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1 09:46
根据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 2 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09)的相关规定,交通标志按其作用分类,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禁令标志是交通标志中主要标志的一种,对车辆加以禁止或限制的标志,如禁止通行、禁止停车、禁止左转弯、禁止鸣喇叭、限制速度、限制重量等。
禁令标志的颜色,除个别标志外,为白底,红圈,红杠,黑图案。图案压杠。禁令标志的形状为圆形、八角形、顶角向下的等边三角形。禁令标志有42种。
(一)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优化提升专项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1〕127号)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是传递规范化信息、服务疏导交通的重要设施,对提高公路通行能力、改善车流行驶条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真执行标准规范,按照部统一部署,结合公路新改建工程、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及国家公路网命名编号调整等工作,持续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提高了出行安全和服务水平。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不够统一、连续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随着
公路路网密度加大,路段功能变化,综合交通运输发展以及城镇化建设加快,对复杂路网下多路径指引、间接指引以及与其他运输方式衔接指引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新需求,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服务公众安全便捷出行,交通运输部决定开展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优化提升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重点聚焦高速公路、新旧公路并行交汇以及交通组织复杂路段等,深入评估交通标志标线与关联路网协同适应状况,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优化信息指引,更好地服务公众出行,不断提高公路网整体运行效能,持续提升公路交通安全和服务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需求导向,动态完善。建立公路交通标志标线适应性评估工作机制,对运营期路网结构、交通运行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进行动态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采取优化调整措施,调整后做好观测监测,确保符合实际使用需求。
(二)统一规范,信息连续。坚持全国一盘棋,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中交通标志标线有关信息内容、颜色、形状、字符、图形、尺寸等强制性要求,连续传递规范化信息。
(三)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强化长效机制建设,督促落实交通标志标线建设和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变更申请、审查、调整程序。
三、优化提升重点范围
对在用和在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开展排查评估和优化提升,重点为以下路段:
(一)高速公路枢纽互通立交及上游影响路段,特别是高速公路共线段起(终)点枢纽互通立交、建设时序间隔较长的高速公路间枢纽互通立交、带有收费站功能的枢纽互通立交。
(二)高速公路出入口路段,包括一般互通立交出入口,服务区和停车区出入口,隧道与互通、服务区、停车区出入口间距较小的路段。
(三)车道数增减变化路段及过渡段。
(四)其他路段,包括绕城高速、穿城普通公路、多运输方式衔接路段等,路网完善引发交通流量、流向变化较大路段,路网复杂等路段。
四、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在用公路。
1.排查梳理,科学评估。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GB/T 917)、《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等现行标准规范对重点路段进行排查评估,从路网和交通运行状况、驾驶人需求、交通事故和违章情况、环境条件等方面对现状交通标志标线开展综合评估,建立需求清单和措施清单(以下称两个清单)。
2.重点路段优化提升。针对发现的新需求和存在的问题,结合重点路段在路网中的位置、交通流特性和服务对象,制定优化方案并予以实施。加强精细化设计,准确选取关键设计节点,设计文件应明确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位置、颜色、形状、尺寸和材料、施工工艺等技术要求,复杂路段必要时进行多方案比选,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咨询。重点路段新增或变更标志标线可能对通行产生影响的,应加强事前影响分析、做好事后跟踪观测。
3.加强标志标线设置动态调整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管理,建立完善变更调整程序。对于非公路部门设置且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标志,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确需保留的,应完善审批和登记手续;设计及设置不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应采取调整、改造、更换等措施;已停用或废止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拆除或清理。
(二)在建公路。
