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07 09:04
什么样的行为才是科学研究的不端行为呢,这是认识问题的关键和基础,对于科学研究的不端行为,各个国家及各个国家部门都有类似的,但不尽相同的定义,不同的学者也提出了各自认为科学和准确概念划界:为了使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制度化和规范化,美国联邦政府1995年任命的科研诚信委员会(The Comission of Research Integrity)几经修改最终于2001年推出科研不端行为的新定义,“科学研究不端行为”指的是“在申报、开展或评议研究项目,以及报告研究结论等过程中的捏造、篡改或者抄袭的作为”。
该定义于2000年11月6日以新政策的形式出台,并应用到其他联邦科研资助机构以及接受联邦资助的科研机构中。如美国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 2000年将“科研不端行为”( research misconduct)定义为:“在立项、实施、评审或报告研究结果等活动中伪造(Fabrication)、篡改(Falsification)或抄袭(Plagiarism)”,简称为FFP。
美国联邦政策除了对作假行为做出界定和分类之外,还规定了判断作假行为的基本条件:(1)是否明显背离相关科学研究共同体的规范;(2)行为是否具有故意、明知以及草率特征;(3)是否有充分的证据。
随着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有学者更广义的认为,“科研不端行为是指有关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活动中未能坚持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违背科学价值准则和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道德行为规范的各类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
我国科技部在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2003),《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2004),《科技部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方案》、《关于加强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的意见》(2006),《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等章程办法中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如下: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①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②抄袭、刹窃他人科研成果;③捏造或篡改科研资料;④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⑤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⑥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在《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2007),《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2007),《院士科研道德自律行为准则》、《中国科学院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行为准则》等准则中认为:科学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剿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基金申请、受理、评议、评审、实施、结题及其他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违背科学道德或违反科学基金管理规章的行为。
当然,对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认定是基于主体的主观有意作为。对于在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水平和能力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非有意的错误或不足,以及与科研活动无关的错误等行为,不能认定为科学不端行为。
Martinson 等人利用美国健康研究院(NIH)的专家数据库,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研究结果显示:研究人员中发生“捏造和篡改”的比例为0.3%;发生“抄袭和剿窃”的比例为1.4%;发生“不恰当署名”的比例为10. 0%;“用同一资料或研究结果发表多篇文章”的比例为4. 7%;发生“迫于资助方的压力而改变研究设计、方法或结果”的比例为15.5%;发生“未能恰当地保存与研究课题有关的记录”的比例为27. 5 %,总体来说有1/3的科学家发生了科研不端行为和不当行为。因此最终的调查结果显示了“科学家的行为很糟糕”。
另外,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Titus 等的调查发现:被观察到的涉嫌科研不端行为,58%向所在机构作了报告,37%没有被报告,因此存在大量科研不端行为没有向有关机构报告,因而实际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可能更为严重。
中国科协于2004年披露了当前中国学术的七大“不端行为”,分别是:抄袭剿窃他人成果;伪造篡改实验资料;随意侵占他人科研成果;重复发表论文;学术论文质量降低和育人不负责任;学术评审和项目申报中突出个人利益;过分追求名利,助长浮躁之风。
汪俊 对2005-2007年期间,经监督委员会认定存在科学不端行为的案例进行分类整理,结果是:伪造占74%(主要是申请者伪造职称、学历、年龄等信息),抄袭及剿窃占14%(主要是抄袭他人的论文及申请书,以及不合理的文献标注),一稿多投占11.3 %。
美国研究型大学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频率相当高,在1994-2007年间,被确定有不端行为案件总数为173件,其中出自大学的案件数为132件,比例高达76.3%。从报告中还可得知,这些大学绝大多数为研究型大学,其中不乏哈佛、耶鲁、斯坦福、加州理工学院等著名高校。
