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

更新时间:2024-06-14 13:54

环境犯罪又称为危害环境犯罪、公害犯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因各国的社会发展、法律历史背景等实际情况的不同,各国的环境犯罪概念的内涵也不同,它主要取决于该国刑事立法的具体规定。

定义

环境犯罪,国内外学者有各种不同的表述。国外的学者给环境犯罪所下的定义大致有如下几种:

1、危害环境罪是指通过恶化环境而危害人身健康和财产等的犯罪;

2、危害环境罪是指以破坏环境媒体的形式而危害人身健康、财产和环境的行为;

3、危害环境罪是指危害生态系统自身的犯罪;

4、任何人实施了法律所不许可行为或未履行某项法定义务,如果这种作为或不作为的结果危害了公众生命、健康、财产、道德或福利,或者妨碍公众行使或享有公众共有的权利,就构成了一项普通法上的罪刑,即公害罪;

5、公害犯罪是指环境污染,或者是由于各种有害的制品对公众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胁和危害,具有明显犯罪性质的行为等。

国外环境犯罪的概念的不同反映了各国环境刑事立法状况的不同。英美等适用单一刑事处罚的国家将一切程度不同的危害环境的行为都规定为环境犯罪,不要求危害环境需造成严重结果或情节严重,其对环境犯罪的规定只有“质”的要求,没有“量”的限制,所以反映在概念上也比较实用。而德国、日本等适用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国家,仅将严重的危害环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反映在概念上有“量”的限制,如果环境违法行为危害性较小,或者情节不甚严重的则不是犯罪行为。

观点

中国学者对环境犯罪的表述,也有各种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有:

1、认为环境犯罪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破坏环境生态系统,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主张中国的公害犯罪应定义为危害环境的犯罪以及危及公众人身财产 的有害制品犯罪;

3、认为环境犯罪的确切表述是,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规,污染或破坏环境资源,引起或者足以引起环境资源、他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害的行为;

4、主张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扦非自然人主体,故意或过失地或无过失地实施的,污染大气、水、土嚷或破坏土地、矿藏、森林、草原、珍贵濒危动物或其他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具有现实危害性或实际危害后果的作为或不作为;

5、认为危害环境罪的概念可以表述为自然人或法人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故意或过失地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破坏环境和生态平衡,或者无过失地超标准排放各种废弃物,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有造成严重损害危险的以及抗拒环保行政监督,情节严重的行为;

6、认为环境犯罪是指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规,故意或过失地对国家保护的环境、资源加以污染或者破坏,引起或者足以引起环境、资源以及人们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害的行为;

7、认为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故意或过失地超标准排污或不合理地开发资源,破坏环境和生态平衡,造成严重后果或有造成严重后果危险的行为;

8、认为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故意或过失、法人(包括特殊法人一国家)无过失地污染、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从而严重损害环境要素及人类健康和生命或损害巨额公私财产的行为等。中国学者对环境犯罪所下的定义较之于外国学者,比较注重中国的传统概念模式,通常将犯罪主体、犯罪结果、所违反的法规、所侵害的法益等都在概念中描述出来,注意形式上和“量”上的概括。

从内涵和外延上看,国内学者对环境犯罪的定义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认为环境犯罪的成立应以造成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的损害为条件。这类对环境犯罪的研究的视角仅停留在对人的利益的侵害上,是传统的以人为中心的立法观的反映,没有突出环境价值的独立性。第二类认为环境犯罪侵害的不仅包括人的生命、健康,还包括对环境的损害,这类研究已经突破了传统的以人为中心的环境价值观,有值得借鉴的地方。第三类把环境犯罪当成是侵犯生态系统及环境价值自身的犯罪,其研究的视点已经放到保护环境法益上来,触及到了环境犯罪的根本属性。

