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27 23:51
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简称高一分院)是从福建高等审判厅第一分厅(一度改设为福建省控诉法院厦门分庭)演变过来的。民国27年(1938年)1月,因受抗日战争影响,省库支绌,裁撤高三、高四、高五分院。同年5月厦门陷敌,高一分院迁驻龙岩县。民国34年(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10月高一分院迁回厦门,另在龙岩县设高一分院龙岩分庭。民国37年(1948年)1月,按照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训令,福建高等法院所属5个分院改以所在县市命名,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改称为福建高等法院厦门分院。
福建高等法院厦门分院审理关于内乱、外患和妨害国家外交的刑事第一审案件,以及不服地方法院(或县司法机关)民刑第一审裁判而上诉、抗告的第二审案件。在民国24年(1935年)7月前实行四级三审制时,还受理属于初级管辖的不服地方法院(或县司法机关)民刑第二审裁判而再上诉、再抗告的第三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