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20 00:27
社会优抚是指国家和社会对有特殊贡献者及其家属提供褒扬和优惠性质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制度。社会优抚的主要特征有:1、社会优抚的对象是法定特殊群体;2、社会优抚的直接责任主体是政府和社区组织;3、社会优抚具有褒扬性;4、社会优抚具有优待性。
社会优抚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社会优抚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持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推动经济发展的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颁布了一系列优抚优待的法规,如1950年颁布了《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民兵兵工伤亡褒恤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第5个规定,建立起了以军人及其家属为对象的优抚制度。当时的规定主要涉及优待和抚恤问题,后来逐步扩展到安置、养老等措施和服务上。1981年和1982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分别颁布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对军队干部离退休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1984年第六届中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其中对军人的抚恤、优待、退休养老、退役安置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废除了50年代颁布的5个条例,建立了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抚恤优待制度。
1、优抚的对象是为革命事业和保卫国家安全做出牺牲和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由国家对他们的牺牲和贡献给予补偿和褒扬。
2、优抚保障的标准较高
由于优抚具有补偿和褒扬性质,因此,优抚待遇高于一般的社会保障标准,优抚对象能够优先优惠地享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服务和政策扶持。
3、优抚优待的资金主要由国家财政支出
优抚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行为,优抚优待的资金主要由国家财政投入,还有一部分由社会承担,只有在医疗保险和合作医疗等方面由个人缴纳一部分费用。
4、优抚内容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社会优抚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不同,它是特别针对某一特殊身份的人所设立的,内容涉及到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包括抚恤、优待、养老、就业安置等多方面的内容,是一种综合性的项目。
优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武警官兵;
革命伤残军人;
复员退伍军人;
革命烈士家属;
现役军人家属等。
据有关资料统计,截至2020,中国有优抚对象4000多万人,其中享有国家抚恤补助的各类优抚对象为450万人。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军人享受的优待措施主要有:
(1)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2)医疗待遇。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医疗无力支付军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3)伤残优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4)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家属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个就业。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复员军人未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革他们的生活待遇等。
死亡抚恤又分为以下几种:
(1)一次性抚恤金。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立功和荣誉称号的不同,可增发5%~35%的抚恤金。
(2)定期抚恤金。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3)特别抚恤金。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职业或者作战中做出牺牲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除上述抚恤金外,可由国防部发给特别抚恤金。
伤残抚恤包括以下内容:
(1)伤残等级。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2)伤残抚属待遇。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厂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厂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的伤残等级,参照中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致残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致残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
退役安置是指国家和社会为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资金和服务,以帮助其重新就业的一项优抚保障制度。安置的对象包括转业的军官、复员志愿兵和退伍义务兵。退役安置主要从资金和服务两方面对退役军人提供保障。资金保障方面包括提供安置费、各级临时性生活津贴和生产性贷款;服务保障包括就业安置、就学安置、落户安置、职业培训、技术培训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机关的用工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军人退役安置问题上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过去采取的通过指令性计划来安置退役军人的做法已不能再适用了。由于企业有用工自主权,而国家机关也面临着机构调整,同时退役军人本身所具备的技能和综合素质与单位招工的要求有一定距离,这使得退役军人的安置更加困难。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采取新的措施和办法,要对原有的退役军人安置制度进行改革,以适应新形势的变化。
2010年9月19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22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8690元、27780元、26870元,分别比2009年提高了2610元、2530元、244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了2009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89%。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730元,达到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5240元,达到2009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2%。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9890元、19890元和8600元。
据介绍,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7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0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2010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共新增经费5.8亿元,全年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210.6亿元,惠及619万优抚对象。
2018年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3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提高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分别比2017年提高了7290元、7060元、682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