1.提升标志标线设计针对性。在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基础上,综合考虑路网衔接、沿线设施及环境条件等因素,结合车道设置、交通流特点对标志标线进行统筹设计,注重连续、协调,并充分考虑驾驶人员需求。在符合有关强制性规定且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条件下,积极审慎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并做好使用效果跟踪观测。
2.严格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结合安全性评价情况,加强标志标线设计文件审核,重点核查强制性标准符合性、与其他专业设计协调性、路网运行及相邻路段协同性等。鼓励标志标线施工前现场确认设计、完工后实地检验行车效果,必要时优化完善设置方案。建设期间因路网改变需调整标志标线设计方案的,应完善变更程序。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格验收程序。
五、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1年6月底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发布实施方案,明确技术路线、实施重点和具体要求,分解目标任务,建立工作机制。
(二)排查评估阶段(2021年7月至8月15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公路管理机构等,开展在用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排查评估和在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计评估,建立“两个清单”。
(三)优化提升阶段(2021年11月15日前)。对照“两个清单”,制定交通标志标线优化提升方案,并按要求做好实施工作。
(四)总结阶段(2021年11月底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面总结本辖区工作实施情况,提炼经验、完善制度,研究建立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有关单位按计划、有组织地推进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公路建设和经营管理单位要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二)强化技术指导。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作为此次专项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为实施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各省(区、市)也要依托相关技术单位,加强技术指导。技术支持单位要深入现场,积极配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时研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三)加强协作联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满足交通管理需要的前提下,做好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及相关标志标线优化调整工作,特别是要及时清理调整已停用、废止的视频取证设备及相关标志标线。
(四)紧密联系群众。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主动对接公路交通出行、导航服务企业,充分了解群众意见,通过组织问卷调查、开展体验式服务、加强互动交流等方式,了解社会关切。
(五)强化督促落实。建立工作动态和信息跟踪报送制度,确定工作联络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于8月25日前向部报送排查评估工作进展、于11月底前报送工作总结报告。部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技术单位进行动态跟踪和技术指导,确保专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六)建立长效机制。在短期优化提升的基础上,各地要总结经验,建立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动态评估调整长效机制。部将在各地工作基础上,推进相关标准规范修订完善,实现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技术水平的持续提升。
(一)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制作及设置规范
为统一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制作和设置工作,制定本规范。
1、标识的种类和颜色
(1)“标识”分为门楣竖式标牌、门楣横式标识、指路标牌和门口灯箱标识4种。
(2)“标识”颜色为警蓝色和白色相间(色标见下图)。
PANTONE2745C(略)
纯白色(略)
2、标识的设置原则
(1)公安交警大队(含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交警中队和车辆管理所必须设置“标识”。
(2)在同一地点办公的公安交警大队和交警中队,或者集中办公的城市交警中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标识”。
3、门楣竖式标牌的尺寸、文字编排、材质、设置要求及式样
(1)门楣竖式标牌高为2000mm,宽为 350mm。门厅较高的,可根据门厅高度同比例放大。
(2)门楣竖式标牌为蓝底白字,由中文和英文两部分组成。上部为中文,内容为公安交警队或车辆管理所名称,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内容是“市(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 (大)队”,第二部分内容是“大(中)队/车辆管理所”,中文字体为文鼎CS大黑,简体;下部为英文“TRAFFIC POLICE STATION”或“VEHICLE MANAGEMENT STATION”,字体为ARIALBLACK。在少数民族地区,英文可用少数民族文字代替。
(3)门楣竖式标牌材质可以选用木材、型材或其他材料。
(4)门楣竖式标牌应设置在公安交警队或车辆管理所建筑物入口处右侧的醒目位置。
(5)门楣竖式标牌的样式和尺寸见图A-1、图A-2,效果图见图A-3。
4、门楣模式标识的尺寸、文字编排、材质、设置要求及式样
(1)门楣横式标识的高度应与主体建筑物门楣实际高度相匹配。
(2)门楣横式标识为蓝底白字,由中文、警徽和英文三部分组成,从左至右依次排列。左侧为中文“交通警察”,字体为文鼎CS大黑,简体;中间为彩色警徽,式样和颜色应满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民警察警徽技术标准》 (GA244)的要求;右侧为英文“TRAFFIC POLICE”,字体为“ARIAL BLACK”。在少数民族地区,英文可用少数民族文字代替。
