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09 07:14
电价,在离子化合物中元素的1个原子得失电子的数目。失电子的为正价,得电子的为负价。如在氯化镁(MgCl2)中,镁为+2价,氯为-1价。 电价,通指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每耗费一千瓦时电量所应支付人民币的价格。
以货币表现的电力产品价值。电的价格形成和运行一方面必须遵循价值规律,以费用和效用为基础;另一方面由于存在独特的生产和价值形成过程,而要求在价值规律的原则下,采行独特的价格机制。
电种价格差别。电有火电(含核电等)和水电(含风能电等)之分。不同种类的电力意味着不同的生产流程,其生产成本也不同。在效用相同、费用不同的情况下,由效用与费用之比所决定的不同种类电力的价值有所差别。这种差别应该在电力价格上得到反映。如:火电是通过对煤炭(天然铀等)进行加工取得的,其劳动对象是包含有人类劳动的物质产品,生产性质类似于加工工业,产品成本中包含很大比重的物耗。因而其价格首先必须对这种物质消耗进行完全补偿;同时要与所耗煤炭(铀)的价格保持科学合理的比例关系。水电是直接利用不可耗竭的自然力而获得的,其劳动对象(水位落差、风力等)是未经人类劳动的自然资源、不会作为物耗构成成本。这使得水电价格赖以形成的费用基础在质和量上都与火电有明显不同。因此,水电和火电的价格也必然有所差别。这种差价的确定原则是:使煤炭资源和水力、风力资源因地制宜,得到最充分的利用。
用电时价差别化。无论是火电还是水电都是不可贮存的产品,即无法通过一个经济成本来建立电力产品库存以调节电力供应流量。但是,对电力的需求却往往因时而异。为了调节需求,使之供给均衡,一般采用分时电价,即对高峰用电和低谷用电分别计价的方式,高峰用电高价,低谷用电低价,以促使电力用户错开用电时间,提高电力使用的效率。
电力产品是基础产品,涉及面很广,直接影响一国的产业政策、居民生活甚至能源安全。因而,电力产品价格常常是国家政策干预的重点对象之一,世界各国都实行有不同的电价政策。由于用户分散,电价政策不仅要科学、周密,还必须简便易行。
在现实生活中,电价是综合上述因素形成的。中国现行的电价制度是:按用户用途辅以容量大小,分为生活照明用电、非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以及农业用电等大类,分别计价。在国外一般是生活及照明电价高于工业电价,工业电价高于农业电价,但我国是工业电价高于生活及照明电价。同时根据各大类所需以及反映供电成本构成的不同要求,设置不同的电价结构,其中有的是单一制,有的是两部制,并且根据电压不同分若干等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矩阵式电价表。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分时电价,效果显著。
无论是电力还是石油企业,都是垄断企业,垄断企业在行政保护下,没有市场竞争的压力,普遍倾向于高成本运行和多为自己截留利润,因此,对于垄断企业的涨价要求,并非都应当置之不理,但必须要保持警惕。我以为,在满足这些垄断企业涨价的要求之前,必须要让它们过3道坎。
第一道门坎是进行成本、利润的审计。无论是电力还是石油,其原料的成本价是否真正在上涨,其上涨是否实质影响到这些企业的正常运行,这需要进行审计;再有,以往的垄断企业所取得的利润是否合理,是否可以降下来抵销这些涨价的因素,也需要审计。
第二道门坎与第一道门坎有关联,那就是对垄断企业的工资、福利要进行审计与检查。垄断企业工资、福利过高一直为全社会所诟病,如果垄断企业这边还在维持着高工资、高福利,那边嚷着要涨价,这就很难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很难为公众所接受。
第三道坎是价格听证。垄断企业的产品、服务价格的上涨,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必须进行价格听证。对此,《价格法》有着明确规定。而且,在价格听证中,不能出现一些做“托”的职业听证人,听证要体现多方的利益平衡,千万别把“听证会”开成“涨价会”,以至成为“逢听必涨”。
如果垄断企业能迈过这3道坎,那么,即使涨价,也能得到公众的理解与认同,从而更加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电价广义上可以分为:上网电价、输配电价、销售电价。
上网电价就是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购买电的价格;
输配电价相当于电的运费;
销售电价就是电用户购买电的价格;
即:销售电价=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输配电损耗+政府性基金
举个生动的例子:承德某公司要从唐山买一车煤(电)。
那么这车煤的价格=唐山煤公司的出厂价(上网电价)+运输公司收取的运费(输配电价)+路上颠簸撒出的煤渣(输配电损耗)+政府性基金(高速路收费站收取的费用)
又包括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容量电价是指用户对系统固定费用的实际损耗如发电设备的折旧等,容量电价就是为了确保能够回收固定设备的成本,由政府制定。电量电价相对应的就是指发电所需的变量如煤炭等成本的回收和电厂利润,由市场竞争形成。
在厂网分开阶段时=电网平均销售电价-平均购电价格;在竞价实施阶段=成本+收益
可以分为定期调整和联动调整。定期调整按年度,如果电价水平变化不大,则不调;联动电价指的是如果上网电价变动超过一定幅度,那么销售电价也随之相应调整,这种调整只限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
电价改革的目标是,按最终用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三种。目前各个地市都有所差别,例如唐山市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四种,泵售用电单独分类。其中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基本电价。电度电价就是用了多少电*单价。电度电价在不能时段有可能不一样,这就是峰谷电价(例如夜里便宜,这就是为了节约能源,提高利用效率。基本电价就是即使不用电也得交的部分,因为即使工厂这个月不想用电了,或者停产半年,但是线路是会继续老化的,而且电力公司还得时刻准备着工厂想恢复用电了,必须立刻就得给你恢复,所以得收取基本电价,以保证这些线路的折旧等等。趸售电价就相当于批发价,以县为单位,向上一级供电单位或电网以批发价格购电,然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出售。(有的县有趸售,有的县没趸售。)再向下出售时,也分具体的用户类别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等,价格不同,即使同类用户,电压等级不同,价格也不一样。居民生活用电没有泵售价格。
a、将电价划分为上网电价、输电价格、配电价格和终端销售电价;
b、发电、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c、输电、配电价格由政府制定。
在厂网分开的基础上,建立与发电环节适度竞争相适应的上网电价机制;初步建立有利于促进电网健康发展的输配电价格机制;实现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优化销售电价结构;具备条件的地区,在合理制定输配电价的基础上,试行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
根据经济效率原则,销售电价的制定要建立在反映真实供电成本的基础之上,才能提高电力消费的经济效率;从供电成本的角度讲,应该是工业电价低于商业电价,商业电价低于居民电价;这主要是基于3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从工业用户、商业用户到居民生活用户的负荷率逐渐下降,当其他条件相同时,高负荷率的负荷比低负荷率的负荷服务成本更低;二是工业用户和商业用户的配电成本也比其他用户低; 三是根据最优定价的拉姆齐定价原则,用户的价格应该与其需求弹性成反比。因此,区别性定价的效率原则也要求工业电价低于商业电价,商业电价低于居民生活电价;而我国的电价正好相反,商业电价高于工业电价,工业电价高于居民生活电价,形成了严重的交叉补贴,而交叉补贴存在许多不利影响:
