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华

更新时间:2023-07-13 12:52

秦华,男,汉族,1960年4月出生,陕西合阳人,1978年12月参加工作,198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政法学院毕业,中央党校大学学历。曾任甘肃省庆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人物履历

1978年1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84542部队战士;

1981年08月,庆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

1988年11月,庆阳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其间:1988.09——1990.08,在甘肃省电大庆阳分校法律(检察)专业学习);

1992年12月,庆阳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1995年06月,庆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其间:1996.08——1998.12,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政法专业本科学习);

1999年04月,庆阳地区行署石油化工基地建设服务办公室副主任;

2002年11月,庆阳地区行署石化基地办主任;

2005年04月,庆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石化基地办主任;

2006年11月,镇原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2009年02月,镇原县委书记;

2010年01月,定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11年11月,庆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6年11月,庆阳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

2016年12月,庆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7年04月,庆阳市副地级干部,庆阳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5月10日,据甘肃省纪委监委消息:甘肃省庆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秦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甘肃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逮捕

2018年8月17日,甘肃省庆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秦华(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甘肃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秦华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一审开庭

2018年12月28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甘肃省庆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秦华受贿一案。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2年至2018年,被告人秦华利用担任庆阳地区行署石化办副主任、主任、庆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政府石化办主任、镇原县县长、镇原县委书记、庆阳市副市长、庆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承揽工程、产品销售、人事调动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索取、收受14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00余万元。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的要求,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了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秦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事实充分发表意见,秦华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部分甘肃省人大、甘肃省外办机关干部、兰州市纪委监委干部、企业人员、新闻记者及被告人秦华的亲属300余人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本案将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9年7月9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庆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秦华受贿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秦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秦华受贿款1104.386万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华在任甘肃省庆阳地区行署石化办副主任、主任、庆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兼石化办主任、镇原县县长、中共镇原县委书记、庆阳市副市长、中共庆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自2002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合计人民币1104.386万元。立案调查前被告人秦华主动到有关部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赃款1195万元。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秦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利用所任职位的职务便利及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秦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罪行,是自首,积极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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