(3)门楣横式标识底色和文字可以选用外墙涂料、贴膜、喷绘或其他材料。警徽可以选用金属、亚克力、反光膜、喷绘或其他材料。
(4)门楣横式标识应喷涂或粘贴在公安交警队或车辆管理所主体建筑物入口处居中醒目位置。
(5)门楣横式标识的样式和尺寸见图A-4,效果图见图A-5。
5、指路标牌的尺寸、文字编排、材质、设置要求及式样
(1)指路标牌长为2000mm,宽为3000mm。
(2)指路标牌为蓝底白字,由中文、英文、电话号码(含区号)和距离标注三部分组成,内容横向排列。上部为中文,内容为公安交警队或车辆管理所名称,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内容是“市(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大)队”,第二部分内容是“大(中)队/车辆管理所”,字体为文鼎CS大黑,简体;中部为英文“TRAFFIC POLICE STATION”或“VEHICLE MANAGEMENT STATION”,字体为 ARIAL BLACK。在少数民族地区,英文可用少数民族文字代替;下部为电话号码和距离标注,字体为ARIAL BLACK。
(3)指路标牌基材是原色铝合金板,面材是蓝色和白色反光膜。反光膜应符合国家标准《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GB/T18833)的要求,其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城市主干路的指路标牌应采用一至三级反光膜;二级或三级公路及一般城市道路的指路标牌应采用四级以上反光膜;四级公路和流量小的其他道路可使用四级或五级反光膜。
(4)指路标牌设置在车辆、行人行进方向,距公安交警队、车辆管理所200至500米易于发现的地点,一般设置在车行道右侧的人行道、路肩,中央分隔带上。指路标牌安装于悬臂上,应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的相关要求。一般道路,指路标牌下边缘到路面的净空高度应大于4500mm;高速公于5000mm。
(5)指路标牌的式样和尺寸见图B-1、图 B-2,效果图见图B-3。
6、门口灯箱标识的尺寸、文字编排、材质、设置要求及式样
(1)门口灯箱标识高为965mm,宽为 605mm,厚为170mm。
(2)门口灯箱标识上部为白底彩色警徽,下部是蓝底白字。中文是“交警大(中)队”或“车辆管理所”,字体为文鼎CS大黑,简体;英文是“TRAFFIC POLICE STATION”或“VEHICLE MANAGEMENT STATION”,字体为ARIAL BLACK。警徽和蓝色图文在箱体内侧印制,警徽的式样和颜色应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民警察警徽技术标准》(GA244)的要求。
(3)门口灯箱标识的边框部分采用铝合金,主龙骨立柱采用型材,内设3只20W电感式日光灯管,发光功率不小于60W。
(4)门口灯箱标识的设置应醒目,可悬挂在公安交警队或车辆管理所门口建筑物上,也可设置在公安交警队或车辆管理所入口的道路一侧,灯箱的上边缘距离地面不小于2350mm。
(5)门口灯箱标识的式样和尺寸见图C- 1、图C-2,效果图见图C-3。
7、安装要求
(1)“标识”安装要牢固,保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脱落、不倾倒。
(2)使用门口灯箱标识的单位,应保证在灯箱开启后通电发光。
图A-1、门楣竖式标牌的式样和尺寸(大、中队)(略)
单位:mm
前缀中文:××市(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大)队字体:文鼎CS大黑
后缀中文:××大(中)队 字体:文鼎CS大黑
英文:TRAFFIC POLICE STATION 字体:ARIAL BLACK
标牌面板底色采用警蓝色(PANTONE 2745C)
中英文字采用白色
区域A1和区域A2内放置该单位属地文字并撑满灰色区域,字体宽度不变,高度和字距根据内容多少改变
区域A1和区域A2内文字的大小相同,字距根据内容多少改变
区域B内放置该单位名称,如“×××队”文字并撑满灰色区域,字体宽度不变、高度和字距根据内容多少改变
区域C内放置交警队的英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并撑满灰色区域,文字大小和字距根据内容多少改变
图A-2、门楣竖式标牌的式样和尺寸(车辆管理所)(略)
单位:mm
前缀中文:××市(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大)队字体:文鼎CS大黑
后缀中文:车辆管理所字体:文鼎CS大黑
英文:VEHICLE MANAGEMENT STATION字体:ARIAL BLACK
标牌底色采用警蓝色(PANTONE 2745C)
中英文字符采用白色
区域A1和区域A2内放置该单位属地文字并撑满灰色区域,字体宽度不变,高度和字距根据内容多少改变
区域A1和区域A2内文字的大小相同,字距根据内容多少改变
区域B内放置该单位名称“车辆管理所”文字并撑满灰色区域,字体宽度、高度和字距不变
区域C内放置车辆管理所的英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并撑满灰色区域,文字大小和字距根据内容多少改变
图A-3、门楣竖式标牌效果图(略)
图A-4、门楣横式标识式样和尺寸(略)
单位:H是建筑物门楣实际高度
中文:交通警察字体:文鼎CS大黑底色采用警蓝色(PANTONE2745C)
英文:TRAFFIC POLICE字体:ARIAL BLACK 中英文字及装饰条采用白色
警徽式样和颜色执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民警察警徽技术标准》(GA244)
区域A内放置“交通警察”文字并撑满灰色区域,字体宽度、高度和字距根据门楣高度算出具体尺寸
区域B内放置“TRAFFIC POLICE”文字并撑满灰色区域,字体宽度、高度和字距根据门楣高度算出具体尺寸
图A-5、门楣横式标识效果图(略)
图B-1、指路标牌的式样和尺寸(大、中队)(略)
单位:mm
前缀中文:××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大)队字体:文鼎CS大黑
后缀中文:××大(中)队字体:文鼎CS大黑
英文:TRAFFIC POLICE STATION字体:ARIAL BLACK
底色采用警蓝色(PANTONE2745C)
字符和边框采用白色
区域A内放置该单位属地文字并撑满灰色区域,字体高度不变,宽度和字距根据内容多少改变
区域B1内放置该单位名称,如“×××队”文字并撑满灰色区域,字体高度不变,宽度和字距根据内容多少改变
区域B2内放置交警队英文文字并撑满灰色区域,字体高度、宽度和字距不变
区域C1内居左放置电话号码(含区号)并上下撑满灰色区域,文字大小和字距根据内容多少改变
