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11 09:40
电力监管机构是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因此,电力监管机构主要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能源局、省能源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电力价格批准、电力服务质量监管、供电可靠性监管以及控制预算等职责。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电力事业健康发展。
国家能源局设12个内设机构,分别为综合司、法改司、规划司、科技司、电力司、核电司、煤炭司、油气司、新能源司、市场监管司、电力安全监管司和国际司。
其中,市场监管司和电力安全监管司主要承担电力监管的任务,包括监管电力市场运行、监督检查有关电价和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组织拟订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等。
(一)电力价格批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需由政府管理的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重大价格决策,应充分听取政府电力监管部门、电力行业协会及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电力监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电价的建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电力市场参与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和《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均对输配电价批准进行了相关规定。由发改委价格司负责对包括电价、水价等在内的多种垄断商品和公共服务的价格进行定价、审核和监管。
国家能源局负有监督职责,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监督检查有关电价,拟订各项电力辅助服务价格。
(二)电力服务质量监管
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第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电力监管机构享有对电力服务质量和可靠性制定考核标准并监督遵守情况的职权。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在电力服务质量监管方面的职责有:
1、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
2、监督检查有关电价,拟订各项电力辅助服务价格;
3、监管电力调度交易,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并监督实施;
4、负责电力等能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有关电价;
5、负责组织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以及依法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三)供电可靠性监管
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负责组织拟订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负责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压合格率数据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电力〔2021〕15号)要求,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对电网电压合格率进行监督。
《上海电网企业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华东监能市场〔2019〕120号)第八条,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对上海电网企业供电可靠性进行考核。考核方法如下:当年供电可靠率(全市范围),高于上年度供电可靠率,给予奖励,增加准许收入100万元;当年供电可靠率(全市范围)等于上年度供电可靠率,不奖不罚;当年供电可靠率(全市范围)低于上年度供电可靠率扣减准许收入100万元。
(四)预算控制方面的职能
电力监管机构具有决策、审批电力相关投资项目支出以及控制预算的职能。
国家能源局按国务院规定权限,负责审批、核准、审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境外重大投资项目。
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第十条,各相关司局对分管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履行监管职责,制订专项管理办法,开展日常调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对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002年2月,《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明确提出了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方针政策和关键举措;对原国家电力公司进行拆分和重组,组建两大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和四大电力辅业集团,决定设市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两大电网公司是指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是指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四大电力辅业集团是指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电力监管机构是指对供电企业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简称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其中,电监会内设机构9个、区域派出机构6个、省级派出机构12个、直属事业单位6个、主管的社会团体1个。根据《关于电监会派出机构设置和编制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0]175 号)和《关于电监会派出机构新增事业编制分配方案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0]214号),在山西、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新疆12个省(自治区)设立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电力监管机构有以下监管职责:
(1)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2)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实施监管。
(3)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有关规章、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4)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的情况以及输电企业公平开放电网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管。
(5)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以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6)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7)电力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电价实施监管。
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2)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3)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4)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保障供电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管;
(5)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依法保障任何人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
(6)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7)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8)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情况进行监管;
(9)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10)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11)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
(12)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供电营业区、供电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规定;
(13)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14)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15)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
(16)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本的规定核算成本;
(17)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18)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信息。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19)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管;
(20)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电力需求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需求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用户科学、合理和节约用电,提高电能使用效率。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供电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责令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2)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和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3)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在用户中依法开展供电满意度调查等供电情况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4)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造成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供电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电力监管机构的属性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电力监管机构是根据规则对电力企业经营行为实施限制的行政执法机构。它的基本职责是监督电力企业及整个电力系统的运行效率,并正确处理构成这个系统的有关各方的利益关系。它的管理对象是电力企业的经营行为,管理的主要手段是违规处罚和事前监督。因此,首先,电力监管机构不是政府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宏观调控部门的职责是保持经济整体运行的稳定,管理对象是经济增长率、通胀率、就业率、国际收支平衡等总量目标,管理手段主要是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其次,电力监管机构也不是政府的产业政策或公共政策制定部门。凡有独立监管机构的国家,监管和产业政策、公共政策制定分属于不同部门,目的主要是避免“政治”于扰和部门间职责不清。再次,电力监管机构更不同于“政企合一”的原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尽管都是监管企业行为,但电力监管的侧重点不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是垄断性企业的效率和正确处理有关各方的利益关系。电力监管机构与电力企业间无“委托一代理关系”,和被监管的电力企业不是利益共同体,更不是电力行业的保护人。
第二,电力监管机构是产业纵向监管机构。它的监管范围不仅包括电力市场,而且遍及发、输、配、售各个环节。电力产业的特性决定了电力监管活动具有专业性和系统性,仅有发电市场的监管而无对后续输、配、供的监管,电力监管的过程并未完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9号令《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电监会负责电力业务(指发电、输电、供电——供电业务包括配电和售电业务)许可证颁发和管理,这与《电力法》里规定的只是在供电环节发许可证不同,《电力法》是1995年通过的,由于当时国家电力体制是一体化经营的,发、输、配、售都是一个企业,所以规定在供电环节发许可证实际上就能完成整个环节的电力监管。如今虽然电力市场结构发生了变化,但监管范围是全方位的。
第三,电力监管机构是电力体制改革的综合协调和执行机构。在已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国家,电力交易制度转换、结构拆分、企业重组等重要改革决策的形成,一般都有广泛的社会参与并进行长期的周密论证,整体方案还要经立法机构辩论,对相关法律做出修改或重新立法。但由于电力体制改革不仅涉及监管与竞争的利弊权衡,而且改革的对象是一个具有系统性效益和风险的产业,需要较强的专业性知识和经验,所以改革的具体方案策划和过程控制,一般都明确由电力监管机构牵头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