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纯收入

更新时间:2024-08-19 16:20

社会纯收入是社会主义国家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那部分剩余产品按当年价格计算的数额。其价值形态是国民收入扣除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个人收入后的余额;其实物形态是社会主义剩余产品。它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合营企业、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经济等为社会提供的纯收入,其中国营企业和集体经济提供的纯收入构成社会纯收入的主体。

分配中利益关系

社会纯收入分配涉及多方面利益主体关系,其中主要有国家、集体(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等。

(一)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从社会纯收入的分配过程可以看出,国家为了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必须取得一部分收入(这里不涉及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取得收入的问题),并通过支出用于社会各个方面;集体(企业)为了发展,必须进行积累,从而需要掌握一部分收入;劳动者为了维持和改善生活,也必须取得一定的收入。在收入既定的条件下,它们三者之间存在此多彼少的关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虽然三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它们毕竟存在具体利益的差别。因此,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构成社会纯收入分配中最重要的利益关系,能否正确处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直接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能否顺利发展。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总原则是三者兼顾。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要使三者都有所增长;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要进行合理分配,既要保证国家的利益,使国家有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所必需的收入,也要十分重视集体的利益,使企业能够有所积累来发展生产,同时还要十分重视个人的利益,保证劳动者的生活水平逐年提高。至于如何具体操作,这就需要具体分析。关于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属于微观经济的范畴,前面有关部分已经分析过。这里主要分析如何兼顾国家与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

国家与集体的分配关系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企业向国家上缴收入的问题,二是国家对企业的注入问题。在两方面内容中,最核心的是要解决好前一方面的问题。正确处理企业向国家上缴收入或国家从企业取走收入的问题应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正确选择分配方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采取国家统收统支方式。这种平均主义分配方式抹杀了企业的独立利益,压抑了企业的积极性。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的分配方式是税利分流。所谓税利分流,就是国家以管理者身份向企业收取的税金与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取得的收益分开,国有企业取得的收入首先和其他企业一样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然后将税后利润一部分以国家投资收益上缴国家,另一部分留给企业。这样,既理顺了分配关系,保证了国家收入,又承认了企业的利益,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使企业具有活力。

第二,选择合适税率。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企业都有向国家依法纳税的义务,税率高低涉及国家与企业的利益。税率太低,国家取得的收入很少,不利于国家管理职能的发挥;税率太高,国家取走的收入太多,企业没有生产积极性,这样反过来会影响税基的扩大,既不利于国家收入的增加,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因此,要选择合适的税率,既保证国家收入增加,也调动企业的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国家与个人的分配关系也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个人向国家缴税的问题,二是国家为保障个人生活的支出问题。正确处理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应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第一,确立合理的税率。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人都应树立纳税意识。国际上,个人所得税也是构成国家收入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个人所得税税率的高低直接涉及国家与个人的分配利益。正确处理的原则是二者兼顾,确立合理的税率,既使国家收入增加,也调动个人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个人收入水平还比较低,这方面的工作还刚刚起步。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是降低税率,扩大税基,在扩大税基的基础上增加国家的收入,也使劳动者得到更多的实惠。

第二,确立合理的生活保障程度。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是构成国家财政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而社会保障基金的建立也涉及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如果保障程度太高,国家支出太多,国家财力承受不了,也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例如,如果失业保险金过高,那么,就会出现一部分人宁愿失业而不劳动的现象)。如果保障程度太低,失业、退休等群众的生活没有起码的保证,那么,既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也不利于社会安定。正确处理的方法是确立合理的生活保障程度。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总的来讲还比较低,现阶段的社会保障程度不是高了而是低了,因此,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程度。

(二)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

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主要是指国家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收入与地方收入的关系。在国家取得的收入中,中央政府应该取得一部分收入。因为全国范围内的许多公共事务要由中央政府来承担。但是,在国家收入的分配上也不应忽视地方的利益。因为各地具体情况有差别,各地的事情不可能由中央政府来包揽,而只能由地方政府来完成。因此,地方政府也必须掌握一定的收入。虽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二者也有矛盾。在国家收入一定的条件下,二者的收入存在此多彼少的关系。所以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也应正确处理而不能忽视。

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总的原则是兼顾二者,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既要保证中央的财政收入增加,也要使地方的财政收入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有所增加。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方式是实行分税制。所谓分税制,是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根据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把国家收入划分为中央收入、地方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我国划分如下:

中央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部门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

地方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其他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

实行分税制的好处主要有:一是有利于促进国家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分税制调动各级财政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强化税收征管,减少财政收入流失。二是有利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收入的增长。分税制稳定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来源,在财政收入总量增加的基础上二者都有所增长。三是有利于适当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分税制适当提高了中央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这保证了中央政府基本支出的需要,强化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四是有利于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的规范化。分税制规范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消除了政府之间财力分配的随意性,能够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更好地发挥财政在调节地区分配方面的作用。五是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优化资源配置。

分配

社会纯收入的分配由两个过程完成,即由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过程完成。初次分配是指在形成社会纯收入的部门内部进行的分配,初次分配形成的收入叫原始收入。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和经营方式不同的生产单位,其收入在初次分配中被分解的具体形式又有所不同。

国有企业收入的分解形式:一是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和以国有资产投资收益上缴国家形成国家收入;二是以企业基金形式留给企业形成企业收入;三是以工资形式分配给职工形成劳动者收入。

农村和城镇集体经济收入的分解形式:一是以税金的形式上缴国家形成国家收入;二是以公积金、公益金或合作事业基金形式上缴集体形成集体收入;三是以个人收入的形式(农民)或以工资形式(集体企业职工)形成劳动者收入。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收入的分解形式:一是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形成国家收入;二是以税后利润形式形成企业主收入;三是以工资形式形成劳动者收入。

