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众股东

更新时间:2022-01-10 12:46

社会公众股东是指非该公司职员或股东等公司内部成员的小型个体或集体投资者,公众股东。

模糊定义

建立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制度重要意义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提出“上市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早在 4 月初,中国证监会曾草拟了《上市公司就有关社会公众股股东重大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指导意见》并广泛征求意见,其核心思想也是在继续尊重股东大会制度中的资本多数决原则之外,建立社会公众股东单独表决制度,凸显社会公众股东的话语权和表决权,赋予公众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的否决权。虽然社会各界对分类表决还存在不同看法,但笔者对此基本持肯定态度。笔者认为,这一政策举措对于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和证券市场的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社会公众股东单独表决制度的建立健全是一项维权工程。该制度有助于恢复股权平等原则的真意,提升在经济实力、持股比例、表决力和信息占有等方面处于弱势群体流通股股东的地位,从制度上可以有效预防资本多数决的传统公司法原则与“一股独大”的股权现实结构导致的资本多数决滥用现象,从而避免股东大会演变为“大股东会”。这不但充分体现了对社会公众股东共益权的关怀,也体现了对社会公众股东自益权的维护。

社会公众股东单独表决制度的建立健全是一项规范工程。该制度有利于规范股东大会运作程序和非流通股股东的表决力行为、控制行为。

社会公众股东单独表决制度的建立健全是一项发展工程。证券市场是一个信心市场。实践证明,证券市场只有规范,才能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公众股东单独表决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增强各类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和散户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从而推动证券投资基金业乃至于整个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社会公众股东单独表决制度的建立健全是一项稳定工程。该制度有利于平衡社会公众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有助于稳定投资者人心。需要指出的是,该制度仅是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纠偏机制和补充机制,因而既不是完全剥夺流通股东的表决权,也不同于利害关系股东回避表决制度。这就有助于避免矫枉过正之嫌,有助于预防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运作实践中存在的捣乱股东的消极现象。

社会公众股东单独表决制度的建立健全是一项诚信工程。该制度有助于引入社会公众股东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和控制股东、非流通股 股东的监督和制衡力度,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管理层和控制股东非流通股股东的诚信度。

社会公众股东单独表决制度的建立健全是一项教育工程。该制度有助于提高广大中小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维权意识和维权知识,有助于鼓励他们积极踊跃地参与股东大会;也有助于增强该制度对有滥用表决力之嫌的控制股东、非流通股股东和内部控制人的威慑作用。

法律问题

关于社会公众股东单独表决制度的合法性问题

一些对分类表决制度持否定意见的人认为,作为部门规章的《若干规定》如果在行 政部门主导下付诸实施,其核心内容“分类表决”就形成了对上位法律法规《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挑战,在程序和实体上违法,在实践中必将造成混乱。笔者认为,社会公众股东单独表决制度的建立符合《公司法》的精神,是对《公司法》基本原则的继承、创新和发展。

首先,该制度符合《公司法》中的股东平等原则。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平等原则,但设有不少体现股东平等原则的法律条款,如同股同权和同股同利(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一股一表决权(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等。既然是“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此处“利”字泛指“利益”,不限于“股利”一词),从反面解释就意味着“不同股则不同权、不同利”。当前社会公众股东和非流通股东恰恰在股权取得的价款、再融资和分红等方面存在着不完全相同的待遇。只有凸显社会公众股东的表决力,才能实现社会公众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实质平等,弘扬《公司法》中股东平等原则的主流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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