中心核准备案。

第六章 活动经费

第十七条 本特种纸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有以下来源:

1.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2.接收有关单位对部分专项活动的赞助费。

3.挂靠单位对日常工作费用给予一定补贴。

4.其他收入。

经费的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单位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经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造纸工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案,其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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