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6 21:07
王佐(1126年-1191年),字宣子,号敬斋,南宋越州山阴禹会乡广陵里(今浙江绍兴华舍街道东南一带)人。南宋官员。
宋高宗绍兴十八年(1148),22岁的王佐中戊辰科状元(18岁的朱熹系同榜第五甲第九十人),授承事郎签书平江军节度判官,未及赴任,召为秘书省校书郎。时秦桧(1090-1155)之子秦熺提举秘书省,众人纷纷趋附,唯独王佐未尝妄交一语,曾语同舍曰:”唐三馆故事,丞相与赤县尉均为学士,安得妄自屈哉“。二十五年(1155)十月,秦桧死,王佐为秘书郎,领右司郎。不久,被台臣评罢。
绍兴二十九年(1159)二月,王佐守起居郎,四月,出知湖南永州。三十二年(1162)闰二月,王佐知吉州(今江西吉安)。六月,宋孝宗即位,宋高宗以太上皇移居德寿宫。
孝宗隆兴元年(1163)十月三日,诏“知吉州王佐曾任起居郎,治郡有声,可除直宝文阁”。十二月,经张浚荐举,任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兼权户部侍郎。隆兴二年(1164)九月,汤思退都督江淮军马。十月一日,诏王佐充都督府参谋官。闰十一月一日,知宣州(今安徽宣城)。
孝宗乾道元年(1165)六月十八日,知宣州王佐言:“本州岛自五月七日至二十六日,雨如倾注,山发洪,被水之人阙食者众。欲将见管常平粜米钱八万余贯循环作本,差官收籴米斛赈济。”从之。十月,王佐知行都建康府(今南京)。有妖人朱端明挟左道结军士以图谋不轨,王佐查知其阴谋,坐于帐中,捕为首者斩之,流其徒数人,余皆不问。乾道二年(1166)九月六日,因属下上元知县李允升坐贿,诏“左朝奉大夫、知建康军府王佐特追两官勒停,建昌军居住”。
乾道六年(1170)六月十四日,诏“新权发遣扬州王佐除直宝文阁”。七月,王佐二度权户部侍郎。十月,王佐任宗正少卿兼权户部侍郎。
淳熙四年(1177),王佐徙知潭州(今长沙)。淳熙六年(1179),茶民陈峒在柳州起事,旬日有众数千,彬、道、连、永等州及桂阳军皆震动。三月,集英殿修撰知潭州王佐请发荆鄂精兵三千,诏以本路兵进讨,命王佐节制。六月,帝曰:“王佐以帅臣亲入贼巢,擒捕诛剿,与向来捕贼不同,书生中不易得也”,诏以“忠劳备著”,拜显谟阁待制。时辛弃疾平江西寇,王佐平湖南寇,刘焞平广西寇,皆处置得宜,论功惟允。辛弃疾作有《满江红·贺王帅宣子平湖南寇》。
淳熙六年(1179)秋,王佐第三度拜户部侍郎,知首都临安府(今杭州)逾三年。 尝因夜值召对, 孝宗出御书《三都赋序》以赐。淳熙九年(1182),王佐进权工部尚书,再进权户部尚书。知淳熙十一年(1184)贡举。
淳熙十四年(1187)王佐辞官还乡,侍奉老父数载。光宗绍熙二年(1191)二月,王佐病卒,赠银青光禄大夫。葬于山阴县天乐乡竺里峰(今称竹林尖)之原,朱熹为其祠题额“忠孝”。三年后,陆游应其孙王宿之请撰《尚书王公墓志铭》。
绍熙五年(1194)二月,宋光宗敕赞“户部尚书佐:豪杰之才,公辅之器;对策大廷,状元及第;柱石当朝,模范后世。”
王佐属琅琊王氏,系书圣王羲之(303-361)三十一世孙。出仕后,居绍兴府城小江桥北张神殿旁,后人曾在其遗址立碑亭,碑曰:“宋大儒徽国朱文公应制科榜状元王佐故里,绍兴知府张立。”后称“文庄公祠”,供奉遗像,由仁里、蛏浦两族春秋致祭(因蛏浦为王公衮派,与仁里派王佐同母所生)。王佐所著《太乙秘书》流传至今。
