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17 18:03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rganization for the Prohibition of Chemical Weapons,简称OPCW),是在1997年5月23日举行的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缔约国大会第一届会议上成立的,总部设在荷兰海牙。意在实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宗旨和目标,确保公约的各项规定、包括对该公约遵守情况进行核查的规定得到执行,并为各缔约国提供一个进行协商和合作的论坛。该组织于2013年10月11日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
1992年9月,日内瓦裁军会议,签署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草案。同年11月,第4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成为公约。
1997年5月6日至27日举行了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缔约国大会第一届会议。
1997年5月23日,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根据1997年4月29日生效的《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简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正式成立。
1997年5月,中国当选为执行理事会成员。
1998年11月,中国成功连任为执行理事会成员。
2000年4月29日,明令禁止缔约国将表二剂输往非缔约国。
2001年5月,第六次缔约国大会在布鲁塞尔举行。
2013年10月11日,获得诺贝尔和平奖。
2019年11月25日,为期5天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第24届缔约国大会在荷兰海牙开幕。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包括序言、24条正文和3个附件。《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是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所有化学武器,并为此规定了严格的核查机制;促进化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是监督《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实施的机构,以确保《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各项条款得到有效执行,并为缔约国提供进行协商与合作的论坛。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是根据1997年生效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简称《公约》)建立的,于1997年5月23日正式成立的国际组织,是监督《公约》实施的机构,以确保《公约》的各项条款得到有效执行,并为缔约国提供进行协商与合作的论坛。主要机构包括缔约国大会、执行理事会与技术秘书处。
由全体成员国组成。每年召开1次例会,可审议《公约》范围内任何问题并做出决定。
由41个成员组成,是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执行机构,向大会负责。执理会成员由大会选出,任期2年。
协助大会和执行理事会行使其职能,包括执行《公约》的核查条款。技术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下设会务司、核查司、视察局、国际合作司、外联司、法律事务办公室、行政司、战略和政策办公室、内部监察办公室等。此外,还有科学咨询委员会、教育外联咨询委员会、保密咨询委员会等附属机构。
截至2024年7月,共有成员国193个。
第一任总干事何塞·布斯塔尼(Jose M.Bustani),巴西人,任期1997年5月至2002年4月。
第二任总干事罗赫略·菲尔特(Rogelio Pfirter,阿根廷人),任期2002年7月至2010年7月。
第三任总干事阿赫迈特·尤祖姆居(Ahmet Üzümücü,土耳其人),任期2010年7月至2018年7月。
现任总干事费尔南多·阿里亚斯(Fernando Arias Gonzalez,西班牙人)于2018年7月上任,2022年7月连任。
截至2024年3月31日,禁止化学武器组织进行了8052次现场核查。2023年,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召开了第102-104次执行理事会、第28届缔约国大会,讨论了化学武器销毁、化武使用调查、预算、化学工业国际合作等相关问题。2023年5月召开《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第五次审议大会,全面审议上一审议周期(2018年-2023年)履约情况。
组织要求每一缔约国销毁其管辖和控制下的化学武器和化学武器生产设施,以及可能遗留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的所有化学武器。禁止发展、生产、获取、保有、储存、转让和使用化学武器。