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股份制、合资企业收入的分解形式:一是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和以股息红利、投资收益的形式上缴国家形成国家收入;二是以税后利润形式形成各投资主体的收入;三是以工资形式形成劳动者收入。

个体经济收入的分解形式:一是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形成国家收入;二是剩余部分形成个体经营者收入。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纯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后形成三部分原始收入:国家收入(以各种税金取得的收入和以投资者身份取得的收入)、经营单位收入、劳动者收入。

再分配

社会纯收入的再分配是指初次分配以后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的分配,再分配形成的收入叫最终收入。

社会纯收入经过初次分配以后之所以还要进行再分配,这是因为:

第一,满足社会公共部门的需要。社会公共部门如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军队、警察等部门既不生产物质产品,也没有营业收入,但它们是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是社会不可缺少的部门。它们的存在和发展所需要的费用必须通过收入的再分配来解决。

第二,满足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由于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对于那些投资大、周期长或利润低的基础建设和大型项目,必须由国家来承担;而这一部分资金只能由收入的再分配来解决。

第三,满足社会保障基金和后备基金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建立医疗、养老、失业、救济等所需的基金即社会保障基金和应付各种突发事故与自然灾害建立的后备基金都必须由收入的再分配来解决。

第四,满足宏观调控经济的需要。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是要有物质基础的。诸如解决地区差别援助贫困地区、调整经济结构扶植短线产品的生产、必要的价格补贴、调节个人收入的分配以解决公平的问题等等,其调控基金都必须通过收入的再分配来解决。

社会纯收入的再分配主要通过两大途径实现。(1)国家预算。国家预算是国家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是收入再分配的最主要途径。国家将各种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上缴的税金集中起来形成国家预算收入,然后以预算支出的形式用于社会所需的各个方面。(2)经济杠杆。各种经济杠杆也是收入再分配的重要工具。其中主要有价格杠杆、利率杠杆等。价格的调整可以改变收入在各阶层群众和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分配;利率的调整涉及一部分收入在银行、企业、居民之间的再分配。其他杠杆如保险费,它将个别单位和个别人的损失转归全社会,从而实现收入的再分配。

使用

(一)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的形成

社会纯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后,从最终使用来看,最终形成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两大部分。所谓积累基金,是社会纯收入不用于即期消费而是用于扩大生产等方面的投资部分。它包括用于扩大生产的投资、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和社会后备基金。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积累基金的来源比较单一,它主要依靠国家,少部分来自于集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积累基金的来源多样化,除国家积累外,各种所有制企业都进行积累,居民的个人收入越来越多的一部分也转化为积累,而且企业和居民个人的投资已成为积累基金的一个重要来源。

所谓消费基金,是社会纯收入不用于生产投资而用于居民个人生活消费和社会公共消费等即期消费部分。它包括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消费和居民个人的生活消费两部分。消费基金由国家的一部分财政支出、企业的一部分利润和居民的绝大部分个人收入形成。

(二)积累与消费的关系及其处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积累与消费具有一致性。因为积累基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是为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创造物质条件,这有利于人民将来生活的改善。消费基金用于个人消费和社会消费,是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是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能更好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促进生产的发展,有利于今后增加积累基金。所以,积累与消费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的,它们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

当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积累与消费之间也存在矛盾。因为在一定时期内,社会纯收入是一定的。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用于积累的纯收入多了,那么用于消费的纯收入就会少了;反之,用于消费的多了,那么用于积累的就自然会少了。所以,积累与消费存在此多彼少的矛盾关系。不过,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积累与消费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矛盾,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

社会主义经济中的积累与消费虽然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对它也不能忽视,若处理不好,也会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影响人民生活的改善,甚至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的矛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兼顾的原则。兼顾的原则是指在生产发展和社会纯收入增长的基础上兼顾积累与消费,力求使二者都有所增长的原则。积累与消费二者的增长应建立在社会纯收入增长的基础上,而不能依靠削弱对方来增长。因此,必须努力发展生产,增加社会纯收入,不能把处理积累与消费的关系仅仅局限于分配领域这一狭隘范围内。在生产发展的前提下,兼顾二者,使二者都有所增长;在安排的次序上,要首先保证人民生活,然后根据可能安排积累;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建设资金短缺,在一定时期内要保持一个适当的较高积累率(积累基金与社会纯收入之比),因此,在社会纯收入增长较快的条件下安排二者的增长比例时多一点积累也是必要的;在确定积累与消费各自的增长比例时,要做到积累基金的增长幅度不超过国力(国家、集体和个人能用于积累的部分)的增长幅度,个人消费基金的增长幅度不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第二,价值构成与实物构成相一致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积累与消费的价值构成要与社会纯收入的实物构成相一致。积累基金与消费基金是社会纯收入的价值形式,社会纯收入从实物上分为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价值形式的实现要受实物形式的制约。因此,积累的数量与构成要与社会所能提供的追加的物质生产资料的数量和构成相适应;消费的数量与构成要同社会所能提供的消费资料的数量和构成相适应。否则,或者造成生产资料积压、消费资料供应紧张,或者出现消费资料积压、生产资料供应紧张。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虽然一定的差额可以通过进出口来解决,但是差额过大也是不行的。同时,价值与物资平衡的立足点应放在国内,对国际市场的依赖不能过大。

第三,安排好各自内部比例关系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安排好积累与消费比例关系的基础上,还要安排好积累与消费各自内部的比例关系。在安排积累基金内部比例时,要处理好生产性积累与非生产性积累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处理好生产性积累与非生产性积累内部的比例关系。在安排消费基金内部比例关系时,要处理好社会消费基金个人消费基金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安排好社会消费基金与个人消费基金各自内部的比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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