近年来,中国的科研不端行为发生频率相当高,弄虚造假现象比较严重。典型案例有:
西安交通大学特聘教授李连生在申报“教育部科技进步一等奖”和“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时,大肆造假。2010年3月21日,西安交大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定:鉴于李连生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其教授职务,并解除其教师聘用合同。
有学者4认为“产生科研不端行为的根本原因在于相关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如果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基金管理机构之间的信息是完全对称的,也即每个主体的私人信息能够完全为其他主体所了解,那么也就不存在对科研不端行为的需求。”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基础:缺乏科研精神的培养和科研道德的教育,短期利益驱动使得科研不端行为成为一些人的非理性选择,监督机制不健全,尚未建立完备的科研不端行为信息的共享平台以及缺乏完善法律法规。
这种观点把科研不端行为的根本原因归结为相关主体的信息不对称,这只是出现科研不端行为的表面原因,是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控制把关不完善,是对科研不端行为已经出现后的控制和管理,而这对科研不端行为最初始的产生影响不大,最多只能是其出现的次要原因。既然是谈科研行为出现的根本原因,那只能是从科研不端行为产生的源头去探索,从科研不端行为出现的社会大背景、时代大背景去寻找原因。
从社会文化层面分析,科研不端行为与社会文化密切相关。科研人员总是生活在一定的文化圈中,该文化必然对他们的思想行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在科研活动中,价值观体现在对科学技术自身的认识以及科学技术的社会功能的认识上。为使科研人员的行为适应科研活动的一般要求,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在科学共同体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广为接受的科研道德规范。它是约束科研人员的有感情色彩的一整套价值体系,规定了科研人员的一般行为方式。
那么这种科研道德规范来源于当时当地的社会文化的约束,现在的时代是一个形式主义的时代,恶俗的时代,物欲横流的时代。人们往往心态浮躁,关注表面问题,什么吸引眼球关注什么,网络让人们迷失,精神空间变得空虚,追求物质利益的最大化。而科学研究本来是一件搞创新的事情,而搞创新需要人们冷静的思考,通力的合作和全面的投入,它不是那么容易的,有很大的难度。在如上所述的时代大背景下,踏踏实实搞科学研究的人少了,投机取巧的人多了,科研不端行为自然而然的就多了。这才应该科研不端行为出现的根本原因。
从科学研究价值的层面分析,科研不端行为与现今人们对待科研的态度和从事科研给人们利益密切相关。在近代科学产生之初,科学倾向于被认为是价值无涉的,科学研究只是为了探索自然的奥秘或追求真理,科学知识应属于全人类,科研人员不应以科学成果为自己谋取利益。即使到20世纪50年代,在美国科学社会学家默顿总结出的四条科研人员行为规范中,科学知识公有性和不谋私利性仍作为理想化的规范。而技术的目的确实是一直追求经济效益,包括为自己谋取利益。
随着科学越来越多地渗透到技术之中并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人们看待科学的功能和价值的观念也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今天,科学真理在某种程度上被看成是荣誉和利益的集合体。现实的利益冲突导致一些科研人员失去了原来的客观、公正和清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改变了一部分科研人员的价值观。甚至出现了在科研当中混饭吃的“包工头”和“打工仔”现象 ,以致出现在这种极端功利的价值观影响下的科研成果的滥用等问题。
创新是在表达一些新思考,新想法,这些新想法往往来自灵感的不经意闪现,不可能在社会人群中大量的出现,而我们的论文制度要求科研者有的论文发表数量,达到一定的要求才能得到升级和评职,但是这样的科研者(包括高校的教授、副教授、各个层次的学术人群以及搞科研的大学生、研究生)人数太多,所需的论文量太巨大,出于利益的驱使,不得不铤而走险,出现科学研究的越轨行为。另外,科研创新属于新事物往往都不够完善,而我们的论文制度要求严格的论文表达格式,这种格式、框架和语言对新想法的限制影响是极大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科研不端行为的扩大化。
要在根本上杜绝科研不端行为,还要从其根本原因上得到启发。既然是社会大背景、时代大背景导致了这样的科研不端行为,那么解决这样的问题就应该改良现在的社会大环境,让人们不再浮躁和追名逐利。甚至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应当简化科研创新的表达方式,去掉繁冗的论文格式要求,使科研者可以更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成果……但这些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下似乎是不可能的,那么我们就从伦理方面寻求科研不端行为的约束机制。
科研不端行为是一个伦理问题,很难通过制度规范来防范所有的不端行为。因此,我们需要提倡道德自觉意识、加强舆论的引导,特别是要重视对年轻科研人员的道德规范教育。在极端功利主义盛行的今天,更应倡导求实、创新、自由、独立的科学精神,无私、诚实的科学适德。只有当科学精神和科学道德内化于科学共同体每个成员的思想和行为中,科学共同体获得了自身道德伦理的本体地位,才会使科学共同体对其成员产生道德上的规范和引导作川,才不会致使其成员由于道德上的迷茫价值观的混乱而在金钱和权力的诱惑下萌动。加强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应当加强正面教育,强调在学术研究中加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的重要性,强调在学术活动中为人师表的重要性。
所以正如刘秋华指出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科研不端行为的传播机制在科学共同体中总是存在的,决定科研不端行为是否大规模出现,只有看社会的伦理道德水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