区域C2内居左放置距离标注并上下撑满灰色区域,文字大小和字距根据内容多少改变
图B-2、指路标牌的式样和尺寸(车辆管理所)(略)
单位:mm
前缀中文:××市(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大)队字体:文鼎CS大黑
后缀中文:车辆管理所字体:文鼎CS大黑
英文:VEHICLE MANAGEMENT STATION字体:ARIAL BLACK
底色采用警蓝色(PANTONE 2745C)
字符和边框采用白色
区域A内放置该单位属地文字并撑满灰色区域,字体高度不变,宽度和字距根据内容多少改变
区域B1内放置该单位名称“车辆管理所”文字并撑满灰色区域,字体高度、宽度和字距不变
区域B2内放置车辆管理所英文文字并撑满灰色区域,字体高度、宽度和字距不变
区域C1内居左放置电话号码(含区号)并上下撑满灰色区域,文字大小和字距根据内容多少改变
区域C2内居左放置距离标注并上下撑满灰色区域,文字大小和字距根据内容多少改变
图B-3、指标路牌效果图(略)
图C-1、门口灯箱标识的式样和尺寸(大、中队)(略)
单位mm
中文:交警大(中)队字体:文鼎CS大黑
英文:TRAFFIC POLICE STATION字体:ARIAL BLACK
警徽在箱体内侧印制,执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民警察警徽技术标准》(GA224)
警徽所在方框背景底色采用白色
中英文所在框背景底色采用警蓝色(PANTONE2745C)
中英文印制,颜色采用白色
灯箱边框采用铝合金
内设三只20W电感式日光灯管,发光功率≥60W.便于维修更换
区域A内放置“交警×队”文字并撑满灰色区域,字体高度、宽度和字距不变
区域B内放置交警队英文文字并撑满灰色区域,字体高度、宽度和字距不变
图C-2、门口灯箱标识的式样和尺寸(车辆管理所)(略)
单位:mm
中文:车辆管理所 字体:文鼎CS大黑
英文:VEHICLE MANAGEMENT STATION 字体:ARIAL BLACK
警徽在箱体内侧印制,执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民警察警徽技术标准》(GA224)
警徽所在方框背景底色采用白色
中英文所在框背景底色采用警蓝色(PANTONE2745C)
中英文印制,颜色采用白色
灯箱边框采用铝合金
内设三只20W电感式日光灯管,发光功率≥60W.便于维修更换
区域A内放置“车辆管理所”文字并撑满灰色区域,字体高度、宽度和字距不变
区域B内放置车辆管理所英文文字并撑满灰色区域,字体高度、宽度和字距不变
图C-3、门口灯箱标识效果图(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设置以后,应当随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单位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引用101-102页
第三款是关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置的规定。本款是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置的技术要求、设置质量以及保证合理使用的角度上所作的规定。本款规定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安装规范的要求,根据道路宽度、交通流量以及交通安全的考虑,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信号灯设置的种类应当齐全,安装应当规范,配时应当合理,并符合技术要求。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标准、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等规定进行。设置和施划交通标志和标线,要结合道路线型、交通设施等情况,以确保行车安全和交通畅通为目的,设置不同种类的交通标志,以及施划不同的交通标线,并要做到科学规范、整洁美观、清晰醒目、齐全有效,满足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二是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是提供给车辆驾驶人和行人有关道路的交通信息,用以管理和引导交通的安全设施。因此,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要以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为目的,结合道路线型、交通设施等情况,总体考虑布局,避免出现内容互相矛盾、重复的现象,并且当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符合交通需求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整,使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引导下,能够顺利、快捷地抵达目的地。三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置以后,应当随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只有足够清晰、醒目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才能被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准确地认读,从而指导其交通行为。要保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置的地方应明显突出;
2、交通信号灯要有足够的亮度,交通标志应有适当的安装角度及照明,交通标线则要色彩鲜明、醒目;
3、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满足一定的视认距离;
4、对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出现毁损、交通标线模糊不清等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清洗、修理、更换和安装。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来源: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释义 引用95-97页
