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所有权

更新时间:2022-07-19 00:33

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指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和管辖海域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享有主权权利中央政府代表国家所有者,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不存在地方政府、区社、集体、个人、企业、部门所有。

权利内容

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实际控制权利。由于国家作为特殊民事主体,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占有是名义上的占有或称为法律上的占有。

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国家依矿产资源的性质和用途对其加以开发利用的权利,从而实现国家利益。国家作为”特殊民事主体”不便也不可能全部亲自使用矿产资源。国家可以通过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制度,设定探矿权、采矿权,由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进行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活动,达到矿产资源使用的目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分离”的理论,是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法律制度的基础。

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国家基于使用矿产资源而取得收益的权利。通过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机关授权其他民事主体占有、使用矿产资源。这些民事主体通过占有、使用矿产资源所取得的利益,上交国家一部分作为所有者基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收益权。国外大多数国家通过权利金制度实现国家(或王室)对矿产资源的收益权。我国则采用向采矿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的办法,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收益权。

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国家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决定矿产资源命运的权利。又分为事实上的处分权和法律上的处分权。事实上的处分权是指变更或消灭矿产资源。法律上的处分权包括设置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处分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它最直接反映了所有权人对物的支配。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反映为由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对矿产资源的规划权,决定探矿权、采矿权的设定、变更、终止。在国家或者社会公众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征用。

相关规定

中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也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在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中,矿产资源作为生产资料,最早就被劳动生产主体当作从事生产或再生产的条件或劳动对象视为自己所有,并在观念中开始把在一定范围内对矿产资源的支配(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看作是一种权利,从而最初形成矿产资源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观。在罗马帝国时期,对沙土、粘土及有限的金、银、铜、铁等矿产,按罗马法的“先占”理论,首先发现的人就是其所有人,从而使矿产所有权就通过这一最古老的取得方式被法律所确认。伴随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现代意义的采矿业得以形成和发展。受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影响,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有的曾规定所有矿产资源均归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者所有。矿产资源属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多数埋藏于地下;土地所有者未必都具有开采其所属地面下的矿产的主观愿望和客观条件。为解决这类矛盾,20世纪3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相继调整土地与其依附的矿产的所有权关系,并将两者分开,规定矿产均归国家所有。凡从事探矿或采矿的私人或企业(包括矿产所依附的土地所有者),必须按国家矿业法有关规定有偿取得特许权或租用权。倘矿产之上的土地已属私人所有,则须取得土地所有人的许可方可进行开采。二次大战后,绝大多数殖民地获得政治独立,形成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为求经济独立,首先反映在国家和人民有权处理自己的自然资源这一法律观念上。1974年联合国先后通过《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宣布每一个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完整的、充分的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的永久主权,有权对本国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的控制。于是,世界各国出于政治和经济上的需要,国家对自然资源,特别是土地和矿产资源进行所有制关系的积极干预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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