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11 17:33
生态保护红线的实质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目的是建立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对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和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从而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生态保护红线具有系统完整性、强制约束性、协同增效性、动态平衡性、操作可达性等特征。具体来说,生态保护红线可划分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限。
生态保护红线是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创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自然生态服务功能、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需要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与管理限值,以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生态保护红线”是继“18亿亩耕地红线”后,另一条被提到国家层面的“生命线”。2014年环境保护部出台《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将内蒙古、江西、湖北、广西等地列为生态红线划定试点。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中国资源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尽管中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逐年加大,但总体而言,资源约束压力持续增大,环境污染仍在加重,生态系统退化依然严重,生态问题更加复杂,资源环境与生态恶化趋势尚未得到逆转。已建各类保护区空间上存在交叉重叠,布局不够合理,生态保护效率不高,生态环境缺乏整体性保护,且严格性不足,尚未形成保障国家与区域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空间格局。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需要。只有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生态系统完整性原则和主体功能区定位,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理顺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改善和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才能构建结构完整、功能稳定的生态安全格局,从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不断改善环境质量的关键举措。当前中国环境污染严重,以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日益突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将环境污染控制、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范有机衔接起来,才能确保环境质量不降级、并逐步得到改善,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有助于增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引导人口分布、经济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促进各类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对于增强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支持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2012年3月,环境保护部组织召开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研讨会,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和主要省份环保厅(局)管理者对生态红线的概念、内涵、划定技术与方法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并对全国生态红线划定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
2012年4~10月,生态红线技术组草拟了《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初步制定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方法,形成《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初稿)》。
2012年底,环境保护部召开生态红线划定试点启动会,确定内蒙古、江西为红线划定试点,随后,湖北和广西也被列为红线划定试点。
2013年技术组全面开展了试点省(自治区)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提出了试点省(自治区)生态红线划分方案,并进一步完善了《指南》。
在划定试点省(自治区)生态红线过程中,技术组分别于2013年5~8月陆续开展了内蒙古、江西、广西、湖北等省(自治区)生态红线区域实地调查,充分听取了地方政府各部门意见和建议,为《指南》的修改完善提供了有利的工作基础条件。
2014年1月,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中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2014年,中国要完成“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目前仍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理解和划分方法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体系。国家和省域生态红线划分已有一定基础,江苏省率先在全国制定出台省级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划出15种类型生态红线区域,出台补偿政策和管控制度。天津市出台《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明确红线区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建设活动,黄线区内从事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经市政府审查同意。2014年环境保护部出台《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将内蒙古、江西、湖北、广西等地列为生态红线划定试点,但尚未提出大中型城市划分生态红线的指导和要求。红线的概念最早源于城市规划领域,是指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边界,长期以来城市规划领域一直是将建设用地和发展空间作为关注重点,近些年来生态用地空间开始逐渐受到重视。城市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分与管理已经有不少有益的探索,如深圳、东莞、无锡、武汉、广州、天津等城市已经在编制城市规划过程中陆续划定城市生态红线。
2015年5月,环保部印发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环发[2015]56号),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该指南是在《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发〔2014〕10号)基础上,经过一年的试点试用、地方和专家反馈、技术论证,所形成。
2015年11月,环保部印发了《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5〕1850号),选择江苏、海南、湖北、重庆和沈阳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试点,指导试点地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绩效考核、生态补偿和监管等方面进行探索。
2017年7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共同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
2018年9月,天津市发布了《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陆海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1393.79平方公里(扣除重叠),占全市陆海总面积的9.91%。其中,划定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195平方公里,占天津陆域国土面积的10%;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219.79平方公里,占天津管辖海域面积的10.24%;划定自然岸线合计18.63公里,占天津岸线的12.12%。
2018年10月,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司长崔书红表示,生态保护红线主要保护的是生态功能重要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15个省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已经结束,剩下的16个省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待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对外发布。初步估计全国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例将达到或超过占国土面积25%左右的目标。
2019年8月,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程〉的通知》。通知要求参照本技术规程,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省份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等15省(区、市)依据国务院认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评估结果,开展勘界定标;其他省份请在国务院批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后,启动勘界定标。按照《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应于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
2021年12月23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表示,全国所有省份、地市两级“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成果均完成发布,基本建立了覆盖全国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2022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相关情况。这十年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得到系统性完善的十年。在法律法规方面,制修订了生物安全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湿地保护法等20多部法律法规,生态保护的法治保障更加有力。在制度举措方面,首创设立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把超过25%的国土面积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2023年4月22日,自然资源部宣布,中国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已经全面完成。
2023年7月11日,自然资源部部长、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王广华介绍,中国首次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在陆域和海域实际划定面积合计319万平方公里。
2024年2月28日,自然资源部发布《2023年中国自然资源公报》显示,2023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分别保持在18.65亿亩和15.46亿亩以上,全国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稳定在315万平方公里以上。
生态功能保障基线包括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红线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生态红线。纳入的区域,禁止进行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从而有效保护中国珍稀、濒危并具代表性的动植物物种及生态系统,维护中国重要生态系统的主导功能。禁止开发区红线范围可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区应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范围,明确其空间分布界线。其他类型的禁止开发区根据其生态保护的重要性,通过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范围。
环境质量安全底线是保障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吃上放心的粮食、维护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质量需求的安全线,包括环境质量达标红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红线和环境风险管理红线。环境质量达标红线要求各类环境要素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具体而言,要求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等均符合国家标准,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红线要求全面完成减排任务,有效控制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风险管理红线要求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完善环境风险管理措施,健全环境事故处置和损害赔偿恢复机制,推进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建立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环境预警体系建设,确保将环境风险降至最低。
自然资源利用上限是促进资源能源节约,保障能源、水、土地等资源高效利用,不应突破的最高限值。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需求,与现阶段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能源利用红线是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下的能源利用水平,包括能源消耗总量、能源结构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等。水资源利用红线是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水资源安全的基本要求,包括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等。土地资源利用红线是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促进土地资源有序利用与保护的用地配置要求,使耕地、森林、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生态红线观念一定要牢固树立起来,划定后全党全国就要一体遵行,决不能逾越。严格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主体功能定位,遵循生态保护红线由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构成的基本思路,研究编制关于构建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指导意见,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抓紧推进试点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研究提出城市之间最小生态安全距离,减少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环境问题。
2022年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顺序,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把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足额带位置逐级分解下达,由中央和地方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刚性指标实行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终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