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通行条件有没有安全保障,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校车通行能否安全。特别是我国山区面积大,河流湖泊多,各地地理条件差异很大,道路通行条件十分复杂。要保障校车通行安全,必须考虑校车行驶路线的路况条件,在规划校车行驶线路时,尽可能选择通行条件较好、安全有保障的路段。为此条例明确规定,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这主要是针对山区的情况作出的规定。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在考虑校车行驶线路时,要进行实地勘查,选择的校车行驶路线要尽量避开上述危险路段。更重要的是,在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时,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包括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认真审查把关,必要时对校车的行驶线路应当实地勘查,确保校车行驶线路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
考虑到我国地理条件的实际情况,在有的地区,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是学生上下学必经之路,校车行驶线路确实无法避开这些路段,这种情况下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把安全风险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障校车安全,加强安全保障。为此条例明确规定,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这里所说“道路管理单位”是指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是指城建部门,公路则是指交通部门;“道路养护单位”是指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道路管理机构,如交通部门设立的公路局;道路“交通设施”则根据其性质分别由公安机关、交通、城市建设等部门进行管理、养护。“标准”则是指《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国家标准。“警告标志”是为驾驶人预示道路上某一地段、某一地点的道路状况和周围情况,警告驾驶人注意危险地点的交通标志。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警告标志共有42种。例如:“隧道”、“注意行人”、“慢行”、“窄桥”、“路面不平”、“事故易发路段”、“急弯”、“陡坡”、“注意危险”、“过水路面”、“易滑”等标志。
条例的这一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减速和防护设施。
相关法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在适用优势证明标准的简易程序处罚案件中可以合理运用事实推定规则
—张某诉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案
行政机关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案件,行政诉讼中应当适用优势证明标准。当事实真相不明时,在厘定作为行政处罚基础的待证事实的基础上,法院可以合理运用事实推定规则,即依据法律规定、事实或者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断出另一事实存在。
一审:某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2)白行初字第7号(2012年5月14日)
二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行终字第50号(2012年9月20日)
原告诉称:被告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以下简称市交管局机动大队)行政处罚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法院依法撤销320101-19xxx77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被告退回罚款100元。理由如下:(1)从被告提供的两张曝光照片看,原告发现停车地段无任何禁止停车标志和标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5.2.4模式四规定,图像取证设备获取的图片中应包含清晰辨认机动车行驶方向上的标志指示、机动车尾部全景特征、号牌号码等信息,适用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包括: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等。原告认为,上述规范是由标准制定机构向公安部推荐的规范。若公安部采纳,则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必须强制执行。因此,上述规范具有对外约束力。此外,依据《江苏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工作规范》第6条规定,监控信息资料应当清晰、完整地记录道路交通信号、违法车辆行驶状态、违法行为、违法时间、地点,以及违法车辆的车型、颜色、牌号、外观等信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5条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6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而被告作为证据处罚原告的照片上,并没有禁止停车的交通信号。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证据不能成立;(2)原告当日从本市护城河南路,自东向北右转驶人停车地点。因该地点没有快慢车道的隔离栏,故原告认为原告的停车地点属于混合车道,而非快车道。护城河南路与大桥南路的路口,被告亦未设置禁止停车的标志,故原告无法知道大桥南路上禁止停车。因此,原告不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44条的行为;(3)被告只提供了大桥南路转盘入口处有禁止停车标志的证据,就认为原告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原告认为,恰恰是被告违反了这一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是处罚违法行为的通用条款,而第93条规定是处罚违停的特别条款。既然该法有特别条款,被告就应适用特别条款,而非通用条款。至于被告认为原告违反《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7条第1项规定的观点,也是错误的。因为《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下位法,该条例必须服从上位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
