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02 23:01
“猎狐2015”是”天网”行动的一个专项行动,由公安部牵头开展。作为2015年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一项重要工作,行动重点缉捕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和腐败案件重要涉案人。
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猎狐2015”专项行动部署会。根据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公安部决定从2015年4月1日起组织开展“猎狐2015”专项行动,公安部将积极会同中央组织部、最高法、最高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治理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入境证照、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等专项行动。
公安部强调,要在“猎狐2014”专项行动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深挖发现逃犯行踪,并通过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地钳制逃犯的境外活动能力,挤压其生存空间。
2015年3月31日下午,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猎狐2015”专项行动部署会。
2015年4月1日起,公安部将组织开展“猎狐2015”专项行动。同时,公安部将积极会同中央组织部等部门,联合开展治理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入境证照、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等专项行动。
具体而言,适时在重点国家开展集中缉捕,充分发挥法律政策的感召作用开展劝返工作;坚持追逃、追赃两手都要狠,尽最大努力收缴外流的赃款赃物。
为此,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完善“一人一档”、“一案一策”的基础上,深挖发现逃犯行踪,并通过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地钳制逃犯的境外活动能力、挤压其生存空间。同时,要主动与相关国家和地区执法机构协商,建立、巩固并不断拓展合作渠道。
四种追逃方式劝返最高效
据公安部经侦局一处处长杨书文介绍,过去追逃的工作模式一般是,中国主动将逃犯的信息传送到逃犯潜逃的国家和地区,等待对方开展进一步工作,工作形态相对静止。但是这些年,追逃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动走出去”。比如在猎狐2014中,公安部先后派出70多个行动组。
中国海外追逃一般有四种方式,最主要的是引渡,此外还有引渡的三种替代手段:遣返、异地追诉、劝返。在与我国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引渡是海外追逃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截至今年7月底,中国已与38个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其中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而没有引渡条约时,可以援引多边公约来开展引渡合作。不过,国际引渡合作面临很多限制,比如政治犯罪例外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等。
遣返通常是以违反移民法规为由,将经济犯罪嫌疑人作为非法移民遣返回国。而异地追诉是引渡的另一种替代手段,由中国主管机关向逃犯躲藏地国家的司法机关提供该逃犯触犯该外国法律的犯罪证据,由该外国司法机关依据本国法律对其实行缉捕和追诉。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特大贪污案逃犯的追逃过程中,异地追诉就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对而言,劝返是一种比较高效的手段。黄风说,引渡、遣返、异地追诉等形式,其处理时间长、手续繁琐,而且也面临限制。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案发后潜逃新加坡。2007年2月,云南省公安机关专案组赴新加坡,在胡星居住的酒店咖啡厅与胡进行面谈,最终胡星自愿回国接受审判。
除了和嫌疑人潜逃国合作之外,中国也和国际刑警组织密切合作。海外追逃时,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要犯通报,红色通缉令最接近于“国际逮捕令”。国际刑警组织成员中心局接到红色通缉令后,可对通报人员实施定位、拘捕,并按照本国相关法律协助进行国际引渡。
国际追赃法律机制不够顺畅
最高检方面介绍,国际追赃是开展国际反腐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近年来腐败犯罪分子携款潜逃出境,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实施资金跨境转移现象增多的情况,我国不断深化国际司法合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国际追赃方面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追赃法律机制制度不顺畅。各国法律及司法制度甚至社会制度的差异性,导致在对涉案资产的认定、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认可以及利益分享等方面的理解、规定和处置不一致,增加了涉案资产追缴和返还的难度。
其次,专业人员比较缺乏。境外追赃的知识性、专业性和国际性都较强,对追赃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高,不仅要熟悉本国法律制度、追赃诉讼程序,还要研究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追赃的民事、刑事程序,熟悉刑事司法协助或者国际司法合作的业务。目前,我国这方面的专业人员数量还比较少。
再次,个案谈判时间长,执法成本高。针对个案资产追缴返还问题,中国与相关国家之间一般要经过多轮谈判和复杂的司法程序,其中还涉及利益分享问题,不仅耗时较长,也会加大执法司法成本。
另外,对于已经发生转换的腐败资产,可能还面临有的国家不愿意配合返还的问题。
探索逃匿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今年最高检将继续开展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行动,清理在逃涉案人员,全面掌握相关信息,及时办理网上追逃等缉控措施。
最高检方面称,今年最高检将实行潜逃境外案件逐级备案报告制度,推动建立在逃犯罪嫌疑人数据库和追逃信息网,规劝犯罪嫌疑人回国投案自首,推动建立追逃追赃工作信息沟通、情况交换、协作配合机制。
同时,在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方面,最高检将积极利用多边、双边国际公约、条约和执法合作机制等司法协助平台,加强与一些重点国家的磋商,拟定追逃追赃名单,开展国际司法协作。
此外,最高检积极探索启动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全面收集证实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公安部表示,“猎狐2015”专项行动的重点任务是压存量、控增量、追逃追赃并重,要坚持缉捕、劝返两手都要硬,追逃、追赃两手都要狠,尽最大努力收缴外流的赃款赃物。
2015年,公安机关继续对危害国家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予以打击,特别是与腐败相关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重点抓捕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
此外,对于像涉嫌制售假币、合同诈骗、职务侵占、虚开增值税发票以及资本市场上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予以高度关注和打击。
2014年7月至12月底,公安部开展“猎狐2014”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抓获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680名,成为我国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形象标志。
2015年3月28日下午,按照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在中国外交部和驻老挝使馆大力支持下,公安部派出的联合缉捕工作组将潜逃老挝的天津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原局长庞顺喜、天津港保税区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安慧民成功押解回国。
2015年3月28日下午,潜逃至乌干达的吴某夫妇开展境外缉捕,并缉拿归案。2013年中旬,由于生意失败,吴某夫妇债台高筑。为了翻本,两人又回老家拆借到一笔资金,请了一个团队做网店,但生意依然没有起色。到了2013年下旬,讨债的人陆续上门,夫妻俩只得恶意透支信用卡支付高利贷。目前,吴某夫妇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已由法院开庭审理。
2015年05月15日,“猎狐2015”专项行动一个半月以来,已从32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外逃人员150名,其中,潜逃10年以上的外逃人员8名,案件涉案总价值超过千万元以上的外逃人员44名;还成功从意大利、希腊、保加利亚分别引渡犯罪嫌疑人3名。
在这150人中,最引人注意的是潜逃境外14年、中国外逃百人“红色通缉令”的首名落网人员戴学民。戴学民原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因涉嫌贪污于2001年潜逃出境并“漂白”身份。中国警方获得戴学民于近期持外国护照潜回国内的线索后,于4月25日将其缉捕归案。
此外,广东公安机关强化防逃控逃,成功缉捕外逃人员25名;江苏公安机关缉捕、劝返“两手抓”,从加拿大等地缉捕外逃人员20名;浙江公安机关狠抓基础工作,成功从希腊、保加利亚等此前遣返难度较大的欧洲国家引渡回外逃人员。
截止2015年5月31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抓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214名 其中缉捕136名(含引渡3名),劝返78名;属于涉贪腐案件的人员27名,专项行动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战果。
2015年6月21日6时许,公安部“猎狐2015”赴境外缉捕工作组将近期抓获的6名境外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从印尼押解回国。其中,有3人为被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的逃犯。这是“猎狐2015”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中国警方首次赴印尼展开集中缉捕行动。6月22日,甘肃警方在公安部协助下,成功从印度尼西亚抓获在逃境外8年之久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傅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