王佐之父王俊彦,字应求,号省斋,享年91岁(1102-1192)。绍兴五年(1135)汪应辰榜进士,绍兴十四年(1144),出使与金和谈得成,高宗大加封赏,官至特进(一品),越国公。
王佐之弟王公衮,字吉老,号补斋,绍兴二十四年(1154)张孝祥榜进士,官至直秘阁待制,两浙提点刑狱,提举常平茶盐事。
王俊彦居官后期在山阴县仁里(今绍兴杨汛桥镇仁里王村)修建别墅,颐养天年。王佐亦常长居,承欢膝下。王佐62岁时(1187),其继母及次子克常(34岁)先后病亡,王佐辞官归里。王佐于绍熙二年(1191)卒,其父于次年亡。《嘉泰会稽志》记:“王俊彦墓附王佐墓”。
据《绍兴市志》,王佐是越州升格为绍兴府(1131-1912,领会稽、山阴、萧山、诸暨、余姚、上虞、嵊县、新昌八县)后的第一位状元,也是绍兴府历史上27位状元(其中文状元15人,武科12人)中最年轻的一位。
清代有知南康府王家谟(1783-1854),字辰谷。其身不满六尺,所任必际其实,变通权宜。曾领万民日夜捕蝗,得获丰稔。乾隆降诏励之。年老乞归,百姓挽留,后殁于任所。
民国烈士王秉璋(1884 -1917),名其恒,字伯常,仁里王氏第二十三世,大通学堂陈列其事迹。1911年辛亥光复,任浙江敢死队(队长蒋介石)第五支队长攻占巡抚衙门。民国六年(1917)护法军兴,随前浙江都督蒋尊簋赴宁波谋浙江独立,甫上岸为侦骑所害。
南宋赵葵《行营杂录》载: 丰有俊,字宅之,四明人。登青楼偶见一少女,非常面熟,疑是故人之女。酒罢诘之,果然如此,丰曰:“某坐间不敢问,且各寝,必有以处汝”。丰与京尹友好,次日便告以此事,因其仅有钱百千,欲再借二百千嫁之。京尹赞赏其高谊,即接少女入府,并备下丰厚妆奁,选择良士作其夫婿。这位京尹,就是王宣子。
明朱希召《宋历科状元录》卷五:王俊彦过狱司前,见美妇供囚饭,扣其由,则以冤告。教授怜之,与主刑者言,获脱罪。其夫感德,欲以妻纳之为妾。教授见妇入室,即避居他处,夜起写诗“不杂人间种,恐遭天上殃”云云,令妻叶氏遣之。
绍兴二十七年(1157)十月,王佐母亲的坟墓被盗掘,遗骸弃于荒野。经过一番明察暗访,查出是无赖嵇泗德所为。按照《宋刑统》,“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然而绍兴府却给嵇泗德判了轻刑。王公衮不胜悲愤,便诱醉狱卒,结果了嵇泗德的性命。王佐当时是吏部员外郎,请求纳职为弟赎罪。
宋高宗下诏让给事中杨椿、中书舍人张孝祥等人合议此案。杨、张认为:血亲复仇乃是自然正义的表现,但是,如果任由复仇行为肆行,则天下将陷入“冤冤相报何时了”的死循环。故而,需要国家立法控制私人暴力,由法律来实施正义。王佐、王公衮抓获嵇泗德,没有杀他,而是将贼人交给法庭。王公衮之所以最后杀了嵇泗德,是因为法律没有替他受辱的母亲讨回公道。看着掘墓戮尸的贼人逍遥法外,为人子者又如何心安于人世间。因此,王公衮杀嵇泗德,合乎自然正义,也不违背国家立法的精神。张孝祥等提出司法建议:“公衮杀掘冢法应死之人,为无罪;纳官赎弟佐之请,当不许;故纵失刑有司之罚,宜如律“。宋高宗诏:“给舍议是。”
宋孝宗乾道年间,王公衮为“敕令所删定官”。一日,孝宗召王公衮入对,对左右说:“这位,便是当年手斩发冢盗的王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