缔约国不得为使用化学武器进行任何军事准备;不得协助或鼓励他人从事《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禁止的任何活动;并且不得使用控暴剂作为战争手段。将“化学武器”定义为《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以外之目的使用的所有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其中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包括和平目的、有毒化学品的防护、不涉及将有毒化学品作为战争手段的军事目的、以及执法目的。“化学武器”的定义还包括经过专门设计用于释放有毒化学品的弹药和装置以及任何“专门设计的设备”。
每一缔约国应至迟于《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对其生效后30天,向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提交有关化学武器以及化学武器生产设施的详细宣布,其中应列明其准确地点和数量,并提供有关其销毁的总体计划。各缔约国还应宣布它为控暴目的保有的化学品。
对指称使用化学武器的调查既可以根据第九条(协商、合作和事实调查)也可以第十条(援助和化学武器防护)进行。指称使用调查由《核查附件》第十一部分的规定管辖。鉴于可能出现的特定情况的范围很广,难以为此种调查作规划。实施起来会需使用大量资源。
接收对指称使用化学武器进行调查的请求在根据第十条提出进行指称使用调查的请求的同时,可能会根据第十条第8款提出获得援助和防护的请求。粗略地说,收到指称使用调查请求后立刻要遵行的程序与为质疑性视察制定的程序相似。在两种情况下,行动保障小组都要为成立秘书处的视察组做准备并为视察组提供协调。
进行指称使用调查的视察时,视察员应选自为质疑性视察所指派的视察员的名单。此外,倘若可能有指称使用调查的请求,总干事需要保持一个有适宜资格的专家的名单。
如同质疑性视察的情况那样,指挥和规划处为指称使用调查拟定了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设备清单,禁化武组织设备仓库已将设备单独存放。象质疑性视察那样,准备设备的时间预计约为24小时。
对指称使用调查而言,在视察组及其设备的运送方面可适用的考虑与适用于进行质疑性视察时的情况的考虑相类似。需要考虑的一个额外因素是可能会让不以海牙为工作地点的合格专家介入,这些专家须在调查开始之前与视察组的其他成员汇合。
采样和分析将会是任何指称使用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在本文其他地方予以讨论。对于指称使用调查情况下生物医学样品的采集和分析,《公约》做了附加规定。这些样品与环境样品不一样,因此对其进行分析可能要做酶活动的化验,或者要做脱氧核糖核酸(DNA)加合物或化武代谢产物的检测。在对一份调查表作出的答复中,有14个缔约国已表明有某些分析生物医学样品的能力,同时表示愿意在这方面向禁化武组织提供协助。科学咨询委员会正在审查分析生物医学样品的问题。
《公约》《核查附件》第二部分第42款规定,进行视察的详细程序应由大会通过以载入秘书处的《视察手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大会第一届会议在这方面通过了以下决定(筹备委员会各专家组制订的其他关于各种类型视察中的活动清单从未得到正式通过):
(1)《核查附件》第二部分第42款所指关于在化学武器销毁设施进行核查和进行视察的详细程序的准则;
(2)《核查附件》第二部分第29款所指的检查设备的程序( 《巴黎决议》第12(f)分段);
(3)《核查附件》第二部分第43款所指的落实视察员和视察助理活动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的程序;
(4)在化学武器销毁设施内的临时存放区的核查活动;
(5)指称使用化学武器调查过程中的取样和分析;(f)现场视察期间核准设备的使用;
(6)视察活动结束后与核准设备有关的措施;
(7)作为视察组视察时必须携带的文件为视察组提供进一步指导的禁化武组织正式记录中大会和执理会的其他决定。
视察员定期接受标准化的培训以保持和加强与进行视察有关的技术技能。在视察活动低于平均水平的时间里,视察局就增加视察员的培训量。这种培训的资源由禁化武组织提供,或者是某些缔约国或甚至是东道国私营公司的慷慨捐助。所有视察员都接受如何准备和进行视察的基本培训温习。
此外,视察局不断举办具体针对各种业务专长的课程和讲习班。例如,一些化武弹药专家接受培训后,拿到了美国无损技术人员协会的辐射证书。这使他们具备了安全操作禁化武组织核可设备以进行无损评估的资格,还为视察员提供了一项国际承认的培训,即急救。
1993年1月13日,中国签署《公约》。1996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公约》。1997年4月25日,中国交存了批准书,成为《公约》的原始缔约国。中国自1997年5月当选为执行理事会成员以来,一直连选连任。中国在海牙设有常驻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代表团,代表由中国驻荷兰大使兼任。
中国一贯积极支持总干事和技秘处工作。包括现任总干事阿里亚斯在内历任总干事来华访问11次。中国政府积极选送优秀人才到技秘处任职,并派专家参与科学咨询委员会、保密咨询委员会、教育和外联咨询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和专家会议。
中国军事科学院防化研究院分析化学实验室和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分析实验室已成为禁化武组织指定实验室,自1997年以来参加禁化武组织指定实验室环境样品水平测试,2016年开始参加生物医学样品水平测试,并取得良好成绩。中方实验室还积极协助其他缔约国实验室加强能力建设。
中国积极参与公约框架内的国际援助与合作,分享本国履约经验,协助其他国家提升履约能力。截至2023年,中国与技秘处在华举办过8次防化与援助培训班、2次医学援助培训班、2次视察员培训班、3次地区履约研讨会、2届亚洲地区国际履约机构会议,并围绕化工安全与安保、地区国际合作、化学品贸易和出口控制等问题举办过多次研讨会。
2013年10月11日,挪威诺贝尔委员会宣布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因其“为消除化学武器所作的诸多努力”而获得了2013年诺贝尔和平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