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27 15:40
禁渔区是全面禁止一切捕捞生产或禁止部分作业方式进行捕捞的水域,为保护某些重要的经济鱼类、虾蟹类或其他水生经济动植物资源,在其产卵繁殖、幼鱼生长期、索饵育肥和越冬洄游季节所划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捞活动的水域。
禁渔区是指为保护我国渔业资源、海域生态环境和海上生产活动,所划定的禁止一切捕捞生产活动或某类渔具作业的水域。有的由国家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有的由各级政府根据管理权限按有关法律条款,以条例、命令、通告、实施细则等形式作出规定。
通常在划定禁渔区的同时,相应规定一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具。如在某一水域范围内全年或某一段时间内禁止捕捞,或禁止捕捞某些种类(或某种规格的鱼类),或禁止使用某种渔具作业等。
近代世界各国也多重视禁渔区的设置,苏联、英国、美国、日本、法国等国参加的1948年生效的《国际捕鲸公约》就作了禁渔区的规定。
日本政府在1909年对其沿岸水域有机轮拖网禁渔区的规定。
1955年,中国国务院颁布了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对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妥善安排各种渔业,减少渔业纠纷、维护近海资源等都起到良好作用。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许多沿海国家为保护其近海渔业资源,相继设置了不同类型的禁渔区(如专属渔区、200海里经济区等),对进入禁渔区捕捞的外国渔船颁发许可证,规定捕捞的时间、种类,使用的渔具和捕捞量的限额,违者处以罚款或扣留渔船等。
为了调整渔捞结构,减轻捕捞压力,保护水产资源,并对各种作业类型作合理安排,既维护了渔业资源的稳定,又照顾了低效渔业的生产。
保护鱼类资源或其他水生经济动物正常产卵、繁殖、幼体成长、越冬及维持其生态平衡的重要措施之一。一般通过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法令,或通过国际的渔业协定规定实施。
禁渔区往往被设置来保护处于特别脆弱的时期和区域的资源种群,包括避免质量和规格尚不符合市场需求的鱼类被捕获上岸和(或)幼鱼被过早地捕获。对幼鱼和成鱼生活于不同区域的渔业,禁渔区制度可有效限定鱼被捕获的最小规格。例如,为保护生活于其中的幼鱼,渔业管理机关往往禁止在海湾和河口而只允许在远离海岸的水域捕鱼。对于快速生长种类,通过短期限制捕捞,禁渔期制度也可以有效限定鱼被捕获的最小规格。
在某一定水域全面禁止捕捞,或禁止使用某种工具捕捞,或禁捕某种对象,如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吕泗大小黄鱼禁渔区、印度洋禁捕区(禁止商业性捕鲸)等。禁捕范围为经纬度标出的各点的联线。全面禁渔区类似自然保护区,是对某个区域生物及其环境全面加以保护,一律不准作经济目的的使用。
禁渔区是特定的保护水产资源繁殖的水域。禁渔区的各个水域,特别是沿岸40米以内的浅水区域,是众多陆上河流的入海口,水质肥沃,饵料丰富,是多种经济鱼虾的繁殖场和幼体肥育区,生殖季节中又是生殖群体的密集区。在这些地区禁止捕捞或禁止某种高效渔具渔法作业或禁捕某种趋向衰落的种类,对于保护并提高渔业资源的再生产能力,维护渔业生态平衡,建立良好的渔业生态循环体系都有重大意义。作出并严格实施禁渔区的规定,将起到维护“渔业资源摇篮”的作用。中国战国时代《孟子》上就有“网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的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于1979年2月10日由国务院颁布实行,共8章20条。属于行政法规,目的在于对水产资源的繁殖进行保护。
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场,应当合理规定禁渔区、禁渔期,分别不同情况,禁止全部作业,或限制作业的种类和某些作业的渔具数量。
凡是鱼、蟹等产卵洄游通道的江河,不得遮断河面拦捕,应当留出一定宽度的通道,以保证足够数量的亲体上溯或降河产卵繁殖。更不准在闸口拦捕鱼、蟹幼体和产卵洄游的亲体,必要时应当规定禁渔期。因养殖生产需要而捕捞鱼苗、蟹苗者,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产部门批准,在指定水域和时间内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