被告市交管局机动大队辩称:2011年10月26日9时37分,被告通过设置在本市盐仓桥广场至新民路自南向北路段(家乐福超市对面)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记录了原告所有的小型轿车在快车道停车,该车违反了该路口(盐仓桥广场往新民路方向)设置的禁止停车标志,存在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2011年11月17日,原告到被告处接受曝光处理,并在确认被告向其出示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的违法照片后,签收了编号为320101-19xxx77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被告认为,被告作为本市辖区内的交通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具有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告设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能够确定原告所有车辆曾于2011年10月26日9时37分停在快车道,该车辆存在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事实。被告针对该起违法行为,在向相对人交代其具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44条、第90条、第114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7条第(1)项的规定,对原告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至于原告提及的曝光照片上没有禁止停车标志和标线,违反取证规范的问题,被告认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09)只是推荐性行业标准。一般而言,,推荐性行业标准只是鼓励实施,对内指导,并非是对社会(行政相对人)普遍适用的强制性规范。即便是强制性规范,也有对内和对外之分,对内的约束力不能转化为对外的所谓权利。此外,经被告核实,本市盐仓桥广场向新民路方向人口处所设置的禁止停车标志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原告驶入该路段时未尽注意之义务,未按照所设置的交通信号通行,故原告的违法事实清楚。据前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于2005年8月9日初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资格。2011年10月26日9时37分23秒至当日9时40分19秒,原告将其驾驶的苏ACG631小型轿车停靠在某市盐仓桥广场至新民路自南向北路段汉江线公交停靠点附近,被设置于该路段家乐福超市对面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记录。该盐仓桥广场至新民路自南向北路段在盐仓桥广场入口处设有禁止停车标志。针对原告的上述行为,被告某市交管局机动大队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编号为320101-19xxx77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查明:张某于2011年10月26日9时37分,在新民路至盐仓桥广场路段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3443),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44条。被告市交管局机动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第114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7条第(1)项的规定,对原告张某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
某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白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以同样的事实作出(2012)宁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市交管局机动大队作为法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3条的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细化与补充,与上述法律、法规同时适用于本案的道路交通安全处罚和司法审查。(1)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认定的审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机动车不得停车。依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7条第(1)项规定,机动车驾驶员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处以100元罚款。本案在卷证据证实,由法定部门设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张某驾驶的苏ACG631小型轿车,于2011年10月26日9时37分23秒至当日9时40分19秒,停靠在本市盐仓桥广场至新民路自南向北路段汉江线公交停靠点附近。盐仓桥广场至新民路自南向北路段在盐仓桥广场入口处设有禁止停车标志。因此,市交管局机动大队认定张某存在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为,具有事实根据。张某提出相关部门未在护城河南路与大桥南路的路口设置禁止停车的标志,其自该路右转至大桥南路,不能看见设置于盐仓桥广场入口处的禁止停车标志,从而不应以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为由处罚的观点,经审查,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2009)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中5.1.5规定,设置于盐仓桥广场入口处的禁止停车标志,应当对盐仓桥广场至新民路自南向北整条路段具有交通信号指示作用。