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23 15:27
税收宣传是指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和遵从度,对税务机关的外在形象、业务流程、办税措施、税收政策等内容开展的宣传告知活动。
税收宣传应归纳入纳税服务的范畴,通过广泛、全面、针对性、持久性的税收宣传,使纳税人熟悉、了解税法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提高税法遵从意识,从而使税收工作得到顺利开展。由于我国税收立法的级次低,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名目繁多,不利于纳税人掌握,所以需要税务机关做大量的宣传工作,弥补税收立法的不足。税收宣传工作的力度反映着税收工作的力度,税收宣传规模、水平、机制只有代表税收发展的方向,广泛宣传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宣传税收法规,才能促进税收事业的发展。税收宣传要符合纳税人的偏好,使纳税人全面地了解税法,把纳税人的注意力由税款多少转到税种选择上、由被动地接受转到主动的关注税收上来。
(一)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为税收宣传提供了体制需求。在过去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缺乏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税收的多少有无,不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根本无需对税法有多少了解。在改革开放之初,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也十分有限,政府以税收形式取得的收入主要是借助于流转税来实现的,主要对单位征收,个人与税收之间无根本的利益联系,纳税人在这种自身经济利益与税收无太多利益联系的情况下,自然对税收知识无多少需求。市场经济运行20多年来,我国新生了大量拥有自主权的经济主体,同时税收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断增强,纳税日益成为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与每个纳税人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税法知识需求欲望就逐渐增强。
(二)纳税人维权意识的提高是开展税收宣传工作的重要原因。纳税人权利是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产生和形成的与义务对称的权利。由于税收与纳税人的经济利益紧密联系,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对纳税所具有的权利也格外看重。如:受告之权、申诉权、请求保密权、延期税收申报权、减免税申请权、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行政复议权、诉讼权等等,纳税人维权意识的增强,有助于纳税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助于增强对法定税收义务的认同感,减少税收流失。同时,完善和强化纳税人权利也有助于改革和完善税务行政行为模式,督促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征收。
(三)加强税收宣传是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新《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纳税意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但是,在当前的税收征管中,依然存在着违规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越权减免税的问题;存在着从局部利益出发,混淆收入库级次、收过头税的问题;存在着违法制造、贩卖假发票和利用假发票偷逃税问题;存在着拉税引税问题等等。虽然其中原因多多,但这也与税收宣传不到位、不深不透导致纳税人对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缺乏清醒的认识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有加强税收宣传,才能使广大的纳税人对税收有更深刻的理解,才能使纳税人自觉抵制和反对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使犯罪分子减少违法犯罪的空间。
(四)税收宣传工作是优化为纳税人服务的客观要求。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税务机关的共识和潮流。我国《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机关优化税收服务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作为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途径、开展适应纳税人需要的丰富多彩的税收宣传活动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重要形式和载体,受到纳税人的普遍欢迎。税收宣传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深入化已经提到议事日程。
(五)税务信息化建设为税务机关提供了条件。过去,在粗放型税收征管模式下,征管工作需要税务人员上门催缴税款,手工开票,纳税方式单一,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使税务机关无暇顾及全面深入的税收宣传工作。而现代税收征管手段已经逐步集中体现为以电子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化技术、电子化、信息化、专业化、网络化、多元化的征管手段,逐步形成了“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化和专业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的建立,不但加强了内部监督、防止了执法的随意性和腐败舞弊行为的发生、强化了外部监控、堵塞了漏洞,还把税务人员从一线繁重的征管工作中解放出来,使税务机关更有时间、人力来组织税收宣传。
(六)加强税收宣传是WTO的客观要求。透明度原则是WTO的重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WTO成员国必须公布现行的贸易政策法规、税法等。而我国的税收由于立法级次低、名目繁多等缺点,有损于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涉及征纳双方的税收法律法规,一般都是下发到各级税务机关,而不能直接发到纳税人手中,影响了税法的完整性和透明度。因此,为了适应WTO的客观要求,我国也有必要在提高税收立法级次的同时,加强税收宣传,来弥补税收立法的不足。