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君师

更新时间:2024-04-25 14:15

王君师,男,汉族,1965年2月生,山东莒县人,在职大学学历, 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3年8月开除)。曾任山东省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人物履历

1991.03—1992.04 临沂电大办公室副主任(副科级)

1992.04—1995.07 临沂市(地区)交通信息处副主任

1995.07—1997.04 临沂市交通信息处副主任兼台湾事务科科长

1997.04—1999.07 临沂市交通委政策法规科科长

1999.07—2001.09 临沂市交通委兰山交管处主任(兰山交通分局局长)

2001.09—2004.07 临沂市交通投资公司副经理(其间:2002.05—2004.07主持临沂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工作)

2004.07—2007.05 临沂市运输管理处主任

2007.05—2008.01 临沂市公路局局长、党委副书记

2008.01—2009.06 临沂市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9.06—2010.01 临沂市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0.01—2011.08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1.08—2013.02 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

2013.02—2015.12 临沂市政府党组成员、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2015.12—2016.04 临沂市政府党组成员、平邑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2016.04—2016.11 临沂市政府党组成员、平邑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6.11—2016.12 平邑县委书记、县长、县委党校校长

2016.12—2018.12 平邑县委书记、县委党校校长

2018.12—2020.06 临沂市兰山区委书记、区委党校校长

2020.06—2021.04 临沂市兰山区委书记、区委党校校长、一级调研员

2021.04—2021.05 临沂市政府党组成员

2021.05— 临沂市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

2022.02— 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3年2月13日,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君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双开处分

2023年8月,经山东省委批准,山东省纪委监委对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君师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君师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出入私人会所、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背组织原则,跑官要官,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定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为亲属谋取私利;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家风不正、家教不严;丧失纪法底线,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项目推进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君师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君师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临沂市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逮捕决定

2023年9月,山东省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君师(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王君师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3年11月,山东省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君师(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枣庄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君师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君师利用担任临沂市公路局党委书记、局长,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平邑县县长、县委书记,临沂市兰山区委书记,临沂市副市长,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3年11月28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君师受贿一案。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君师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底至2023年春节,被告人王君师利用担任临沂市公路局党委书记、局长,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平邑县县长、县委书记,临沂市兰山区委书记,临沂市副市长,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项目推进等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11月至2023年1月,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27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君师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君师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社会各界群众1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判决

2024年4月22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君师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君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四十万元;对查扣在案的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8年底至2023年春节,被告人王君师利用担任临沂市公路局党委书记、局长,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平邑县县长、县委书记,临沂市兰山区委书记,临沂市副市长,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项目开展推进等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11月至2023年1月,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27万余元。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君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王君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构成坦白;积极退缴大部分赃款及孳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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