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30 15:09
福建省公务员局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分工,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的规定执行。 2013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重新组建福建省公务员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副厅级。
(一)将原省人事厅的职责划入省公务员局。
(二)承接国家外国专家局划转地方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三)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将全省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职责划给省教育厅。
(五)将组织专家考察、休假活动,做好专家日常服务工作,管理知名省内外高级专家数据库职责,交给所属事业单位。
(六)强化对公务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加强人才资源开发、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智力引进工作,推进人才支撑体系建设;加强统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加快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一)负责人才资源开发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事人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省人事人才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规划、指导和协调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综合管理政府公务员和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贯彻实施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拟订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行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非领导职数的管理;负责制定全省政府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承担公务员(福建)考试录用测评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职称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选拔和管理工作。
(四)综合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五)综合管理人才流动和引进工作,负责拟订全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政策,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六)综合管理引进海外智力工作,负责拟订全省引进海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引进海外人才智力项目、出国(境)培训项目及其专项经费,承担全省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工作。
(七)牵头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综合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负责拟订全省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以及离休干部的有关待遇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九)综合管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负责拟订全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负责拟订全省政府奖励表彰制度,承担以国家和省政府名义表彰人员和集体的审核推荐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以省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和全省系统先进评选表彰活动。
(十一)负责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编制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综合管理和指导全省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承担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省管有关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事宜。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公务员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统计、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管理局机关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处(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起草全省人事人才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有经济企业人才统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公经济人才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承办管辖范围内的公务员申诉控告案件,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全省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核审批工作。综合管理全省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指导人事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依法处理人事争议,承担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承担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拟订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部门组建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库)的审批工作;承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核确认及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开展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工作;承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工作;拟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参与研究拟订企业和农村人才开发政策。
(四)专家工作处
负责拟订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和省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高技能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承办回国来闽定居专家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专家宣传、表彰活动。组织实施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省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职位管理处
组织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职位管理等制度,承担政府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工作,负责省级行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位和非领导职数的设置和管理;组织指导政府公务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工作;承担代省政府向省人大提交省政府组成人员任免提案有关工作,承办省管有关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事宜。
(六)考试录用处
综合管理政府公务员和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工作,负责省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审批;承担国家公务员局委托的有关考试录用工作;负责公务员(福建)考试录用测评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全省公务员考试题库建设工作,指导全省公务员考试命题专家队伍、面试考官队伍和科研队伍建设。
(七)考核奖惩培训处
综合管理政府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拟订考核政策,承担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工作;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拟订政府奖励表彰制度,负责以国家、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人员和集体的审核推荐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以省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和全省系统先进评选表彰活动,按规定负责公务员奖励的审核或审批工作;按规定拟订完善政府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政策,负责惩戒工作综合指导和处分决定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建设政策;拟订政府公务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政府系统干部院校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干校系统教师职称的评定工作。
(八)流动调配处(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负责指导人才流动和引进工作,拟订人才市场发展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人才市场;拟订国(境)外机构在我省招聘专业技术人才的政策法规;拟订人才引进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在闽单位引进人才工作;牵头拟订闽台闽港闽澳人才交流合作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拟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政策,承办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在闽单位及我省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管理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在闽单位工勤人员招收工作;按规定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按规定承办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在闽单位人员进榕有关事宜;参与援藏、援疆干部选派、管理等工作;负责拟订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派遣和就业统计分析工作,培育和管理毕业生就业市场,组织开展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检查评估,承担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和协调。
(九)工资福利处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和工资调控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承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统计,完善工龄计算政策,拟订完善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福利政策、退休政策和离休干部的有关待遇规定;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的政策。
(十)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编制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家属的随调随迁安置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工作;负责全国(全省)模范(先进)军转干部、军转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省公务员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8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4名、省外国专家局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省外国专家局局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省外国专家局副局长1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3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5名)。
局长:高宝顺。
福建省外国专家局为省公务员局直属行政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主要职责: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全省引进海外智力的政策、法规,编制全省引进海外智力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全省引进海外人才智力项目和引进海外智力专项经费,负责全省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示范单位)的评审和管理;综合管理全省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非教育系统国家公费(公派)出国留学进修审核,承担有关海外智力引进的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引进海外智力中介组织,牵头负责国家级外国专家友谊奖的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引进海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
(一)省公务员局职责中涉及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范围是: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所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公务员局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以及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公务员局负责。
(三)中国海峡人才市场由省公务员局管理。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试行)》和《福建省人事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制定《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门户网站上查阅《指南》。
局办公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推进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涉及人事工作的主要信息: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2.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人事规划和计划;
4.办事指南;
5.人事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依据、程序、期限及办理情况;
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7.主要业务工作;
8.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决策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本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应当公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见《福建省人事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在福建公务员局门户网站公布。
(二)公开形式
1.在本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通过省政府公报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在本局档案室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有关信息公开的其他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方式
1.登入本局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本局档案室查阅获得人事政府信息;
3.可以从省政府公报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获取人事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生产、生活、工作等需要,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本厅门户网站上填写并递交《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从本局网站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本局受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表。
(一)书面申请受理机构
福建省公务员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福州市华林路76号福建省公务员局办公室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在本局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建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从本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者向本局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递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应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省监察厅驻省公务员局监察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地 址:福州市华林路76号8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