认定

根据中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的规定,环境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实施的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行为。由此可见,环境犯罪的主体应该是不仅具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实施的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还应具有严重情节和严重后果的行为人。这样的认定是否严谨,是否对环境保护有利呢?我们可以联系社会上的一些现象来探讨一下。例如,中国各地大小烟筒仍有不少冒着黑烟,但是人们司空见惯不认为这是犯罪行为,因为很多人眼中的污染者只有一、二个或者少量的烟筒,污染小。有关方面对于这类“案件”也往往以行政处罚了事,人们尤其是行为人的思想上对此没有什么犯罪感。再看看另一具体事例:2000年6月16日参考消息《治沙种树保首都碧水蓝天》一文,报道了“人为的破坏加剧了西北地区生态的恶化”。每年下雨季节,数十万外地大军不顾政府禁令,成群结伙的开进内蒙古草原疯狂采掘,草场如同剥去一层皮。据说,一斤发菜要以破坏20亩草地为代价,一斤甘草会令近10亩草场变为沙丘。内蒙古已有近三分之一约5.8亿亩的草场沙化、退化。这是多么可怕的情景和后果。难怪中国的沙尘暴愈来愈强烈,一年比一年次数多。

上述事例表明,就单个行为人而言,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也许是微不足道,正如一二个小烟筒冒烟,影响的范围有限,也易被大气稀释,但千百个烟筒冒烟的后果就严重了。因而从整个大生态环境的保护着眼,从维护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考虑,为子孙后代着想,我们可以肯定的认为这类行为就是十足的犯罪。

中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童海保曾经提出,打击环境犯罪须用重典。英国的《空气清洁法》规定,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恶意性,只要烟筒冒浓烟的,就应该负刑事责任。

加大对环境犯罪主体的认定范围是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表明社会对该行为的关注,要求全社会,尤其行为人加强责任心,促使人们小心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环境的结果,并明确自己在这些方面有义务严加防范。另外,加大对环境犯罪主体的认定范围也有利于案件的起诉和审判,因为它无须证明行为人是否主观有错,这样就可以及时对案件进行处理,避免放纵犯罪。由此可见,在环境犯罪越来越严重和复杂的今天,加大对环境犯罪的主体认定范围对制止环境犯罪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另外,对于单位企业作为环境犯罪的犯罪主体时,更应该加大制裁力度。因为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和破坏的行为多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施的,企业单位是环境犯罪的主要犯罪主体。但根据规定,将企业作为犯罪主体的时候,前提是其环境犯罪行为必须是单位行为,而不是企业的个别人的行为,否则就不能追究企业的责任。划分环境犯罪行为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的标准有两条,一是看实施环境犯罪的决定是由谁作出的,如果犯罪行为是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主要责任人决定的,则应视为单位行为,应追究单位责任;如果犯罪行为不是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仅是单位个别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则不应追究单位的责任,既是个人行为;二是看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如果实施环境犯罪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则应追究单位责任;如果实施环境犯罪的目的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为了个人利益或其他人利益,即使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也不应追究单位的责任。

但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经济形式存在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国有形式、民营形式、合资形式、独资形式等等。很多企业单位的效益与个人利益相挂钩,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而出现的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行为,很多情况下是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相结合造成的,因而在环境犯罪上,如果对单位作为环境犯罪主体的制裁力度加大的话,那么依附在单位利益之中的个人利益也将受到影响,从而使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意识增强,达到遏制环境犯罪的发生,使得环境保护得到相应的改善。

主要区别

国外学界定义环境犯罪时多侧重于对危害环境行为的结果的描述:“环境犯罪是指通过恶化环境而危害人身健康和财产等犯罪。它要求产生一定的危害,至少对人类的根本利益存在潜在的危险” ;“危害环境罪指以破坏环境的形式而危害人身健康、财产和环境的行为,它要求该行为与人类利益相联系”; “危害环境罪是危害生态系统的犯罪,它不要求该行为与人类利益存在任何联系”;“任何人实施了法律所许可的行为或未履行某项法定义务,如果这种作为或不作为的结果危害公众的生命、健康、财产、道德或福利,或者妨碍公众行使或享有公众共有的权利,就构成了一项普通法的罪行,即公害罪” ;“公害罪(环境犯罪),是指由于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下沉和臭味等等,使人的健康和生活环境发生损害的行为(这里的生活环境包括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的财产、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 ;“环境犯罪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对他人的生命和健康或大量物质财富造成了威胁就构成了犯罪。