同时,张某作为具有道路安全法律规范的认知能力的本地机动车驾驶员,理应对相关标志负有遵守义务。因此,张某以未见有关交通标志作为排除违法责任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的审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该条是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性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机动车不得停车。该条是对道路上临时停车的具体性规定。依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7条第(1)项规定,机动车驾驶员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处以100元罚款。由此,《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7条第(1)项规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市交管局机动大队选择适用的法律、法规与张某的违法情形是相吻合的,处罚幅度并无不当。对张某所提出的认为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而非第90条的观点,经审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相应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6条第(18)项、第58条第(26)项规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的具体细化与补充。以上法律、法规的条款,主要用于在有交通警察现场执法的情况下,对于未设立禁令标志的道路(支路、街巷)停车泊位以外的临时停车、临时停放违法行为的处罚与相应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不适用于本案;(3)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审查。由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09)并非我国公共安全行业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本案市交管局机动大队采集证据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相关强制标准的规定。故张某认为本案两张曝光照片不能客观真实的反映当时停车地点有禁止停车标志或标线,其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主张,不予支持。被诉处罚决定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3条规定的简易程序作出的,其内容与形式均符合上述规定,因此被处罚行为程序正当、合法。但是,该处罚决定书重复列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规定,应予纠正。需要指出的是,在本诉中,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同时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参与者,张某针对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法律法规适用与选项、禁令标志设置合理性等方面提出了质疑,其参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依法维权的意识应予肯定,且取证技术更趋规范化、交通标志设置更趋合理化,也是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工作发展的必然方向。
这是一起公安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对当事人进行道路交通行政处罚的案件,本行政诉讼在事实审方面有值得探讨之处。被告市交管局机动大队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曝光照片等证据认定,原告于2011年10月26日9时37分,在新民路至盐仓桥广场路段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而原告对该节事实的主要反驳意见是,被告提供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曝光照片未能反映原告停车地段有任何的禁止停车标志和标线;虽然被告提供了大桥南路盐仓桥广场转盘入口处有禁止停车标志的证据,但事发当日,原告是从护城河南路自东向北右转驶人大桥南路上的停车地点,因护城河南路与大桥南路的路口未设置禁止停车的标志,故其无法知道大桥南路上全线禁止停车。审理中,在原告违反禁令标志停车事实能否成立这一问题的判断上,法院最终运用事实推定规则,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原告主观上应当知道大桥南路上全线禁止停车,其违反禁令标志停车事实成立,从而认可了被诉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
1、正确厘定作为处罚基础的待证事实
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前提和基础。一般而言,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1)行政违法的当事人是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行政违法者实施违法行为主观上有过错;(3)违法行为人客观上存在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4)行政违法行为侵害了行政法律规范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本案事实争议胶着于前述第2个要件能否成立。原告提出,相关部门未在护城河南路与大桥南路的路口设置禁止停车的标志,其当日自护城河南路右转至大桥南路,并不能看见设置于盐仓桥广场入口处的禁止停车标志,因此被告不应以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为由对其进行处罚。这实际上就是认为,其主观上不存在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过错。