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23 08:35
中国历史上,有关“秋冬行刑”的记载,最早见于《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而关于刑杀与时令的论述最早见于《礼记・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
古时候,由于大部分人们明智未开,不能正确理解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某些现象,认为在人类和自然界万事万物之外存在着一个能支配万物的造世主。灾害、瘟疫、祥瑞、丰年都是上天赐予的,因而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天意。设官、立制不仅要与天意相和谐,刑杀、赦免也不能与天意相违背。春夏是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则,人间的司法也应当适应天意,顺乎四时。
西汉中期儒学春秋公羊派大师董仲舒(前179~104)继承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总结出一套“天人感应”的学说。他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罚、刑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的,所以应当春夏行赏,秋冬行刑。如果违背天意,就会招致灾异,受到上天的惩罚。从此,“秋冬行刑”遂被载入律令而制度化。
汉代法津规定,刑杀只能在秋冬进行,立春之后不得刑杀。唐、宋律规定:从立春到秋分,除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决死刑。清代规定,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也需在秋季处决。
西汉时期行刑的时间在农历九、十、十一、十二月,到了唐代,死刑执行的时间定在十、十一和十二月。唐代这一规定一直为后世采用,直到清末。
因为古代的死刑一般都在秋季,所以古书上和历史剧中都经常有“秋后问斩”这样的话。
“秋分”,农历二十四节气的第16个节气。秋分在气候学上的意义与春分、夏至、冬至是一样的,此时的太阳运行至黄经180°,而春分、夏至、冬至分别位于黄经0°、90°、270°。秋分的最神奇之处与春分一样,昼夜平分,相反的是,秋分后白天将越来越短。对这样的节气,古人是充满敬畏的,逐渐形成了“秋分祭月”、“秋后问斩”、“秋分占候”、“早卧早起”等一系列“秋分现象”。
古代一直有“秋后问斩”一说,这里的“秋后”就是指秋分以后,而不是立秋以后。
汉儒董仲舒《春秋繁露》认为,“王者配天,谓其道。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时,通类也。天人所同有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庆、赏、罚、刑为帝王的四种执政行为,要与四季变化相适应。董仲舒认为,春夏应该行赏,秋冬才可行刑,此即后来所说的“秋后问斩”。
秋后问斩的另一层含义
在明清的律法中,死刑被分为立决(立即执行)和秋后决(秋后执行)两种,惯称斩(绞)立决/监候。在这里,秋后处决是被用于与立即执行相对的一种缓期执行方式。明清的法律条文里都注明了死刑案件(称为真犯死罪)是立决还是秋决。相比中国古代其他封建王朝,明清两代是唯一进行这样分类的朝代。因此,这种秋后处决制度也被看做是当代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起源。
古代除了用日晷计时外,还以漏刻计时。这种计时方法分一昼夜为一百刻(一刻相当于14.4分钟),因而古代语言中就有“刻”的说法。
两个小时为一个时辰,子时是夜里十一点到凌晨一点,那么午时应该在中午的十一点到一点之间,午时三刻该在十一点44分左右。
午时三刻这个时间,差不多是中午的十二点,这个时间,阳气最盛,人的影子最短,迷信的说法中,此时可以用旺盛的阳气来冲淡杀人的阴气。
然而也许还有另一层意思。在“午时三刻”,人的精力最为萧索,处于“伏枕”的边缘,所以此刻处决犯人,犯人也是懵懂欲睡的,脑袋落地的瞬间,也许痛苦会减少很多。这样看来,选择这样的时间来处决犯人,有体谅犯人的考虑。
另外有一说,古代迷信思想比较严重。午时三刻,正是阳气最盛之时,在此时处死的犯人,连鬼都做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