相比之下,中国国内定义环境犯罪多强调“情节、后果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这两项前提条件:⑴危害环境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污染、破坏环境,造成环境、人民的生命与健康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害的行为 ;“环境犯罪,指的是行为实施的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损害法规保护的对象,并且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严重破坏和污染环境,或者由于破坏和污染环境引起人员伤亡以及工、农、林、牧、副、渔业重大损失的行为” ;“是指自然人故意或过失,法人无过失地污染、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从而严重损害环境要素及人类健康和生命或损害巨额公私财产的行为” ;“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则,危害公民健康和安全,故意或过失地严重污染环境,破坏资源,造成或足以造成环境、人民的生命健康重大损失的行为” ;“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故意或过失地从事危害或可能危害环境或人体健康的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环境犯罪是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主体,故意或过失或无过失实施的污染大气、水、土壤或破坏土地、森林、草原、珍稀濒危动物等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是有现实危害性或实际危害结果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

综上所述,环境犯罪是指一切自然人和非自然人违反一切涉及环境犯罪的法律法规,(包括特别刑法、附属刑法等)实施了破坏环境或污染环境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国内外对环境犯罪的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三方面。

第一,主观方面无过错责任的环境犯罪概念。即将环境犯罪界定为“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主体,故意、过失或无过失实施的污染大气、水、土壤或破坏土地、森林、草原或珍稀濒危动物等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具有现实危害性或实际危害后果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这类环境犯罪概念的界定,其特点在于规定了特殊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在实施破坏或污染环境的行为时要有主观罪过。

即使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过失,仍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主张这一定义方法的学者更多考虑了在某些环境犯罪中很难分辨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特别是在单位犯罪时,要考察犯罪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非常困难。采用不要求主观罪过的环境犯罪概念便可以回避在某些严重环境犯罪中对犯罪主体主观考察的难题。

第二,只处罚实害犯的环境犯罪概念。即将环境犯罪界定为“自然人、法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环境保护法和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导致人身伤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类环境犯罪概念界定,秉承结果本位主义思想,主张只有在客观上造成环境严重破坏、污染或其他损失的行为,才能适用刑罚处罚,并将后果量化,根据不同程度的结果量刑。中国现行刑法中所反映的环境犯罪概念就是这种模式。这种概念模式可以准确地认定犯罪行为,主张这种界定模式的学者认为环境污染或破坏多是伴随社会发展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将刑法适用于这类犯罪应受到严格的限制。

第三,客观方面不要求出现实害结果的环境犯罪概念。即将环境犯罪界定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地超标排污或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破坏环境和生态平衡,造成严重后果或有造成严重后果危险的行为。”3这类环境犯罪概念界定的特点在于刑法规定不仅惩罚结果犯,对导致出现法定危险状态的行为同样处罚。主要考虑到环境犯罪行为导致的结果一旦现实出现,后果无法弥补,因此有必要提高对行为人注意度的要求,扩大刑法规制的范围,以达到刑法的威慑作用。

我们赞同第三种定义方法,环境犯罪是包含数种犯罪的一类犯罪,下定义时,应从所有危害环境的犯罪的总体上去阐述其本质与特征,不能将其中某一种犯罪的特征作为特征来描述;环境犯罪是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的损害,不应把构成环境整体的某些要素抛开,从危害形态上看包括危险犯、结果犯;绝大多数环境犯罪的成立不以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损害为条件,只要造成环境一定程度的损害,就构成犯罪;环境犯罪罪过形态上包括故意、过失。综上所述,环境犯罪的概念可表达为:自然人或法人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故意或过失实施的,污染大气、土壤或破坏土地、矿藏、森林、草原、珍危动物或其他生态环境,从而产生严重危害结果或高度现实危害可能性的行为。这样下定义,能使人们更容易把握住环境犯罪的实质,在现实生活中也更容易去界定这类犯罪。这样定义同时兼顾了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并且突破了以前概念中只确立结果犯,没有危险犯的模式,更有利于有效地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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