为此,原告提供了电脑地图截屏,欲证明原告当日的行驶路线是从护城河南路自东向北右转;右转照片,欲证明原告当日右转的路口无禁止停车标志;某市交通管理局网络发言回复,欲证明某市交通管理局承认因设备问题,部分违法行为的取证图片展示无法达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09)的要求。而被告就这一问题则答辩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09)并非强制性行业标准,而是推荐性行业标准,一般而言,推荐性行业标准只是鼓励实施,对内指导,并非是对社会(行政相对人)普遍适用的强制性规范;盐仓桥广场向新民路方向人口处所设置的禁止停车标志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原告驶人该路段时未尽注意之义务,未按照所设置的交通信号通行,故原告的违法事实清楚。被告并提供了2009年3月30日扬子晚报上刊登的电子眼分布表,证明其在大桥南路涉案路口设置电子眼事宜已通过报纸对外公示。从双方诉辩情况看,对于原告当日是从护城河南路右转进入大桥南路,还是从盐仓桥广场转盘进人大桥南路存在争议,但经审查,在卷证据无法确证这一事实。在这一事实真相不明的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对事实问题进行审查?我们认为,结合涉案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中作为行政处罚基础的待证事实,并非原告当日行车路线是否能看见全线禁停标志,而是原告是否明知或应知该路段全线禁停、原告实施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2、合理运用事实推定规则
在厘定作为行政处罚基础的待证事实的基础上,法院在认定本案事实时适用了行政诉讼事实推定规则。推定规则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事实或者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断出另一事实存在的证明规则。行政诉讼证据的推定规则被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该条规定:“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根据推定的性质和依据,可将其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事实推定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推定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另一事实是否存在的一种证明规则。
本案适用事实推定规则的合理前提在于,本案是一起可以采用优势证明标准的简易程序处罚案件。通说认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差别适用性,以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为原则,以优势证明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为补充。因为本案属于行政机关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处罚形式和幅度的法律设定本身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如果对行政机关证明度要求过高,势必将造成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上花费过多精力,不仅增加行政成本,也不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所以本案应当适用优势证明标准进行事实问题的审查。
3、在此前提下,事实推定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因此只能借助间接事实推断待证事实;(2)前提事实必须已经得到法律上的确认;(3)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必然的逻辑关系;(4)允许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立与否确认推定事实是否成立。
4、本案中,有效证据可以证明以下几个事实:(1)原告是具有道路安全法律规范认知能力的本地机动车驾驶员,于2005年8月9日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2)盐仓桥广场入口处设置了禁止停车标志,对盐仓桥广场至新民路自南向北整条路段具有交通信号指示作用;(3)2009年3月30日扬子晚报上刊登的电子眼分布表,证明被告在大桥南路家乐福超市对面以及路口设置了电子眼,并已通过报纸对外公示;(4)原审法院分别于2012年4月24日、2012年5月10日前往涉案路段就原告的停车地点、禁止停车标志的设置地点进行现场勘查,随机抽取过往车辆驾驶员询问,结果显示被抽查的普通本地驾驶员均知晓盐仓桥广场至新民路自南向北入口处2011年之前就已设置禁止停车标志,2011年10月该禁止停车标志亦未有变动。结合以上已知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我们最终推定,原告作为具有道路安全法律规范的认知能力的、具有6年以上驾龄的本地机动车驾驶员,主观上应当知道作为本地主干道之一的大桥南路全线禁止停车,故其存在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过错。原告对此虽然提出了一些反证,如电脑地图截屏和右转照片,但一则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当日行驶路线是从护城河南路自东向北右转;二则即便其当日行驶路线是从护城河南路自东向北右转,对原告以其当日行驶路线上无法看见有关交通标志作为排除违法责任的理由,也不应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在本案诉讼中,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同时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参与者,原告针对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禁令标志设置的合理性问题提出了质疑,其参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依法维权的意识应予肯定,且取证技术更趋规范化、交通标志设置更趋合理化,也应是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工作发展的必然方向。有鉴于此,法院在判决理由部分对此作出了肯定,这有助于增加法院判决的可接受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