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01 23:04
福建高等法院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福建省的省级审判机构,设在省会所在地福州。民国27年(1938年)5月,因抗日战争移驻永安县,而另在闽清县(后迁闽侯)设置临时分庭。民国34年11月,福建高等法院迁回福州。
1927年11月,根据南京国民政府决定,福建省控诉法院及其分庭改为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实行院长制,刘通任高等法院院长。福建高等法院负责审理关于内乱、外患和妨害国家外交的刑事第一审案件,以及不服地方法院(或县司法机关)民刑第一审裁判而上诉、抗告的第二审案件。
福建高等法院的内部机构,除配设的检察处独立行使检察权外,初期只设民事庭、刑事庭和书记室(下辖文牍科、总务科、会计科、监狱科、民事记录科、刑事记录科)。民国29年(1940年)7月,为适应次年司法经费改归中央统管的需要,会计科扩大为会计室;9月又新设统计室,人员均由上级主计机关派充。民国32年5月,奉令确立人事制度,增设人事室。民国35年1月、8月,鉴于刑民案件增多,又新设刑事二庭、民事二庭,相应在书记室内设置刑二庭记录科和民二庭记录科。各分院的内部机构大体上与高等法院相同,只民庭、刑庭未设第二庭;大的分院设会计室,小的分院仅置会计专职人员;人事、统计未专设机构,由专职人员或书记室人员兼管。
福建高等法院的分院设置屡经变迁。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简称高一分院)是从福建高等审判厅第一分厅(一度改设为省控诉法院厦门分庭)演变过来的。民国22年(1933年)7月,在建瓯县新设福建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简称高二分院)。民国24年6月又在龙溪、晋江、莆田三县增设福建高等法院第三、第四、第五分院(简称高三、高四、高五分院)。民国27年1月,因受抗日战争影响,省库支绌,裁撤高三、高四、高五分院。同年5月厦门陷敌,高一分院迁驻龙岩县。民国29年9月,重建高三分院于晋江。民国33年9月,改高等法院闽侯临时分庭为高四分院,并在福安县设立高五分院。民国34年抗日胜利,10月高一分院迁回厦门,另在龙岩县设高一分院龙岩分庭。同年11月,高四分院从闽侯县迁往永安县。民国37年1月,按照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训令,5个分院改以所在县市命名,分别改称为福建高等法院厦门分院、建瓯分院、晋江分院、永安分院、福安分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是中国台湾地区的二级法院之一,管辖现由台湾当局控制的福建省政府金门、马祖地区,属于普通法院,因台湾当局现没有设置福建高等法院本院,因此行政直属台湾“司法院”,并受“司法院”的监督;而审判事务则以台湾“最高法院”为上级审判法院。该院位于福建省金门县金城镇,通常被简称为“金门高分院”,并在马祖地区设有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