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18 14:36
王志忠,男,汉族,1953年3月生,天津市人。197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9年8月参加工作,中国人民大学函授学院工业经济专业毕业,在职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
1980.07—1981.08 天津市木箱二厂车间主任;
1981.08—1983.04 天津市木箱二厂生产股长;
1983.04—1984.01 天津市木箱二厂办公室主任;
1984.01—1985.08 天津市木箱厂二厂副厂长;
1985.08—1989.11 天津市木箱二厂党支部副书记、厂长(其间:1985.09—1988.06在中国人民大学函授学院工业经济专业学习);
1989.11—1990.07 天津市胶合板厂党委副书记、厂长;
1990.07—1995.12 天津市福津木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95.12—1997.11 天津市木材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市福津木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市人造板厂党委书记、厂长;
1997.11—1999.04 天津市物资集团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1999.04—2010.09 天津市物资集团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其间:2000.09—2000.11在天津市委党校第四十三期进修一班学习);
2010.09—2011.05 天津市物资集团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1.05—2015.04 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天津市第十二届政协委员。
先后获得2009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状,1992、1996年天津市劳动模范,1994年部级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2014年11月12日,据天津市纪委消息,天津市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志忠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1月,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志忠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在进行中。
2015年4月21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经中共天津市委批准,中共天津市纪委对王志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王志忠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道德败坏,包养情妇。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
王志忠身为党的领导干部,本应牢记党的宗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但其却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收受钱财,生活腐化,严重违纪违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天津市纪委审议并报中共天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志忠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察局报请市政府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王志忠还收受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人民币190万元,通过物资集团所属某公司将武长顺控制的天津市某实业有限公司6000万元投资款转给某公司,变相为该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资提供担保。为感谢王志忠的帮助,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武长顺先后四次委托其亲属张某某分别在本市两家酒店送给王志忠现金共计190万元,王志忠均予以收受。
2016年7月,中纪委网站《忏悔录》推出了天津物产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志忠的案件和忏悔,并用“从车间工人到世界500强一把手再到阶下囚”总结了王志忠的人生轨迹。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一中刑初字第00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26年4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8年11月5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罪犯王志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本院综合考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检察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志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25年9月1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不变(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