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08 15:03
私掠是指由国家颁发私掠许可证,授权个人攻击或劫掠他国船只的行为。执行私掠的船只通常被称为私掠船或武装民船,船长通常被称为私掠船长。严格来说,只有在战时,私掠行为才是被允许的。在16至19世纪间,武装民船通常被认为是属于国家海上武装力量的一部分。
一封私掠许可证的原始功能是将私人犯的错误合法化。听起来匪夷所思,真是强盗的逻辑。例如,一个荷兰商人的货物在德国被偷,而他不能通过合法或外交的手段来获得对于他的损失的补偿,他就能得到一封荷兰政府授权的私掠许可证。这样的许可证允许他俘获德国商船来弥补他的损失。自打18世纪初它就不再被用来做这样的事。私掠许可证的功能已经发生了变化。现在政府使用这些许可证作为国家工具来加强海军。这就使得本国在不增加预算的情况下,凭空多出一支能攻击敌国商船的海上力量。按规定,被俘获的船只必须被带往海军部,以确认它们是合法的猎物,而非中立国家的财产。
私掠者在国家的法律之下执行命令。私掠许可证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哪些国家的船只能被合法地俘获。如果船长不幸抢夺了其它国家的船只,那么将要付出的代价无疑是极大的。
当然,许可证并不完全给私掠者提供安全保障。当私掠者与他的武装民船被敌对国家俘获时,往往他们会被作为海盗,迅速处死。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交战两国缔结和平协议,而私掠者不知道这消息,继续攻击现在是友邦的船只的话,他也将被捕。有时候,私掠者离陆地时间太长,这样一来当他返回大陆时他只听到和平条约的消息。
私掠许可证的使用在1856年终止。当时许多国家在巴黎签订了声明。美国以及若干另外的国家较迟签订该国际条约。美国那时候十分依靠私掠者来壮大他们的海上力量,因为他们缺少强大的海军。
私掠船通常被利用来破坏敌国的海上贸易线。对于海上力量弱小的国家来说,这是一种战胜强大敌人的好办法。不少国家使用这种方法在不花费大量经费的情况下,建立起自己的海上武装力量,同时还培养了大量优秀水手和军官。私掠船攻击敌船所获得的货物通常会在指定地点拍卖。其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归船长、船员和授权国(皇室)所有。必要的时候,私掠船还会被征调为军舰参加战斗。例如1588年,英国著名的私掠船长弗朗西斯·德雷克(Francis Drake)就作为副指挥参加了击败西班牙无敌舰队的英西大海战。
私掠船的船员通常鱼龙混杂,有原商船船员、海盗、罪犯、赌徒等等,但船上的要求就比商船严格得多。而且私掠许可证就像一个契约,控制着私掠行动,比如只能针对某个国家,只能在某个海域攻击等等。这和海盗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私掠船长破坏了该契约,就很可能被要求赔偿对方的损失甚至被取消许可证。历史上,一些私掠船长和船员因为攻击了己国或友好国的船只而最终成为了真正的海盗,比如威廉·基德(William Kidd),他最后被己国通缉、逮捕并判处死刑。
1856年,克里米亚战争结束后缔结了巴黎条约,同年4月16日发表巴黎宣言,以附件追加的形式废止了私掠权限,但当时主要只剩下美国未批准此合议。直到1907年,含美国在内的列强在海牙和会中决议武装商船必须视为军舰造册管理之后,私掠许可证的历史才正式画下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