1.不能合理体现资源价值,不能引导合理消费。
2.不能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
3.不能保证电力工业发展所需的资金
4.于电力工业市场化改革
对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是指将居民生活用电户日用电量分为若干档,对基本用电需求部分实行较低电价,对于超过基本需求的电量实行较高电价。电价档次可以分为3-6 档,第一阶梯为基数电量,此阶梯内电量较少,每千瓦时电价也较低,目的是要保证低收入居民能获得基本生活用电的需要#第二阶梯电量较高,电价比第一阶梯高,按成本+利润+税金的合理电价水平定价,第三阶梯以上除合理电价水平外,考虑外部成本内部比,并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定价,更高阶梯可按绿色电力定价。
2021年7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通过,对现行分时电价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包括优化峰谷电价机制、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及加强与电力市场的衔接等。
阶梯电价可以有多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所有居民生活用电的用户每月电费按各级别用电量乘以该级别电价计算,采用这种模式第一阶梯有补贴的电价被所有用户所享受,补贴的电量和电费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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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部门本周一开始组织地方相关部门及电力企业代表共同商议电价调整方案。市场普遍预计,此次上网电价调整幅度在每千瓦时2分左右,调整覆盖的地区较广,方案可能近期对外公布。
资料显示,最近一次火电上网电价调整——今年4月10日上调了11个省份的上网电价,上调0.01元/千瓦时,两个月后,15个省市的工商业、农业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上调了0.067元/千瓦时。市场人士说,这次调整也将会沿袭先调上网电价再调销售电价的规律,不会“惊动”居民的用电价格。
上调电价的消息在业内并不算意外。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对本报记者表示,上网电价调整2分左右,对实体经济造成的影响是有限的,但对目前“连连叫亏”的火电发电企业来说有扭亏为盈的可能。
“目前的确存在电价上调的可能,一是因为CPI的下降留出一定的利得财富涨价空间,二是要完成节能减排的任务,让高耗能企业节约用电,三是要保护发电企业的积极性,保证冬季用电供应。”
国家电网能源研究院经济与能源供需研究所所长单葆国告诉记者,今年煤价上涨过快给发电企业造成的压力较大,不少火电发电企业借停机检修之名减少了机组运行时间,而水电减发使得对火电的依赖更大,因此,国家从保障冬季电力供应的角度上调上网电价也是必然之举。
记者从电监会也了解到,四季度和迎峰度冬期间,华北、华中、华东和南方等地区电力供应紧张,南方和华中部分地区用电形势严峻,全国电力缺口可能在2600万千瓦左右。预计今后一段时间煤价仍将维持高位运行,进一步上涨的风险较大,部分地区将出现电煤供应紧张的局面。如果电煤供应得不到保障以及遇到严寒气候条件,缺口有可能进一步扩大。
2015年1月1日,深圳市如期启动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将现行电网企业依靠购、售电获取差价的盈利模式,改为对电网企业按有效资产实行总收入监管,公布独立的输配电价。
这一改革释放出了电价改革开始提速的重要信号,标志着我国对电网企业监管方式出现重大转变,将为更大范围的输配电价改革积累经验,为进一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2016年下半年以来,工业品市场逐步回暖,云南省众多工业企业期望能加大生产力度,抓住市场机遇,提升企业效益。2017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耗电量较上年同期增加3.6%,其中重工业耗电量占全部工业企业耗电量的95.2%。但值得注意的是,居高不下的用电成本阻碍了企业放开手脚生产,对实体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大幅降低企业非税负担,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同时,国家发改委也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以降低企业用电负担。
2018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措施包括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推进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改革。
2018年5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指出,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到16%后,省级电网企业含税输配电价水平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降低、期末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返等腾出的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2018年7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2018年7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决定将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督促自备电厂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等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2018年8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针对已部署降电价措施实施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幅尚未达到10%的地区,再部署若干措施,加大政策力度。
2018年9月,江西省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降低江西电网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每千瓦时4.64分。与2017年相比,电价降价幅度达10.38%,可减少企业用电成本超18亿元。同时,黑龙江省宣布今年该省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降价幅度达10.2%,全年可为全省一般工商业用电户减轻电费负担13.5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